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態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湖北生態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我校2015年10月19日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的《湖北生態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評議,2016年12月30日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我校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生態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現行版本:2017年1月24日
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第四章 教職工,第五章 學生,第六章 外部關係,第七章 學校與上級部門關係,第八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第九章 附則,

章程內容

序言

湖北生態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前身為林業部黃岡林業學校,始建於1952年,1956年遷至武昌桂子山,更名為湖北省武昌林業學校,後更名湖北林業高等專科學校,1960年與湖北林業幹部學校合併遷至荊州,1976年遷到現址並更名為湖北省林業學校,2002年與湖北水產學校聯合升格為湖北生物生態職業技術學院,2004年分設成立湖北生態工程職業技術學院,2014年學校被確定為湖北省職業教育品牌建設高校。
學校以“立足林業、服務生態、面向社會”為辦學定位,“質量立校、特色興校、改革活校、創新強校”為治校方針,踐行“心修自然,強技養德”的校訓,堅持以生為本、以教學為中心,走行業特色發展之路,行開放開門辦學之策,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高水平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湖北生態工程職業技術學院(中文簡稱為“生態學院”,英文譯名為Hubei Ecology Polytechnic College,英文簡稱HEPC),法定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紙坊大街110號,學校網址為:。
第三條 學校是經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設立的國有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湖北省林業廳舉辦,學校接受舉辦者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生態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領導下(以下簡稱“學校黨委”)的校長負責制,按照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原則,完善治理體系。
第五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遵循高等職業教育規律,主動適應區域經濟發展,培養面向企業、面向基層,實踐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和社會責任感的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六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校訓是“心修自然,強技養德”。
第八條 學校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圓形,圖案由主副框、中英文校名、建校時間(1952)、太陽、飛鳥、綠葉等元素構成。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九條 學校校旗旗面為白色,校名位於旗面中間位置。規格為1號校旗:2.88米×1.92米;2號校旗:2.4米×1.6米;3號校旗:1.92米×1.28米;4號校旗:1.44米×0.96米。
第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1月10日。

