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縣行政執法單位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我縣行政執法單位行政處罰辦案補助費的管理,充分發揮辦案補助經費的使用效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根據財政部及省市財政部門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湄潭縣行政執法單位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湄潭縣
  • 檔案類別: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0703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第一條

辦案補助經費是為了強化行政執法部門的社會管理功能,保證縣域社會環境的長治久安,消除不安全、不穩定因素,根據湄潭社會經濟發展的有關要求,由縣人民政府專項安排補助行政執法單位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彌補辦案工作經費的不足。行政執法單位依法收繳的罰沒收入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全額上交縣級財政,堅持收支兩條線,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辦案補助費包括中央、省、市及縣本級安排的辦案補助。

第三條

辦案補助費管理的基本原則
1、堅持集中資金,突出重點,擇優安排,專款專用、保基層、保基本運轉的原則。
2、堅持依法行政,規範管理的原則。
3、堅持辦案補助費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原則。
4、堅持經費開支實行單獨核算,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辦案經費開支範圍的原則。

第四條

辦案補助費的申請、審批、分配、使用、監督管理
1、辦案補助費的申請、審批。
行政執法單位申請撥付辦案補助費時,應報送申請辦案補助費的報告,屬上級專款的,應按照專款撥付程式申報;屬縣本級安排的,應將報告提交縣財政局國庫股初審,再由縣財政各相關業務股室按照我縣非稅收入管理體制並結合單位實際,簽署辦案補助費指標安排意見,然後報分管領導審批,送預算股下達指標。縣財政局相關業務股室按照支出有序安排用款計畫。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補助資金的理由、申請補助資金的額度和時間期限、補助資金的支付內容及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等。
2、行政執法單位辦案補助費的分配。
結合我縣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改革,我縣罰沒收入管理體制實行一定兩年。縣財政部門視當年財力,提出辦案補助費分配預算,按規定報批後,通過部門預算下達各執法單位執行,並按辦案補助費的10%統籌縣“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應急專項資金”。該專項資金由縣人民政府統籌管理,主管部門安排使用。此項資金結餘可結轉下年使用。
行政執法單位辦案補助標準,除因特殊情況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外,一律不得變更。
3、辦案補助經費的使用範圍
①、支付行政執法部門辦理案件的辦案補貼,包括差旅費、交通費、文印費、調查取證費等業務費補助。
②、犯罪嫌疑人(或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無力交納的鑑定費和仲裁費等。
4、辦案補助費的監督管理
① 各行政執法單位收到縣財政下達的辦案補助指標後,應按規定的專項撥款用途、對象,及時向下分配,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變更預算支出科目。
② 各行政執法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撥款執行及使用管理情況。
③ 辦案補助經費必須單獨核算、專項管理。
④ 財政部門每年對辦案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未按照本辦法管理和使用的問題,以及涉及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或案件,縣財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條

罰沒收入票據管理及收入劃繳
<一> 罰沒收入票據管理
1、各行政執法單位應設專人核發、管理票據,建立票據的保管、核發、核銷等管理制度,健全本單位票據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領、用、存、銷手續。
2、除國務院和財政部門有專門規定外,行政執法單位必須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發的票據。
3、行政執法單位使用罰沒票據時,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嚴格按照票據所列欄目填寫。嚴禁將罰沒票據交由無執罰權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二> 收入劃繳
根據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改革的相關精神,行政執法單位使用的罰沒收入票據由縣財政局綜合股全程監督管理,罰沒收入的劃繳由縣財政局國庫股監督執行。具體操作程式為:縣級執罰單位下達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到財政非稅收入代理銀行(農行)交款,代理銀行(農行)代行開具罰沒收據並將收入存入非稅收入專戶;對縣級行政執法單位的延伸機構(站、所、股、室)由主管部門的財務人員到縣財政局綜合股領購票據,根據實際情況核發票據到延伸機構,實現的收入及時繳入鄉鎮財政所開設的非稅收入過渡專戶,財政所憑延伸機構的主管部門通知劃入縣財政在農行開設的非稅收入專戶,各執法單位一周內必須通知劃繳延伸機構存入鄉鎮財政所過渡專戶的所有收入。

第六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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