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縣農業農村局

湄潭縣農業農村局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遵黨辦字〔2019〕11號)和《中共湄潭縣委湄潭縣人民政府關於湄潭縣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湄黨發〔2019〕1號),制定本規定。

湄潭縣農業農村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湄潭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接受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農業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三農”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縣農業農村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湄潭縣農業農村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於“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湄潭縣農業農村局
  • 辦公地址:湄潭縣湄江街道迎湄路91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於“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組織全縣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綜合性文稿。提出農村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建議。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參與涉農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研究擬訂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糧油、畜禽乳、水產品等主要農產品供給生產,調整最佳化農業產業結構。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產業和漁政漁港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特色優勢主導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牧漁業等一體化建設。承擔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承擔農產品品牌培育、保護及管理等工作。負責農業交流合作工作。
(四)承擔農業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意見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工作。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及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五)承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灘涂)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產業發展。牽頭管理農業領域外來物種。組織開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工作。
(六)參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七)承擔農業投資管理工作。擬訂農業開發規劃,負責編制縣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融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農業生產安全工作。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指導全縣農業標準化生產。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負責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實施拖拉機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九)負責農業投入品管理工作。依法開展農作物(特產經濟作物)種子(種苗)、草種、水產苗種、種畜禽、農藥、肥料、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獸醫醫療器械和漁機漁具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
(十)承擔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指導實施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監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動植物重大疫情和重大病蟲害防控。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外來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和動物檢疫審批工作。
(十一)承擔農業農村信息化建設。承擔農業各產業產品、農業生產資料供需等相關情況的預測、統計、發布工作。負責農業農村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及發布工作。參與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負責農業農村信息服務體系建設。
(十二)承擔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農業災情的統計、監測、發布工作,指導種子、化肥、農膜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組織災後生產自救等工作。
(十三)負責農業科技相關工作。指導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
(十四)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五)結合部門職責,加大科技投入,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農業農村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職責調整
1.將原縣農牧局職責以及縣發展和改革局的農業投資項目、縣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原縣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的農田整治項目、縣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劃入縣農業農村局。
2.將原縣農牧局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將原縣農牧局的草原防火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將原縣農牧局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縣林業局;將原縣農牧局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將原縣農牧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劃入市生態環境局湄潭分局。
3.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收回機關。
(十八)職能轉變: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核准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糧食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糧食(含食用油)收購、儲存、運輸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中的糧食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
3.與縣交通運輸局的職責分工。縣交通運輸局作為船舶檢驗實施主體,行使漁船的檢驗及檢驗的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作為漁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主體,繼續行使漁船登記、作業、進出漁港及船員的監督管理。漁船在航道的航行由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共同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保密、綜治信訪、計生、電子政務、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對外宣傳、應急管理、後勤服務、軍民融合等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起草和綜合性文字材料撰寫,承擔農業有關檔案合法性審核、報備案工作。負責農業領域“放管服”工作及單位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建立、完善及指導工作。組織行政應訴、普法宣傳工作。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負責工、青、婦等群團工作。指導協調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完成有關交辦任務。
(二)人事科教股(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隊伍建設、人事勞資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職稱評聘、檔案管理。負責機關離退休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工作。負責農業農村人才建設工作。負責幹部職工作風效能建設和督查督辦工作。承擔機關黨的建設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局大型物資招標採購的監督等工作。負責農業科技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工作,負責全民科學素質工作的相關工作。負責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補助項目相關工作。負責全國、省級豐收獎和市農業技術推廣推薦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完成有關交辦任務。
