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與套用研究課題管理辦法試行發布單位是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日期是2006-06-2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與套用研究課題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06-06-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與套用研究課題的管理,充分發揮課題制對檢察理論與套用研究的引導和推動作用,根據《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理論研究的意見》,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與套用研究課題(以下簡稱課題)的選題、組織實施和驗收都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理論創新。
第三條 課題的選題和研究工作要以當代中國檢察事業發展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重點,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為目標,積極研究檢察工作和檢察改革中的有關堅持制度、完善體制、創新機制以及法律政策適用問題,為領導決策和各項檢察工作提供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為豐富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學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課題面向全省,省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全省檢察機關的有關人員都可以申請課題。實行公開競爭,擇優立項。
第五條 課題研究工作實行課題主持人負責制。課題申請人(批准立項後即為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負責課題經費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根據需要和可能,設重點課題、一般課題和自籌經費課題。
課題成果形式可以是專著、論文或者調研報告。
第二條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與套用研究課題(以下簡稱課題)的選題、組織實施和驗收都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理論創新。
第三條 課題的選題和研究工作要以當代中國檢察事業發展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重點,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為目標,積極研究檢察工作和檢察改革中的有關堅持制度、完善體制、創新機制以及法律政策適用問題,為領導決策和各項檢察工作提供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為豐富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學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課題面向全省,省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全省檢察機關的有關人員都可以申請課題。實行公開競爭,擇優立項。
第五條 課題研究工作實行課題主持人負責制。課題申請人(批准立項後即為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負責課題經費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根據需要和可能,設重點課題、一般課題和自籌經費課題。
課題成果形式可以是專著、論文或者調研報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領導和管理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與套用研究課題。
課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具體負責,其職責如下:
(一)擬定並公布年度課題;
(二)辦理課題申報及立項審查事宜;
(三)確定立項課題,進行課題經費撥付;
(四)進行課題的中期檢查;
(五)進行成果驗收及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六)組織和協調與課題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七)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八條 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審查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課題管理工作,包括選題的擬定、課題的立項、經費的分配、結題的審查等。
課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具體負責,其職責如下:
(一)擬定並公布年度課題;
(二)辦理課題申報及立項審查事宜;
(三)確定立項課題,進行課題經費撥付;
(四)進行課題的中期檢查;
(五)進行成果驗收及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六)組織和協調與課題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七)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八條 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審查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課題管理工作,包括選題的擬定、課題的立項、經費的分配、結題的審查等。
第三章 課題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每年提出課題選題,經領導小組審批後,通知各市州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檢察官協會,由其向下級檢察機關轉發;通知具有一定法學研究力量的教學科研單位;通過檢察機關區域網路、湖北檢察網站、高等院校法律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申請課題的題目原則上須屬於公布的選題範圍,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選題目。
申請人及其課題組成員具有如下條件者,審批立項時予以優先考慮:
具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相關科研成果的;
