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

湖北文理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

襄樊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是2007年10月經湖北省教育廳審核批准、民政廳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樊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
  • 基金會類型:非公募
  • 成立時間:2007年10月
  • 組織類型: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建設宗旨,成立意義,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組織規定,

建設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襄樊學院與國內外校友和社會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襄樊學院師生,推動襄樊學院教育事業的發展。

成立意義

資助在校貧困學生等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獎勵為襄樊學院建設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募集和管理基金。

業務範圍

(一) 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
(二) 募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
(三) 資助在校貧困學生
(四) 獎勵為襄樊學院建設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五) 資助世界知名學者來校講學、優秀教師出國學術交流和在校召開國際學術會議。
(六)資助校內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

理事成員

理事長:李儒壽
副理事長:王化凱
秘書長:賈華芳
監事:曹健、王華傑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中文名稱為:襄樊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為:Xiangfan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XFUE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襄樊學院與國內外校友和社會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襄樊學院師生,推動襄樊學院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襄樊學院已接受的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湖北省襄樊市隆中路7號襄樊學院行政樓一樓11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
(二) 募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
(三) 資助在校貧困學生
(四) 獎勵為襄樊學院建設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五) 資助世界知名學者來校講學、優秀教師出國學術交流和在校召開國際學術會議。
(六)資助校內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立理事會。首屆理事會由5-25名理事組成。
第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基金會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增補理事。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與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款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任職資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擁護本基金會宗旨的優秀公民;
(三) 熱心教育事業;
(四) 向本基金會捐贈財產或能為襄樊學院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及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承擔執行理事會決議、承辦委託事務、維護本會聲譽及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增補、罷免理事;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決定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由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理事會認為重要的事項。
其他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首屆監事會由兩名監事組成。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後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有權向湖北省民政廳、湖北省教育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接受境內外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個人的自願捐贈;
(二)合法運作基金所獲取的合法利益;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
捐贈協定中明確約定了具體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捐贈,應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支持襄樊學院教育事業的發展:
(一)改善辦學設施和條件,包括校園基本建設、儀器設備採購、圖書資料購置等;
(二)資助重大研究和開發項目;
(三)獎勵在教學、科研、產業化和管理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襄樊學院教師、職工;獎勵和資助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四)按照捐贈者的意願所資助的項目;
(五)資助校內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捐贈在5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湖北省民政廳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湖北省民政廳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自行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湖北省教育廳、湖北省民政廳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湖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湖北省教育廳和湖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無償捐贈給襄樊學院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主管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 年10 月12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湖北省教育廳的同意後,報湖北省民政廳核准。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規定