(三)財務股。編報本部門預決算並組織執行。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財政資金、專項資金和項目資金的管理與監督,以及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行業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專項審計調查和內部經濟制度執行情況督查;協調配合行業審計工作。負責單位幹部職工工資福利、五險一金編制發放工作。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定,負責農業保險的協調和指導工作。完成有關交辦任務。
(四)政策調研股。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鄉村振興戰略綜合協調發展工作。提出“三農”發展的政策建議,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負責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預測及綜合統計工作。參與農業農村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完成有關交辦任務。
(五)改革發展股。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政策建議,起草農村改革發展等重要文稿。負責農村改革工作,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負責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承擔農村“三變”、農村宅基地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完成有關交辦任務。
(六)計畫建設股。擬訂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及基地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的規劃、計畫,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引導農業資源合理配置,提出縣級農業投資立項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500畝以上壩區建設相關工作。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農業投資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負責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全縣現代農業園區項目建設工作,統籌調度農旅一體化示範點建設等相關工作。提出促進農墾經濟發展政策建議,指導農墾企業和農墾經濟發展。完成有關交辦任務。
(七)種植業股(中藥材發展辦公室)。提出種植業(含種質資源)發展政策建議,擬定種植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開展糧油生產最佳化布局、規模化生產及產品品質改善工作,統籌做好相關農產品產、加、銷工作。提出種植業發展投資計畫建議,負責種植業發展重大項目的申報、審核、監管和驗收。指導開展耕地保護、改良、補償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農作物種子(種苗)行政許可、種子質量抽查及持證種子企業等監督管理。負責肥料登記初審、肥料質量抽檢以及持證肥料生產企業等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負責本行政區域農藥生產、經營行政許可及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情信息統計、調度和發布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及本行政區域農業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承擔節水農業、種植業生產抗災救災工作。承擔農業產業扶貧工作。統籌謀劃全縣中藥材產業發展,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中藥材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產業扶持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縣中藥材產業發展專業技術人員培養、中藥材規範化種植技術指導和新品種、新技術引進與推廣。組織制定全縣中藥材基地種植、生產加工、品牌建設等相關技術標準。負責組織實施中藥材專業市場的培育,組織抓好全市中藥材品種資源的保護與利用。配合做好全縣大健康相關工作。完成有關交辦任務。
(八)畜牧漁業獸醫股。提出畜牧漁業發展政策建議,擬訂畜牧漁業獸醫(含畜禽種業、畜禽屠宰、飼草飼料等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漁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開展畜禽魚生產最佳化布局、規模化生產及產品品質改善工作,統籌做好相關畜禽水生產品產、加、銷工作。提出畜牧漁業獸醫發展投資計畫建議,負責畜牧漁業獸醫行業重大項目的申報、審核、監管和驗收。依法開展本行業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及行政獎勵等工作。承擔獸(漁)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漁政漁港等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獸用生物製品、獸藥飼料及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畜禽屠宰環節及畜禽產品質量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等工作,指導畜牧漁獸醫行業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畜禽漁品種遺傳資源開發、保護、利用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防控保護相關工作。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負責畜牧漁抗災救災工作。負責漁船登記、作業、進出漁港及船員的監督管理。完成有關交辦任務。
(九)市場股。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主體的培育、認定和監測工作。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規模以上農產品加工企業運行調度監測工作。承擔農產品品牌管理培育、宣傳推介、市場拓展和產銷對接服務等工作,負責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負責招商引資工作。負責農業對外交流合作。承擔農村創業創新工作。負責農村第三產業發展。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承擔農業統計、農業農村信息化等有關工作。完成有關交辦任務。
(十)安全管理股。研究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政策和規劃、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承擔農機化服務體系建設、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指導農機作業安全,負責拖拉機和其他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負責農機相關統計、農機化信息發布工作;指導農機化重大項目建設工作;指導農機具購置補貼工作;負責農機維修市場監督管理;負責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員培訓機構的管理,指導各類農機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牌證管理和駕駛及操作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認定和調解處理;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完成有關交辦任務。
(十一)農產品安全管理股。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制度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標準化體系建設等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辦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承擔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完成有關交辦任務。
(十二)社會事業股。牽頭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負責農村廁所革命等工作。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鄉村治理體系、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統籌扶持鄉村旅遊發展。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擬定生態循環農業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完成有關交辦任務。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農業農村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職數13名。

其他事項

縣農業農村局所屬事業單位調整為縣農業農村局管理。縣農業農村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所獲榮譽

2021年4月22日,被授予“貴州省脫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
2021年12月21日,被農業農村部授予“全國糧食生產先進集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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