具有全國、全省檢察業務專家或全國、全省檢察機關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庫入選人員身份的;
課題組是由教學科研人員、檢察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聯合組成的。
第十一條 課題負責人未完成課題的,不得申報下一年度的課題。
課題申報和管理單位連續有兩個課題未完成的,該單位內的人員3年內不得申報新的課題。
第十二條 課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須填寫並提交《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課題申請書》一式兩份。
第十三條 課題申請的評議標準主要是:
(一)課題組負責人及成員的整體力量較強,具有完成該課題的科研能力;
(二)課題研究方向正確,論證合理,或者具有新穎的研究視角、研究方法或構思。提倡運用調查研究、數據統計等實證研究方法。
第十四條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組織對課題申請進行評審,提出初步意見,並報經領導小組批准後,書面通知課題承擔人。
第十條 申請課題的題目原則上須屬於公布的選題範圍,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選題目。
申請人及其課題組成員具有如下條件者,審批立項時予以優先考慮:
具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相關科研成果的;
具有全國、全省檢察業務專家或全國、全省檢察機關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庫入選人員身份的;
課題組是由教學科研人員、檢察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聯合組成的。
第十一條 課題負責人未完成課題的,不得申報下一年度的課題。
課題申報和管理單位連續有兩個課題未完成的,該單位內的人員3年內不得申報新的課題。
第十二條 課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須填寫並提交《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課題申請書》一式兩份。
第十三條 課題申請的評議標準主要是:
(一)課題組負責人及成員的整體力量較強,具有完成該課題的科研能力;
(二)課題研究方向正確,論證合理,或者具有新穎的研究視角、研究方法或構思。提倡運用調查研究、數據統計等實證研究方法。
第十四條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組織對課題申請進行評審,提出初步意見,並報經領導小組批准後,書面通知課題承擔人。
第四章 課題中期檢查
第十五條 課題中期檢查的目的是指導和督促各課題組的研究工作,保證課題研究工作實現課題設定的預期目標。
第十六條 中期檢查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各課題組組織課題研究提綱的論證座談會,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派員參加;
(二)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邀請課題組負責人和主要成員來省院匯報或座談,商討課題研究提綱或結題報告的初稿;
(三)課題組向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交研究提綱,徵求意見或建議。
第十七條 課題組不能按時完成研究工作或課題組負責人工作發生變動致使課題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決定中止該課題。
第十八條 重點課題的課題組一般應在課題正式立項後8個月內完成研究報告的初稿,並派代表在全省檢察理論研究年會上匯報研究進度及主要成果。
第十六條 中期檢查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各課題組組織課題研究提綱的論證座談會,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派員參加;
(二)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邀請課題組負責人和主要成員來省院匯報或座談,商討課題研究提綱或結題報告的初稿;
(三)課題組向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交研究提綱,徵求意見或建議。
第十七條 課題組不能按時完成研究工作或課題組負責人工作發生變動致使課題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決定中止該課題。
第十八條 重點課題的課題組一般應在課題正式立項後8個月內完成研究報告的初稿,並派代表在全省檢察理論研究年會上匯報研究進度及主要成果。
第五章 課題結題報告的提交及驗收
第十九條 課題的研究期限從書面通知立項之日起算。專著類課題完成期限一般為1-2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年;論文類和調研報告類課題完成期限一般為1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半年。
各課題組應於預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交結題報告,即課題研究成果(專著不少於10萬字,重點課題的論文不少於2萬字,一般課題的論文或調研報告不少於1萬字)和課題結題報告摘要(3000字左右)。
第二十條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組織專家對各課題組的結題報告進行初審,根據結題報告的具體情況,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安排專家鑑定,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課題驗收的基本標準是,理論上有創新,實踐中有指導意義。具體標準如下:
(一)符合中國基本政治制度和憲法原則,符合中共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原則要求,有利於從制度上保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
(二)在理論上具有創新性和前瞻性,對檢察改革具有指導意義,或者有利於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所提建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套用價值。
(三)數據和資料翔實系統,論證充分有力,能夠回答不同學術觀點的爭論,行文符合學術規範。
第二十二條 課題研究成果達到結題要求的,領導小組給課題組髮結題通知。
重點課題的結題要求是,課題研究報告通過驗收,專著類成果須公開出版發行;論文類研究成果須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調研報告類研究成果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或省委辦公廳採用轉發,或經省級以上領導批示並轉化為決策,產生良好社會效應。
