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擬支持項目遴選辦法

《湖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擬支持項目遴選辦法》是為了規範水污染防治資金擬支持項目遴選,建立健全資金分配製度,加快推進資金項目實施,提高資金預算執行率與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資金對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引導推動作用,結合湖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2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發布《湖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擬支持項目遴選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擬支持項目遴選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2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於印發《湖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擬支持項目遴選辦法(暫行)》的通知
鄂環辦〔2024〕1號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4年1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污染防治資金擬支持項目遴選,建立健全資金分配製度,加快推進資金項目實施,提高資金預算執行率與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資金對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引導推動作用,根據《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省財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生態環境廳 省應急管理廳 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湖北省資環領域項目管理提升試行辦法>的通知》(鄂財環發〔2023〕19號)、《湖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實施辦法》(鄂財環發〔2023〕63號)等要求,結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防治資金),是指中央財政下達我省專門用於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防治資金擬支持項目遴選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落實規定。深入貫徹落實財政部、生態環境部關於資金管理、項目儲備庫管理、預儲備項目清單編制試點等方面的檔案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我省水污染防治的決策部署和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關於資金項目管理的規定要求,保證擬支持項目遴選的精準性、規範性。
(二)突出問題導向。我省水資源豐富,江河湖泊眾多,“十四五”期間國控斷面增加,水質考核任務艱巨。應緊緊圍繞水質提升攻堅任務,堅持問題導向,把有效解決水生態環境存在的重難點問題作為主要支持方向,推動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確保圓滿完成考核任務。
(三)分類分項評分。除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外,根據各類項目的不同要求,分別設定評價因素和得分標準,採取因素法對擬支持項目進行量化打分,為優選擬支持項目提供依據。
(四)強化激勵機制。將項目成熟度、市(州)已支持項目預算執行率、項目環境效益等作為項目選擇的重要因素,激勵各地夯實項目前期工作基礎,加快推進項目實施。同時,項目遴選與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緊密掛鈎。
第二章  遴選範圍
第四條  項目遴選範圍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包括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
(二)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
(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四)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
(五)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
(六)其他經省委、省政府同意支持的事項。
第五條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未納入中央水污染防治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均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範圍。
第三章  優選項目
