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吊銷企業一案,已經本局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簡介,條例,

簡介

以下企業設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這一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擬對以下企業進行吊銷《營業執照》處理。

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你(單位)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有陳述、申辯意見,你(單位)應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舉行聽證,可以在本告知書的送達回證上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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