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師範學院章程

渭南師範學院章程

《渭南師範學院章程》是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核准通過,由陝西省教育廳2014年9月18日核准發布的學校章程。

《渭南師範學院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的規範性檔案,是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履行公共職能的依據。。

《渭南師範學院章程》共11部分,分序言和10章,95條,9300餘字,具體章節為:總則;舉辦者與學校;教育形式與學科專業;學生;教職員工;學校管理體制;理事會與校友會;資產、經費、後勤;校標、校徽、校旗、校歌、建校年和校慶日;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渭南師範學院章程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34號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9月18日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8月26日
  • 評議機構: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核准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教育形式與學科專業,第四章 學 生,第五章教職員工,第六章學校管理體制,第七章理事會與校友會,第八章 資產 經費 後勤,第九章校標 校徽 校旗 校歌和校慶日,第十章 附 則,

制定過程

2012年10月,渭南師範學院正式啟動章程建設工作,成立由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渭南師範學院章程制定工作實施方案》。
2013年1月16日,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章程草案。章程在學校二屆五次教代會上原則通過。
2013年4至6月,在徵求學校離退休老領導、老教授以及省教育廳章程核准專家組意見的基礎上,院長辦公會、黨委會審議通過章程。
2013年6月27日,章程報送陝西省教育廳。
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根據省高校章程專家諮詢組的修改建議,學校對章程進一步修改完善。
2014年8月26日,章程經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核准通過。
2014年9月18日,按照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和陝西省教育廳核准章程的程式要求,渭南師範學院章程獲陝西省教育廳批准。

核准公告

渭南師範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院報送我廳核准的《渭南師範學院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4年9月18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渭南師範學院是一所教師教育為主要特色的多科性普通高等院校。學校肇始於中國共產黨陝西黨團組織創始人之一、著名教育家王尚德1923年創立的赤水職業學校及之後“抗大式”的赤水農業職業學校,經歷了原渭南師範學院、陝西師範大學渭南專修科、渭南師範專科學校三個時期。2000年,經教育部批准,渭南師範專科學校與1983年創立的渭南教育學院合併為本科層次的渭南師範學院。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傳承創業創新為核心的渭華照金精神為引領,以造就素質高、能力強、套用型專門人才為培養目標,不斷更新辦學理念,著力內涵發展,培育特色優勢,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做出了貢獻。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完善學校治理結構,實現學校發展目標,促進受教育者和教育者的全面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服務基礎教育和區域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為渭南師範學院,簡稱“渭南師院”,英文名稱為Weinan Normal University,簡寫為“WNU”,標誌為“W”。
第二條學校法定註冊地址是陝西省渭南市臨渭區站南路24號。現有朝陽校區(渭南市臨渭區朝陽大街中段西部,學校主校區),漢馬校區(渭南市臨渭區站南路24號),西嶽校區(渭南市臨渭區朝陽大街中段東部)。 郵編:714099。
第三條學校是國家設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非營利性公益事業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渭南師範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五條學校以人才培養和知識創新為根本任務,開展教學、科學研究、文化傳承與創新、社會服務活動。
第六條學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守法律、法規,落實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尊重高等教育規律,深化改革,推進創新,凝鍊特色,打造優勢,努力實現“高水平地方師範院校”的辦學目標。
第七條學校校訓:經世致用,和而不同;學校精神:天天奮鬥,天天快樂。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學校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由陝西省教育廳主管並與渭南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九條學校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校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學校舉辦者依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校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辦學經費,逐步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校開展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活動;
(五)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三)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定招生方案,調節各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五)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傳承與創新、社會服務等活動;
(六)依法自主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及港澳台事務;
(七)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招聘教職員工,評聘其職務,考核並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辦學經費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學校依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圍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服務;
(二)尊重和保障教職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改善教職工和學生在校學習、工作、生活條件,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生費用,依法管理、合理使用學校經費;
(六)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社會機構對學校辦學質量的評價;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舉辦者統籌協調渭南市人民政府支持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章教育形式與學科專業