第二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校以培養適應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第一線需要的技術技能型人才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法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辦學條件,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學校專業設定以林業類專業為特色,以機械土建類、資源環境類、服務管理類、藝術設計類專業為骨幹的專業格局,以服務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等行業的專業為支撐。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為主。學校根據社會需要,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自主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推動科學研究與技術進步,加強科技創新團隊培養,強化高水平科研和套用轉化基地建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六條 學校發揮辦學優勢,主動服務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弘揚民族精神,培養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傳播生態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承創新和建設。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科學的評價體系,不斷提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學校辦學質量。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校黨委(擴大)會議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對學校工作負總責,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黨委書記主動協調黨委和行政之間的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校長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學校重要行政事項。校長辦公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者、執行者和推動者,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中國共產黨湖北生態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依法設定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群團組織等,各組織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育與科技委員會,實行教授治學,保障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促進學術發展。委員會依其章程負責審議專業的設定,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資格,評議學術事項,受理學術爭議以及其他學術事宜。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等其他專門委員會,並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對相關部門實行目標責任考核等方式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企合作理事會,由政府、行業、學校、企業等單位自願組成,是學校與政府、行業、企業間合作與發展的、聯合性的、行業性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組織,按照理事會章程開展活動。校企合作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宣傳、擴大學校與合作企業的影響;
(二)協調解決企業與學校雙方在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教育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三)促進理事單位與學校在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產學研合作創新、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合作項目的實施;
(四)完善學校與行業企業的合作機制,促進學校更好地服務於區域行業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實行學校、二級學院(部)兩級管理體制。二級學院(部)是人才培養、學生管理、科學研究、專業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條二級學院(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二級學院(部)教學、科研和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提供本二級學院(部)教師及其他人員的調入與調出計畫或意見;
(三)按照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提出本二級學院的專業設定及年度招生計畫;
(四)制定和實施本二級學院(部)的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改革計畫;
(五)檢查並評價本二級學院(部)教師的教學工作;
(六)負責本二級學院學生教育與管理;
(七)支配學校劃撥的經費,管理本二級學院(部)的資產、科研經費及其他各項資金;
(八)負責本二級學院(部)教師及職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績效工資的分配;
(九)負責本二級學院(部)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
(十)經院長授權,聘任本二級學院(部)教師及工作人員;
(十一)組織本二級學院(部)與國內外同類專業的教學與科研交流;
(十二)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三十一條 二級學院(部)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負責本單位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路線、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院長(主任)行使職權並對本單位工作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二條 二級學院(部)設院長(主任)一人,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部)的教學、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二級學院(部)重大事項由二級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二級學院(部)下設教研室或研究所,不定機構規格,主要從事教學、科研活動。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各單位(部門)編制,並根據需要合理設定各類教職工的專業技術崗位。
第三十六條 教師由具有優良品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具有良好教育教學能力並獲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擔任。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全體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定期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忠誠教育事業,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教師是學校的主要依靠力量,學校尊重和落實教師主體地位,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 學校按照《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等有關檔案要求加強師德教育、宣傳和考核。教師應自覺提高思想道德修養、遵守職業道德,做到為人師表。
第四十二條 學校注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培訓,通過引進、培訓、企業實踐等多種途徑建設具有“雙師結構”的優秀教師團隊。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獎勵。
學校對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有瑕疵的教職工,依照學校人事管理相關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享有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之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學習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學分制相關規定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在綜合素質評價中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及資格證書;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助學貸款、助學金或資助;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
(七)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團體;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學校,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
(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及各項校園文化活動,在教師的指導下積極參加校外實訓實習活動及其他社會實踐活動,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按期繳納學費、培養費、住宿費等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獲得助學貸款或助學金的學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課外科技、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在學生中成立共青團、學生會和學生社團聯合會組織,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保護學生權利的體制和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章 外部關係

第五十二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密切聯繫社會、行業和企業,積極主動開展面向職業界的合作辦學和套用研究、技術開發及職業崗位培訓等社會服務,促進協同創新。
第五十四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湖北生態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校友總會”,總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校友會的宗旨是:依靠國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共同提升學校的社會影響力;團結和凝聚國內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七章 學校與上級部門關係

第五十六條 學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歸口湖北省林業廳管理,業務上接受湖北省教育廳的指導。學校接受舉辦者及受其委託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七條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由湖北省林業廳組織考察任命。學校中層正職幹部由學校黨委考察、審批,由校長聘任,報湖北省林業廳備案。學校中層副職幹部由學校黨委審批,由校長聘任。
第五十八條 湖北省林業廳按照學校辦學規模和基建投資標準,制定對學校財政支持的制度計畫,並根據計畫按期撥款,以保證穩定的辦學經費。
第五十九條 湖北省林業廳和湖北省教育廳對學校施以巨觀調整管理,引導學校進一步面向社會、市場,深化教育教學改革,促進學校的發展。
第六十條 學校對湖北省林業廳提供的財產、經費和受捐財產經費依法自主管理,不得將用於教學和科研活動的經費和財產挪作它用。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自主辦學條件,積極承擔繼續教育和行業培訓的任務。

第八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二條 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等途徑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六十三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學校依法成立非公募性質的教育發展基金會,充分發揮教育發展基金會在加強學校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學校鼓勵和支持二級學院、科研機構以及教師申報和獲得各類科學研究項目經費,鼓勵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諮詢、培訓服務等途徑獲取收益,支持辦學。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五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占有、使用的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的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均屬國有資產。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產主要用於教學、科研以及學科建設。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依法使用和規範管理學校資產。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管理和處置等制度,建立資產使用成本分擔機制和資產使用績效評價機制,統一合理配置資源,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和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八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經湖北省林業廳同意,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制訂其他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訂、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學校黨委決定,啟動章程修訂程式。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本章程的修訂程式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進行。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湖北省教育廳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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