第一條 本基金會財務管理的根本任務是: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財經法規、制度及《基金會管理條例》,確保基金募集、保管、運用合法和安全;在此前提下,促進基金增值。
第二條 本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日常財務核算業務,使用正規的票據,保證手續完備、真實。按規定編制月報、季報和年報,並及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
第三條 本會由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負責財會業務工作。嚴禁會計、出納混崗。會計和出納需要聘任的需提交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第四條 本會的財務支出執行以下審批程式:基金募集成本支出每筆在10000元以內、日常經費開支(如辦公費用、接待費用、業務交流支出等)每單在2000元以下者,由理事長授權秘書長核批;獎勵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及校內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等重大項目支出,由理事長或由理事長委託秘書長核批。其他限額以上臨時性重大開支,由理事長核批。理事長可視情況變更秘書長的審批範圍,但變更前應在理事長辦公會議上通報,並記錄在案。
第五條 本會的一切財務活動需接受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並按規定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二章 理事會議制度
第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原則上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開1次。
第八條 理事會主要討論決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中所列各項重大問題。
第九條 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會議方能召開,理事會決定在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時方為有效。
第十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每次理事會後應形成《理事會議紀要》。
第十二條 每次理事會前,秘書辦要準備好提交會議討論的相關材料;重要議題,應在會前徵求理事的意見。
第三章 理事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的組成人員為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監事會主席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須經理事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一)章程的修改(草案);
(二)需提交理事會決定的各項工作計畫(草案);
(三)募資方案;
(四)基金增值舉措;
(五)獎項或參與獎項的設定與撤銷;
(六)自行或參與的扶困或慰問項目的設定與撤銷;
(七)年度重大開支項目的審定;
(八)有關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職務的變動建議;
(九)重大管理制度的擬訂或修改(草案);
(十)其它由理事長提出需要討論的問題。
第十四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秘書辦根據本規則第十三條所定內容經理事長同意後,通知理事長會議組成人員參加。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或委託副理事長主持。
第十五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六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形成紀要。
第四章 監事會議制度
第十七條 監事會主要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章程》有關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聽取秘書處有關情況的匯報,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 監事會議要有專人作好記錄,會後要形成《監事會議紀要》,必要時應將討論和研究的問題向基金會理事長或理事會及有關部門通報。
第五章 秘書處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 愛崗敬業,恪盡職守,注重形象,立正做人,文明禮貌,廉潔自律;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及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有關規定,開拓進行,努力工作,為理事會工作當好參謀和助手。
第二十條 積極參加政治學習活動,養成良好的自學習慣,努力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 堅持以人為本,服務教育發展的宗旨,竭盡全力為捐資單位、個人和全校師生及教育發展工作者服務。
第二十二條 嚴守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 注重信息收集和資料積累,建立和完善基金會工作檔案,及時在網上公布基金會的重大活動及資金募集情況,並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
第二十四條 根據監事會主席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加強與省以及其它高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的聯繫。
第六章 各級人員工作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職責
(一)理事長是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法人代表,負責和主持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審批限額以上的開支,檢查財務收支情況;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參與重大事件的決策;
(三)協助理事長對基金會進行管理;
(四)負責起草需提交理事長辦公會議和理事會議的各項工作計畫、方案、制度和工作總結;
(五)根據《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負責起草年度工作報告;
(六)負責召開理事會的各項籌備工作;
(七)受理事長委託審批財務制度規定限額內的開支;
(八)負責與校外基金會的聯絡工作,並協調互相間的關係;
(九)完成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專職幹事職責
(一)負責基金會印信管理;
(二)負責接待來人來訪;
(三)負責資料報送工作;
(四)負責辦公用品的採購和管理;
(五)負責基金會的各種文字材料的整理歸檔;
(六)負責檔案的收發、催辦,做好上傳下達;
(七)負責基金會網頁建設工作;
(八)負責辦公室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會計職責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各種財經政策、財經紀律和有關財務制度;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定各種會計帳薄、科目,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
(三)負責填制和審核收支憑證,做好財經政策和紀律執行情況審核;
(四)負責整理財務憑證,每月認真清理好基金會的財務收支帳目,編制會計報表,按季度向秘書辦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五)負責建好會計憑證、帳薄表冊、財務檔案、會計報表等檔案和資料,分月裝訂,年終建檔,妥善保管,未經批准不得銷毀;
(六)會計人員調離或因故離職,應將經手會計憑證、帳冊、檔案資料及未了事項如實移交,由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七)相關主管部門及上級機關檢查基金會有關財務情況,需抽查會計資料時,經秘書長同意後,會計人員應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出納員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經政策、法規和有關的財務制度,不斷提高政策和業務水平;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認真審核支出的原始憑證;
(三)堅持原始憑證逐日登入記帳,及時掌握銀行存款數額,保證帳務數字準確、摘要清楚、書寫工整;
(四)貫徹執行銀行結算制度和貨幣管理制度,與會計分管財務印鑑,嚴格工作程式;
(五)嚴格執行安全制度,認真管理好現金、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庫存現金超過銀行規定限額,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轉借和坐支,不得“白條”抵庫,更不得貪污挪用。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出納員應負相關責任。
第七章 基金募集、管理、投放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 為發展壯大教育發展基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保證基金合法安全、增值,充分發揮基金社會效益,特制定基金募集、管理、投放、使用暫行辦法。
第三十三條 教育發展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其基金的募集方法如下:
(一)募集基金的對象為是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國外省外校友以及章程中所規定的對象。
(二)基金募集堅持自願的原則,捐贈的數額不限。
(三)基金會秘書辦負責受理捐贈的具體業務,並將捐贈的事跡載入基金會史冊。對捐贈5萬元以上的單位和1萬元以上的個人由基金會在全校性會議上頒發證書和紀念品,並視情況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對捐資5000元以上的捐贈人,在學校校園網上予以公布。
(四)按實募基金的8%付給募資者作為募捐成本費。
第三十四條 教育發展基金受法律保護,由基金會實行專帳、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抵押和挪用基金。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辦理。捐贈的物資無法按照本基金會的宗旨投入使用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全部收入納入基金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資金(含財產)主要用於支持襄樊學院教育事業的發展:
(一)按照捐贈者的意願進行資助;
(二)資助校內貧困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
(三)獎勵在教學、科研、產業化和管理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襄樊學院教師、職工;獎勵和資助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四)資助重大研究和開發項目;
(五)改善辦學設施和條件,包括校園基本建設、儀器設備採購、圖書資料購置等。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1%。基金會的一切開支,必須用於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基金會本身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須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及其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金或有其它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高增值的原則投放基金。基金用於增值性質的投放,要堅持民主決策,實行嚴格的項目論證、聽證和監督程式,其過程必須連貫透明,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確保基金的安全、增值。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財產清算,應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該制度解釋權屬於襄樊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四十三條 該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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