一般課題、自籌經費課題的結題要求是,課題研究報告通過驗收,並有論文類研究成果在公開發行的正式刊物上發表;調研報告類研究成果被省院或市級黨委部門採用轉發,或經市級以上領導批示並轉化為決策,產生良好社會效應。
第二十三條 對於不能按照修改意見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據具體情況,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分別作出延長一年結題或者結題報告不能通過驗收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向領導小組匯報當年結題情況,呈報課題研究報告摘要,積極組織和協調各課題研究成果的推廣和套用,必要時可編輯出版已經結題的課題研究報告。
各課題組應於預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交結題報告,即課題研究成果(專著不少於10萬字,重點課題的論文不少於2萬字,一般課題的論文或調研報告不少於1萬字)和課題結題報告摘要(3000字左右)。
第二十條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組織專家對各課題組的結題報告進行初審,根據結題報告的具體情況,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安排專家鑑定,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課題驗收的基本標準是,理論上有創新,實踐中有指導意義。具體標準如下:
(一)符合中國基本政治制度和憲法原則,符合中共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原則要求,有利於從制度上保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
(二)在理論上具有創新性和前瞻性,對檢察改革具有指導意義,或者有利於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所提建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套用價值。
(三)數據和資料翔實系統,論證充分有力,能夠回答不同學術觀點的爭論,行文符合學術規範。
第二十二條 課題研究成果達到結題要求的,領導小組給課題組髮結題通知。
重點課題的結題要求是,課題研究報告通過驗收,專著類成果須公開出版發行;論文類研究成果須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調研報告類研究成果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或省委辦公廳採用轉發,或經省級以上領導批示並轉化為決策,產生良好社會效應。
一般課題、自籌經費課題的結題要求是,課題研究報告通過驗收,並有論文類研究成果在公開發行的正式刊物上發表;調研報告類研究成果被省院或市級黨委部門採用轉發,或經市級以上領導批示並轉化為決策,產生良好社會效應。
第二十三條 對於不能按照修改意見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據具體情況,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分別作出延長一年結題或者結題報告不能通過驗收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向領導小組匯報當年結題情況,呈報課題研究報告摘要,積極組織和協調各課題研究成果的推廣和套用,必要時可編輯出版已經結題的課題研究報告。
第六章 課題經費
第二十五條 課題經費的撥付由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課題經費的來源,一是納入省院預算,由省院每年從業務經費中撥款;二是省檢察官協會接受個人、企業、團體和機關的資助、捐獻等。捐款在50萬元以上的,經省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可以設定特定名稱的基金項目,並按照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類課題的設定及各個課題的經費數額視當年經費撥付情況具體安排。
專著類重點課題的資助經費一般為1-2萬元;論文類或調查報告類重點課題的資助經費一般為5000-1萬元;一般課題的資助經費一般為3000-5000元。
提倡課題申報人所在單位給予配套課題資金。
第二十七條 課題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
課題立項後,撥付課題啟動經費,即課題經費總額的40%;
專著正式出版的,重點課題和一般課題的有關研究成果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的,調研類課題報告得到一定級別領導批示的,撥付課題經費總額的30%;
提交課題研究結題報告並經驗收合格的,撥付課題經費總額的30%。
第二十八條 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由課題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同時要有利於促進科研人員開展課題研究工作。
課題組使用經費須辦理審批手續,並確保專款專用;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課題承擔者應充分利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現有的科研和工作條件,以較少的投入取得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類課題的設定及各個課題的經費數額視當年經費撥付情況具體安排。
專著類重點課題的資助經費一般為1-2萬元;論文類或調查報告類重點課題的資助經費一般為5000-1萬元;一般課題的資助經費一般為3000-5000元。
提倡課題申報人所在單位給予配套課題資金。
第二十七條 課題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
課題立項後,撥付課題啟動經費,即課題經費總額的40%;
專著正式出版的,重點課題和一般課題的有關研究成果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的,調研類課題報告得到一定級別領導批示的,撥付課題經費總額的30%;
提交課題研究結題報告並經驗收合格的,撥付課題經費總額的30%。
第二十八條 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由課題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同時要有利於促進科研人員開展課題研究工作。
課題組使用經費須辦理審批手續,並確保專款專用;課題主持人所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課題承擔者應充分利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現有的科研和工作條件,以較少的投入取得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