第六條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會同財政局,每年度按照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和預儲備項目清單編制試點要求,優先推薦與本地區水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緊密銜接的入庫項目清單。推薦地表水提前下達資金項目,預儲備項目清單內在庫項目不超過6個、預儲備項目清單外在庫項目不超過3個;推薦地表水第二批資金項目,預儲備項目清單內在庫項目不超過4個、預儲備項目清單外在庫項目不超過2個;推薦地下水資金項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制定因素法優選擬支持項目評分辦法(見附屬檔案),將項目成熟度和市(州)已支持項目預算執行率作為共同評分因素,並區分四類項目增設特定評分因素。流域水污染治理及水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圍繞水質改善核心目標,增設與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堅戰任務關聯性、項目績效與批覆總投資比值兩個評分因素;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項目突出提高水源保護區管理能力,增設規範化建設水平評分因素;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項目聚焦夯實排污口管理基礎,增設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評分因素;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項目根據國家和省級目標任務,增設年度重點任務評分因素。
第八條  對各地推薦上報項目採用因素法進行量化評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結合資金額度篩選擬支持項目。上級明確要求支持的項目,必須納入擬支持範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預儲備項目清單內項目。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項目由省級統籌。
對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標任務的市(州),原則上應對其本級及相關斷面考核的縣(市、區),暫停或減少中央地表水污染防治資金項目支持(分年度支持項目除外)。
第四章  資金安排
第九條  安排用於支持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項目的資金數不超過防治資金下達數的5%,安排用於支持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的資金數,原則上不超過防治資金下達數的15%。
第十條  防治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
根據《湖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水生態環境狀況監測調查評估等項目以財政投資評審核定數額為依據分配資金;其他擬支持項目分配資金數額,按照防治資金餘下數額占項目財政投資評審核定工程費用總和的比例予以分配(跨年度支持項目按地方建設計畫確定當年工程費用數額),且不超過該項目申請防治資金數額。對完成施工招投標的項目,可適度調增支持比例,調增比例不超過擬支持項目資金安排數的5%。
跨年度支持項目在首次安排資金時,應明確防治資金支持總規模,並視項目前期準備、推進實施等情況在後續年度中予以優先支持,確保重大工程項目實施成效。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下批次防治資金預測情況,收集各市(州)生態環境局申請分配防治資金的推薦項目,擬制防治資金初步分配項目清單,並與省財政廳協商一致,由省財政廳擬制防治資金初步分配方案(抄送省生態環境廳),通知相關市縣開展項目下階段工作。
第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收到省財政廳防治資金預算函後,收集防治資金初步分配方案中推薦項目的前期工作資料,對已完成初步設計及批覆、財評及批覆的項目採取因素法評定分數,並與省財政廳協商一致,擬定防治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廳黨組審定。未完成初步設計及批覆的工程類項目,原則上不列入評分範圍。市(州)生態環境局應組織項目前期工作材料審核,並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可行性負責。
初步分配項目清單中未列入資金分配方案的項目,建議市(州)生態環境局作為申請分配下批次防治資金的推薦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湖北省資環領域項目管理提升試行辦法》(鄂財環發〔2023〕19號)和《湖北省生態環保中央轉移支付資金項目儲備制度管理實施細則》(鄂財環發〔2022〕2號)等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暫定2年。
附屬檔案:因素法優選擬支持項目評分辦法
區分流域水污染治理及水生態保護修復、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等四類項目,各項目均按照100分進行設定。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及水生態保護修復項目
(一)得分設定。
從4個方面評估:①與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堅戰任務關聯性,占40分;②項目成熟度,占30分;③市(州)已支持項目預算執行率,占20分;④項目績效與批覆總投資比值,占10分。屬於預儲備項目清單內項目,在得分核算後再加10分。
(二)得分核算。
1.與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堅戰任務關聯性(占40分)
核實與項目關聯的最近控制斷面是否屬於當年年度攻堅戰任務的攻堅重點斷面,關聯國控斷面的項目得40分,關聯省控斷面的得35分,其他得30分。
對於生態修復類項目,如整治的水體水質為Ⅳ類及以上,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必須提供最近一個月內能體現整體水質現狀的監測報告、整治水體透明度等參數適合種植相應水生植物的說明、流域內控源截污實施進展的說明。上述材料經專家評審認為合理、可信的,該項目再進入評分環節。項目整治的水體水質為Ⅴ類或劣Ⅴ類,該項目不得分。
2.項目成熟度(占30分)
根據各市(州)上報的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打分,完成初步設計及批覆得15分,完成財政投資預算評審再得15分。
3.市(州)已支持項目預算執行率(占20分)
