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

《渭南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是渭南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渭南市違法建設治理辦法
  • 實施地點:渭南市
第一條 為有效治理違法建設,維護城鄉規劃建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治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下列違反城鄉規劃、建築施工、市容環境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
(四)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五)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六)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進行建設的;
(七)其他違反城鄉規劃、建築施工、市容環境等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情形。
第四條 對違法建設的監督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預防為主、源頭控制、依法治理、快速處置的原則。建立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的三級聯動防控網路,推行格線化管理。
第五條 違法建築不受法律保護,在土地徵收或者徵用、房屋徵收及依法拆除時不予補償。
第六條 對進行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的信息應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陝西)”,實行聯合懲戒,增加違法成本。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舉報違法建設。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制度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統籌協調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二)部署、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措施;
(三)組織、指導、協調違法建設治理聯合執法;
(四)建立並落實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和目標考核制;
(五)保障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經費;
(六)其他與違法建設治理相關的職責。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負責跨區域、重大複雜違法建設案件的辦理。
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預防、監督、查處等工作。
鄉(鎮)政府負責鄉、村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預防、監督、查處等工作。
以上負責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行政機關,統稱為查處機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違法建設查處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承擔相應的違法建設防治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鄉(鎮、街道)應當加強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宣傳,提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城鄉規劃、建築施工、市容環境等法律法規的意識。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日常巡查制度,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巡查重點以及具體措施。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落實屬地格線化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違法建設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溝通機制,利用數位化城管指揮平台、衛星遙感監測、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三條 查處機關應當將違法建設查處結果書面通報市場監督管理、稅務、文旅、應急管理、公安、人防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查處機關可以與供水、供電、供氣、輸油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立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可依法制定製止違法建設的具體措施。
第十四條 對在建的違法建設,查處機關應當即時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並實施現場監管;
(二)違法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行為的,依法採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
第十五條 查處機關在調查核實違法建設過程中,可以查閱、調取、複製與違法建設有關的檔案資料,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查處機關對違法建設初查立案後,對疑似違法建設項目可向市、縣(市、區)相關行業審批主管部門書面徵詢意見,相關部門應當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認定時應當區分以下情形:
(一)是否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二)是否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三)是否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又不能拆除的;
(四)是否屬於經過行政處罰後可以補辦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手續的。
第十七條 查處機關應當根據相關行業審批主管部門的認定意見,對違法建設作出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罰款等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對違法建設行為處以罰款,應當以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造價作為罰款基數。
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應當以竣工結算價作為罰款基數;尚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可以根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契約價確定罰款基數;未依法簽訂施工契約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契約價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處罰機關應當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九條 查處機關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查處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第二十條 查處機關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後,應當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限期內申請查處機關組織拆除。
第二十一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催告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拆除,催告期不少於3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經催告,違法建設當事人仍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且無正當理由的,查處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
強制拆除決定作出後,查處機關應當依法送達,並在違法建設當事人住所地周圍和違法建築所在地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限期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拆除。
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不申請拆除違法建築的,查處機關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查處機關在強制拆除前應當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制定工作方案、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 無法確定違法建築的建設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處機關可以在違法建築所在地顯著位置或者公共媒體發布公告,督促建設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於60日。
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實施強制拆除時,查處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搬出違法建(構)築物內的財物。當事人拒不搬出的,查處機關可以將財物登記造冊、妥善存放,並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領取,同時邀請基層組織代表到場見證或者申請公證機構到場公證,對相關財物進行清點登記,並將物品和清單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拒不到場或拒不接收的,通知其7個工作日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相關財物。逾期不領取的,對易腐爛、易變質的物品,可以依法進行拍賣或者變賣。
實施強制拆除時應當製作現場筆錄並錄音錄像,同時可以委託公證機構對強制拆除過程進行公證。
第二十五條 查處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查處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二十六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配合查處機關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十七條 鄉(鎮、街道)負責強制拆除後的教育、勸導、維穩等相關善後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參與、縱容、包庇、支持違法建設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追究其單位或者工作人員的責任;村(社區)、組等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等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至2024年9月14日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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