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質量獎管理辦法

《渭南質量獎管理辦法》是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渭南質量獎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本市各行業提升質量管理水平、追求卓越績效,充分發揮質量和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雙輪驅動作用,進一步提升渭南總體質量水平和城市核心競爭力,建設質量強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陝西省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等,參照《陝西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渭南質量獎”,市質量強市工作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強市委)是“渭南質量獎”的評審領導機構,市強市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強市辦)具體負責“渭南質量獎”的組織評審工作。
第三條 “渭南質量獎”設立組織獎和個人獎兩個獎項,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是對單位質量管理和個人質量工作取得卓越績效的獎勵激勵。
第四條 “渭南質量獎”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質量工作成績突出、質量創新能力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於本市和全省同行業領先地位、在本市和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標桿示範作用的組織,及本市質量工作成績突出、對推動企業、行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
“渭南質量獎提名獎”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優秀、自主創新能力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本市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具有全市行業標桿示範作用或在質量管理模式創新、質量管理方法創新、品牌建設創新、質量技術攻關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的組織和個人。
第五條 “渭南質量獎”一年一屆,每屆組織獎不超過3個,每屆個人獎不超過2個,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六條 “渭南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申請,追求卓越,崇尚質量;
(二)科學公正、公平公開;
(三)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立足於“評管理”、“評理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市強市委負責研究、制訂“渭南質量獎”評審工作政策,領導、協調、監督“渭南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審定、提出擬授獎組織、個人名單。
第八條 市強市辦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渭南質量獎”的評價標準、評定細則和相關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開展“渭南質量獎”的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三)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做好評審員教育培訓工作;
(四)受理“渭南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
(五)對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向市強市委報告“渭南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組織和個人名單;
(七)市強市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市行業協會、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行業和本轄區申報“渭南質量獎”的宣傳、培育和推薦工作,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十條 市強市辦組織開展“渭南質量獎”評審專家的培訓。符合規定條件的評審專家方可參與質量獎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評審和受評審雙向監督反饋制度。受評組織或個人對評審專家工作質量及執行紀律情況做出評價,並存入檔案。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
第十二條 申報“渭南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質量發展的方針政策,認真貫徹質量強市有關規定措施,主動服務渭南地方經濟發展。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註冊五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生產安全、勞動保障、環境保護等事故,無違法、違規、違紀、弄虛作假以及質量失信等行為,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
(三)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其它管理體系並通過相關認證,在質量管理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處於本市同行業領先地位、在本市同行業具有標桿示範作用或在質量管理模式創新、質量管理方法創新、品牌建設創新、質量技術攻關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
第十三條 申報“渭南質量獎”的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一線質量管理人員、質量負責人、最高管理者,質量研究領域的專家學者等,在本市單位從事質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國家質量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積極組織或參與QC小組、六西格瑪等質量管理提升活動和品牌建設工作,在質量興企、質量興業、質量強市(縣)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
(三)弘揚工匠精神,勇於開拓創新,在提高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技術創新、工藝革新、培育與提升品牌,以及綠色發展、節能、環保、生態型產品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熱愛本職工作,善於鑽研,具有工匠精神,贏得職工讚譽和社會公認;
(五)在其他領域為質量工作作出卓越貢獻。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渭南質量獎”:
(一)近三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中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或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二)近三年有較大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環境保護責任事件,有因企業責任導致的重大用戶(顧客)投訴事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三)參加“渭南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渭南質量獎”對申報組織按照行業類別,分類確定評價標準。有陝西質量獎評價標準的參照標準執行,無評價標準的按照市強市辦確定的評價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渭南質量獎”評價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渭南質量獎”的評定程式遵循下列規定:
(一)公告。市強市辦在相關媒體公告“渭南質量獎”的申報通知。
(二)申報。符合“渭南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或個人),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填報“渭南質量獎”申報相關表格及相關材料。申請單位和個人經市有關主管部門、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或市行業協會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後,由推薦部門統一報送市強市辦。
(三)資格審查。市強市辦對申報組織(或個人)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受理申報。
(四)資料評審。組織評審專家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或個人)進行資料評審,並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行陳述答辯的組織(或個人)。
(五)陳述答辯。按照確定的陳述答辯組織(或個人)名單成立答辯評審組,組織進行陳述答辯,並由評審組打分確定進行現場評審的組織(或個人)。
(六)現場評審。按照確定的現場評審組織(或個人)名單成立評審組,對組織(或個人)進行現場評審,並由評審組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七)綜合評價。對評審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後,提出獲獎組織(或個人)候選名單。
(八)會議審議。市強市委全體會議聽取評審工作報告,並審議獲獎組織(或個人)候選名單。
(九)審定公示。獲獎組織(或個人)候選名單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期為10天。市強市委綜合公示意見後,提出獲獎組織(或個人)推薦名單,上報市政府。
(十)批准公告。經市政府批准的獲獎組織(或個人)名單,通過相關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八條 市政府對獲得“渭南質量獎”和“渭南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每名獲獎組織獎勵30萬元人民幣,每位獲獎個人獎勵人民幣5萬元,“渭南質量獎提名獎”視情況予以一定獎勵。獎勵經費由市級名牌戰略專項資金安排,獎勵額度可視本市經濟情況適當進行調整。再次獲獎的組織(或個人)只頒發證書和獎牌,不頒發獎金,不占用當年授獎名額。
第十九條 “渭南質量獎”的評定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或個人)應積極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管理方法的義務。市強市辦應會同市有關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通過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推廣獲獎組織(或個人)的先進經驗、成果和方法,獲獎組織(或個人)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宣傳、推廣活動,充分發揮質量獎的示範帶動效應。
第二十一條 “渭南質量獎”有效期為3年,獲獎組織(或個人)在有效期內不得再度申報。有效期屆滿可提出複評申請,通過複評的,只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渭南質量獎”證書由市政府頒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獲獎證書,違者追究法律責任。獲獎組織(或個人)在宣傳活動中提及“渭南質量獎”榮譽的,必須註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三條 市強市委對獲獎組織(或個人)實行動態監管。一經發現獲獎組織(或個人)發生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等事件,發生嚴重質量問題、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環境保護等事故,或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市強市委報請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證書、獎牌和獎金,並在媒體公告。
第二十四條 對在申報“渭南質量獎”中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渭南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經查實,對正在申報的組織(或個人),由市強市辦取消其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
第二十五條 參與“渭南質量獎”推薦和評審工作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組織(或個人)的秘密,公正廉潔。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並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獲獎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渭南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強市辦提出。異議提出必須提供書面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異議應當以實名提出。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寫明身份證號碼和聯繫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註明單位住所、聯繫方式並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市強市辦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受理異議。
第二十九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申報材料的接收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市強市辦進行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市強市辦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異議調查。
第三十條 市強市辦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並通報相關申報材料接收方。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根據質量發展實際,市強市委名稱發生改變時以調整後的名稱為準,其管理“渭南質量獎”工作職能不變。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強市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9月30日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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