依據最近一次調度的各市(州)上兩個年度已支持地表水項目中央資金預算執行率,乘以20分,即為各市(州)項目該項得分。具體方法為:
某市(州)項目得分=20×某市(州)上兩個年度已支持項目中央資金預算執行率
4.項目績效與批覆總投資比值(占10分)
根據項目績效目標值與項目批覆總投資的比值進行分檔計分,COD削減量績效目標與總投資比值權重計10分,生態修復面積績效目標與總投資比值權重計5分。具體方法:
(1)削減量績效投資比值
削減量績效投資比值=COD年削減量/批覆總投資
備註:污染物削減量單位為千克/年,批覆總投資單位為萬元
得分=比值/10,取小數點後一位,10分為最高分。
(2)修復面積績效投資比值
修復面積績效投資比值=生態修復面積/批覆總投資
備註:生態修復面積單位為平方米,批覆總投資單位為萬元
比值≥100,得5分;比值≥75,得4分;比值≥50,得3分;比值≥25,得2分;比值≥0,得1分。
削減量績效投資比值得分和修復面積績效投資比值得分相加,即為項目績效與批覆總投資比值得分,得分最高為10分。
(三)得分總計。
將上述4項得分相加,得出該項目最終得分。
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項目
(一)得分設定。
從3個方面評估:①規範化建設水平,占50分;②項目成熟度,占30分;③市(州)已支持項目預算執行率,占20分。屬於預儲備項目清單內項目,在得分核算後再加10分。
(二)得分核算。
1.規範化建設水平(占50分)
(1)水質不能穩定達標或有超標風險,占20分
根據水源地是否存在水質不能穩定達標或有超標風險情況進行打分,存在得20分,不存在不得分。
(2)標識標牌和隔離設施亟待建設,占20分
根據水源地是否存在標識標牌、隔離防護設施等欠缺情況進行打分,存在得20分,不存在不得分。
(3)面源污染突出和存在風險隱患,占10分
根據水源地是否存在農村生活、農業種植等污染突出情況或者交通穿越等風險隱患情況進行打分,存在得10分,不存在不得分。
2.項目成熟度(占30分)
根據各市(州)上報的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打分,完成初步設計及批覆得15分,完成財政投資預算評審再得15分。
3.市(州)已支持項目預算執行率(占20分)
依據最近一次調度的各市(州)上兩個年度已支持地表水項目中央資金預算執行率,乘以20分,即為各市(州)項目該項得分。具體方法為:
某市(州)項目得分=20×某市(州)上兩個年度已支持項目中央資金預算執行率
(三)得分總計。
將上述3項得分相加,得出該項目最終得分。
三、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項目
(一)得分設定。
從3個方面評估:①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占50分;②項目成熟度,占30分;③市(州)已支持項目預算執行率,占20分。屬於預儲備項目清單內項目,在得分核算後再加10分。
(二)得分核算。
1.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占50分)
(1)排查、監測、溯源工作,占20分
根據項目所屬縣(市、區)完成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工作情況和清單台賬情況進行打分。查閱排污口排查工作檯賬和工作總結,按相關技術指南完成排污口排查、分類編碼命名、監測和溯源的,每完成一項工作得5分,四項工作全部完成得20分。
(2)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編制工作,占10分
根據項目所屬縣(市、區)按要求完成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編制工作情況進行打分。完成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編制的得6分,有批覆的再得4分,總計10分。
(3)排污口整治工作,占20分
根據項目所在水體(不超過縣級行政區域)按照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完成情況進行打分,按年度任務目標全部完成整治且相關整治銷號證明材料齊全的,得20分;僅完成整治但沒有銷號的得15分;僅完成部分排污口整治的,按已完成整治排污口數量所占比例得分,最高得15分。
2.項目成熟度(占30分)
根據各市(州)上報的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打分,完成初步設計及批覆得15分,完成財政投資預算評審再得15分。
3.市(州)已支持項目預算執行率(占20分)
依據最近一次調度的各市(州)上兩個年度已支持地表水項目中央資金預算執行率,乘以20分,即為各市(州)項目該項得分。具體方法為:
某市(州)項目得分=20×某市(州)上兩個年度已支持項目中央資金預算執行率
(三)得分總計。
將上述3項得分相加,得出該項目最終得分。
四、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一)得分設定。
從3個方面評估:①是否屬於年度重點任務,占20分;②項目前期工作成熟度,占45分;③市(州)已支持項目預算執行率,占35分。
(二)得分核算。
1.年度重點任務(占20分)
核實項目是否屬於當年國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點示範建設任務、是否屬於“十四五”規劃重點任務(含預儲備項目清單內項目)或當年國家和省級下達的年度目標任務,上述每項得10分,總分20分。
2.項目前期工作成熟度(占45分)
(1)工程類項目
根據各市(州)上報的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打分,完成初步設計及批覆得30分,完成財政投資預算評審再得15分,總分45分。
(2)非工程類項目
非工程類項目完成實施方案或可研報告及批覆得30分,完成財政投資預算評審再得15分,總分45分。
3.市(州)已支持項目預算執行率(占35分)
依據各市(州)上兩個年度已支持地下水項目中央資金預算執行率,乘以35分,即為各市(州)項目該項得分。項目所屬市(州)上兩個年度無地下水中央資金項目的得17.5分。具體方法為:
某市(州)項目得分=35×某市(州)上兩個年度已支持項目中央資金預算執行率。
(三)得分總計。
將上述3項得分相加,得出該項目最終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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