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分類
一級資質標準
1.1 企業資產
淨資產 1 億元以上。
1.2 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15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工程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 60 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 25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於 75 人。
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10 類中的 5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 5 萬噸級或內河 2000 噸級以上碼頭工程;
(2)5 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於 5 米的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4)沿海 5 萬噸級或內河 1000 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1000 噸級以上船閘或 300 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
(6)500 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 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 20 萬平方米或內河 10 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9)1000 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5 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4 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 7 項中的 2 項施工機械設備:
(1)架高 60 米以上打樁船;
(2)200 噸以上起重船;
(3)3000 噸級以上半潛駁或 100 立方米/小時以上
砼攪拌船;
(4)排寬 40 米以上鋪排船;
(5)2000 立方米以上艙容耙吸式挖泥船;
(6)總裝機功率 5000 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
(7)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二級資質標準
2.1 企業資產
2.2 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 8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 30 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 15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
施工船員)不少於 50 人。
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10 類中的 5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
沿海 1 萬噸級或內河 1000 噸級以上
碼頭工程;
(2)1 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於 3 米的防波堤工程 300 米以上;
(4)沿海 2 萬噸級或內河 300 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 300噸級以上船閘或 50 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300
(6)200 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 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 10 萬平方米或內河 5 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9)500 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3 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2.4 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 5 項中的 2 項施工機械設備:
(2)80 噸以上起重船;
(3)排寬 20 米以上鋪排船;
(4)總裝機功率 1600 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
(5)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三級資質標準
3.1 企業資產
淨資產 800 萬元以上。
3.2 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
註冊建造師不少於 5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 10 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 10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於 3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 2 項。
3.3 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 4 項中的 2 項施工機械設備:
(1)打樁船;
(2)起重船;
(3)總裝機功率 1200 千瓦以上挖泥船;
(4)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承包工程範圍
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圍堰、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築物、筒倉、船塢、船台、滑道、船閘、升船機、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棧橋、人工島及平台、海上風電、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
築設備機電安裝、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疏浚與吹填造地、水下開挖與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5 萬噸級和內河 5000 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於 7 米的防波堤、5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 噸級以下船閘和 30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 5 萬噸級和內河10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6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 28 萬平方米或內河 12 萬平方米以下堆場工程、12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6 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築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築設備機電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
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1 萬噸級和內河 3000 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於 4 米的防波堤、1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台和滑道工程、300 噸級以下船閘和 5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 2 萬噸級和內河5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3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 12 萬平方米或內河 7 萬平方米以下港區堆場工程、8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4 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築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築設備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