第十四條學校以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為主,開展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
第十五條學校基本教育是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推行學分制。
第十六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使學生掌握系統的學科理論、專業知識,形成良好的品德素質和職業技能,具備從事基礎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或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七條學校通過課堂教學、專業實習、生產勞動、畢業論文(設計)、社會實踐等環節與渠道,加強對學生的培養與教育。
第十八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教學大綱,自主選擇和編寫教材,檢查教學活動,考核學生成績。
第十九條學校通過設立相對獨立的評價機構,對教學質量進行監督和評估。
第二十條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定、調整學科、專業。現設定有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二十一條學校依據舉辦者核准的辦學規模,科學制定發展戰略規劃,配備與學科、專業相適應的校舍、師資力量和教學設施,保障日常教學、學生生活和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學校發揮學科、專業優勢,積極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章 學 生

第二十三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質健康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學校和社會的資助;
(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所受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遵照規定程式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一)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崇尚科學,勤奮學習,追求真理,完善人格;
(二)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熱心公益;
(三)誠實守信,踐行承諾,服從管理,遵規守紀;
(四)維護學校榮譽、秩序與利益;
(五)參與科研活動和創業創新計畫;
(六)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學校根據學籍管理規定,對修完教學計畫,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授予學位條件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二十七條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八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生實行資助,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幫助。
第二十九條學校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及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學生通過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學生黨團組織參與學校管理,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權益;當學生權益受到侵害時,學生有權依據法規,要求學校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或者向學校專設的學生申訴機構提出申訴,申請仲裁。
第三十一條中外交換生、進修生及其他在校學習人員依照學校有關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教職員工

第三十二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三條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職務制度。
第三十四條學校按人事體制改革的有關制度,科學定編定崗,通過聘用制確定教職員工的基本人事關係,通過聘任制明確教職員工的崗位職務,並進行考核、獎懲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或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維護學校利益;
(二)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
(三)尊重、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提高教育教學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自覺從事科學研究和管理改革實踐;
(五)學校規章或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教職員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十八條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主要通過各級工會,按程式依據法規,要求學校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或者向學校設立的申訴機構提出申訴,申請仲裁。
第三十九條 學校以人為本,保障教師享有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尊重和愛護人才,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條學校維護離休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學校管理體制的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學校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學治校。
第四十二條學校支持、鼓勵各民主黨派、各民眾團體、無黨派人士等依法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三條學校按照有利於推進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定並規範下屬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四十四條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逐步擴大學院(部)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發揮學院(部)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四十五條學校對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程式:
(一)提出事項,確定相關校領導組織調研;
(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
(三)方案提出後,應徵求下級黨組織及行政部門、有關單位的意見,對於涉及學校發展和民眾利益的應徵求廣大民眾的意見,對於涉及學術問題的應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對於幹部任免的,應提前徵求校長或分管領導的意見;
(四)討論決定學校重大事項時,黨委書記、校長須同時參加會議,每位成員都要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態,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五)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進一步調查研究、分析論證;
(六)如對重大事項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緊急情況下,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做出決定,等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做出決定。

  第二節學校黨委
  
第四十七條中國共產黨渭南師範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開展活動,行使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黨的建設以及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工作中重大問題的統一領導權。
學校黨委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四十八條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指示精神,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學校政治穩定和校園安全;
(三)團結、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推進學校的改革、建設和發展,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四)領導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中的重大事項,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項;
(五)按照黨管人才原則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內部組織機構幹部的培養、選拔、任免、管理、監督和考核,做好老幹部工作;
(六)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學校改革發展中的作用;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各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的參政作用;
(九)審定學校章程;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中國共產黨渭南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校長
  
第五十條校長依法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副校長由學校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五十一條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領導機關和學校黨委的決定;
(二)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制定學校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部署協調全校行政工作;
(五)擬定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聘任和解聘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六)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組織制定招生方案;
(八)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籌措辦學經費,吸納教育資源,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十)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十一)擬定學校章程;
(十二)行使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二條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分管校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五十三條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研究學校教學科研等重大問題及決定有關重要事項,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定。
第五十四條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五條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中具有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項的決策,須廣泛聽取黨員幹部和教職工的意見與建議,充分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校內學術機構的作用,保障和實現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四節學術組織及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七條學術委員會可下設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技術職務評審與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專門學術委員會和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等學術分委員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八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行使學位事務決策、學位評定、學位授予等職權,並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學校根據需要,可設定財經工作、招生工作、學生工作等專門性工作指導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規程行使職權。

