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縣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治理“六亂”的通告》是一部為加強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管理而出台的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湄潭縣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治理“六亂”的通告
- 法規類別:其他規範性檔案
為進一步強化我縣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和清潔衛生的生活環境,針對我縣城(鎮)規劃區亂丟(扔)、亂倒、亂吐、亂貼(畫)、亂停、亂放(以下簡稱“六亂”)等突出問題,並根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縣城區和建制鎮集鎮規劃區範圍內(含河道、廣場、公共場所、公共綠地、主次街道等,下同)嚴禁亂傾倒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生活垃圾須用塑膠袋封裝按規定時間放到規定地點,違者將由縣城管局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嚴禁在縣城區和建制鎮集鎮規劃區範圍內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菸頭及其它廢棄物,嚴禁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車輛內向城市街道吐痰和拋棄廢棄物,違者將由縣城管局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單位和個人發布信息應到指定的公共信息欄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不得在縣城區和建制鎮集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和其它設施上張貼、懸掛、刻劃、噴塗經營性張貼物和各類有礙市容的字、畫及“野”廣告等,違者將由縣城管局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嚴禁單位和個人將車輛停放在縣城區和建制鎮集鎮規劃區範圍內的人行道上,違者將由縣城管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機車和非機動車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其它車輛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人行道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嚴禁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占用縣城區和建制鎮集鎮規劃區範圍內的人行道和車行道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違者將由縣城管局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清除或者拆除,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嚴禁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占用縣城區和建制鎮集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設攤經營和兜售物品,違者將由縣城管局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針對以上行為,縣城管局在執行公務時,相對人阻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湄潭縣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