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醫藥大學校友會章程》是湖北中醫藥大學校友會的管理制度,經2018年1月19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湖北中醫藥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湖北中醫藥大學校友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母校與海內外校友彼此之間的聯繫和情誼,促進教育、科研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團結校友、互通信息、增進友誼,弘揚湖北中醫藥大學的優良傳統;努力開拓和創新,為繼承和發揚中醫藥事業,為母校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湖北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為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畫,列入計畫後,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後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及相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和群團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和群團工作。
第七條 本會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黃家湖西路1號湖北中醫藥大學行政樓A座2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二)組織校友和母校、校友之間的交流和活動;
(三)交流中醫藥學術信息,弘揚中醫藥文化;
(四)增強校友與母校之間的凝聚力,增進校友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五)提高湖北中醫藥大學在國內外的學術地位與影響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擁護本會章程及宗旨,自願參加本會者均可為本會會員。
(一)曾在學校學習過的各類學生;
(二)目前在校的教職工;
(三)現任或曾任學校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及其它兼職人員。
第十一條 校友提出申請,經校友會確認,方可加入。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會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收集有關資料的權利;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關心校友會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參加校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關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校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通過有關決議;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校友會秘書處。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校友會的工作,組織本會的各項活動;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中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我校友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另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由新一屆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名產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1月19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