  第五節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民主黨派
  
第六十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
第六十一條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代表大會行使學校民主管理的職權,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六十三條學校設立校、院(部)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在學校重大事務中享有審議權、評議權、建議權、監督權、決定權。
第六十五條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由教職工依法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履行工會職責。學校工會也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六十六條學校設立校、院(部)兩級工會組織,校級工會組織對院(部)級工會組織進行工作指導。
第六十七條工會應動員和組織教職員工積極投身學校的發展與建設,教育教職員工不斷提高師德修養、崗位技能和科學文化素養。工會應密切聯繫教職工,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八條學校共青團及其基層組織是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六十九條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的改革發展發揮作用。

  第六節教學、科研機構和大學科技園
  
第七十條學校設立學院(部)、研究院(所、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套用技術實訓基地等人才培養機構及創新平台。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具有獨立建制的學部、研究單位、重點實驗室等機構享有與學院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一)學院是以單一學科或相近學科為單位組成的學校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
(二)學部是由多個學科或者學科門類組成的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
第七十一條學院(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本學院(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實施人員聘任與管理;
(三)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
(四)負責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五)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二條學院(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相應的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要求開展工作。
第七十三條院長(主任)是院(部)行政主要負責人,根據職責對本院(部)的行政事務全面行使管理權,定期向本院(部)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副院長(副主任)分工履行相應職責。
第七十四條學院(部)實行黨組織、行政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重大問題的決策機構,共同決策本單位重要事項,協同推進事業發展,同步接受工作考核。
第七十五條 學校重視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工作,充分發揮學科專業和人才優勢,吸引企業人員參與教學科研工作。學校設立大學科技園,與入園企業共建產學研機構,形成師生創新載體,孵化科技型企業。
第七十六條學校可聘請入園企業的中高層管理者和技術專家擔任學科帶頭人、實踐指導教師。學校可選派教師、學生參與企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學校可安排學生到企業實習、實訓,與企業合作培養人才。

第七章理事會與校友會

第七十七條學校可依法設立理事會,對學校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諮詢、審議、和監督,幫助學校爭取辦學資源,促進社會各界與學校在各領域開展廣泛合作。
第七十八條理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其成員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七十九條校友是指在渭南師範學院學習3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或學員和在渭南師範學院工作過的教職員工,渭南師範學院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一)學校視校友為學校的使者,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財富,校友應當珍惜學校的聲譽;
(二)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校友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三)學校設立“渭南師範學院校友總會”,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四)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等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形式聯繫、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

第八章 資產 經費 後勤

第八十條學校資產是指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智慧財產權等有形、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對擁有的國有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體制,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加強對學校有形資產以及校名、校訓、學校精神、校標、校徽、校旗、校歌等學校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與合理利用,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學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應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使辦學經費逐步增長。
第八十三條學校可依法設立用於事業發展的基金會。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八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根據需要,可設立總會計師,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八十五條 學校應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校標 校徽 校旗 校歌和校慶日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標為圓形,四周是環繞狀的綠色橄欖枝,頂端是一顆紅五星,中間是含有“天天奮鬥、天天快樂”學校精神的深紅色展開書冊圖案,書冊圖案下方的阿拉伯數字“1923”為學校始建時間,底部為飄帶,上有漢字校名。學校校徽為長方形,底色為紅色,上有白色漢字校名。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間上方為金色校標,下方是金色中、英文學校校名。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歌是《向創幸福的方向前進》,渭華作詞,李清樂、白銳、梁晶作曲。
第八十九條學校確定1923年為建校起始年,校慶日為5月9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陝西省教育廳核准。
第九十一條本章程是渭南師範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所屬各機構應當以本章程為依據,制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凡以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應以本章程為依據進行修訂。
第九十二條根據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學校按照重大事項決策程式,可以提出學校分立、合併的建議,經舉辦者審批後,可以依法進行分立和合併。非因法定事由和學校章程規定的程式,學校不得終止。
第九十三條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章程修訂程式與章程制定程式一致。
第九十四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五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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