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信用協會

渭南市信用協會

渭南市信用協會簡介

創始人 羅明

渭南市信用協會是渭南市社科聯及數銀行共同發起設立,社科聯主管,在民政部門正式註冊的 社團組織。

渭南市信用協會的宗旨是:為最佳化融資環境、解決融資瓶頸推動政府、企業和個人信用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或個人的信用記錄,弘揚誠實守信的道德觀念,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行成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為打造 “誠信社會”、“信用渭南”、“和諧渭南”而奮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渭南市信用協會
  • 創始人:羅明
  • 設立:渭南市社科聯及數銀行
  • 屬於:社團組織
所屬區域,主要職責,

所屬區域

主要職責

協會的協會任務是:開展徵信建設、信用評級、信用自律、信用研究與諮詢等工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渭南市信用協會是渭南市第一家信用自律組織,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會員包括各類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企業等。
渭南市信用協會是渭南市信用建設的重要平台。歡迎渭南市誠實守信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加入本協會,共同參與建設社會信用體系,鑄造社會信用的鋼鐵長城!
渭南市企業信用協會章程
(初稿) 渭南市成功學研究會 羅明
[加粗斜體字下劃線部分為修改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社會信用建設,完善信用體系,規範信用中介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為:渭南市企業信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三條 協會的性質:協會是信用企業、信用中介機構及相關組織自願發起組建的民眾性、非營利性自律的社會組織,經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是:以鑄造渭南市企業信用為己任,以塑造渭南市企業誠信守約新形象為目標,提高渭南市企業綜合競爭能力和自身融資能力;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實行自我規範、自我完善,會員權利平等、資源共享;努力促進我市的信用建設為宗旨。
第五條 協會的任務:推進和完善企業信用制度建設,承擔“兩台一會”融資服務任務,引導廣大中小企業探索解決融資難問題;逐步規範企業信用行為,向金融機構推薦誠信中小企業,實行行業自律;組織企業信用評級及其配套服務,建立信用信息交流平台;傳播現代信用理念,推廣先進信用技術,培訓企業信用行業從業人員;貫徹政府意圖,反映企業對信用建設的訴求,促進渭南市經濟和諧、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渭南市經濟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渭南市民政局。協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渭南市經濟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自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渭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住所:渭南市政府。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有:
1、根據《渭南市向金融機構推薦誠信中小企業暫行辦法》,負責開展南寧市向金融機構推薦誠信中小企業工作,幫助會員企業樹立良好的誠信形象,提升會員企業的信用水平;
2、對具有良好信用的會員企業的融資項目,組織專家評審,優先向金融部門和擔保機構推薦,幫助解決企業貸款、融資遇到的問題;
3、提供融資策劃服務,根據會員現有資源,幫助會員策劃融資以獲得貸款服務;
4、組織開展渭南市企業信用評級工作,幫助會員企業建立內部信用制度。
5、通過引導會員信用自律和規範會員企業的信用行為,逐步建立企業、會員信用互保機制,形成完善的反擔保機制,推動渭南市中小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6、編輯企業信用雜誌書刊,宣傳信用政策和信用建設的意義,開展
信用知識的培訓工作,
7、組織開展會員企業、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信用評價中介機構的
合作發展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開展企業信用社科課題研究工作。
8、建立會員企業的信用檔案、渭南市企業信用信息庫,推進信用信息網路建設,與各部門協商、合作,達到信用信息共享;
9、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發布企業信用專業信息、提取信
用證明、起草渭南市企業信用行業標準及規範、企業信用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工作。
10、在法定範圍內向社會提供會員企業信用信息,接受社會和會員單位的諮詢並提供服務;
11、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授權、交辦的事項及有關企業信用行業發展
的其他服務活動。
12、維護信用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包括:
1、依法登記註冊,具備法人資格信用優質的企業。
2、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信用評價機構及其他信用服務機構、法律服務、典當機構、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產權交易、公證鑑定、創業輔導等各類社會化中介組織;
3、與企業信用體系相關的各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社會團體;
二、個人會員包括:
企業經營和管理、財務、會計、審計、金融、信用從業人員、法律及其相關的理論及實際工作者。
第九條 協會會員的條件
一、團體會員的條件
1、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2、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3、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4、企業的要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保障職工的合法權利;連續兩年企業在產品質量、安全、勞動保障、環境保護、社會治安、民事及經濟法律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在過去五年中無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本、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等涉嫌重大違法經濟案件行為。
二、個人會員的條件:
1、符合團體會員第1、2、3條;
2、個人誠信記錄良好;
3、熱心企業信用建設及相關事業;
4、有較深厚的企業信用理論基礎或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5、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第十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團體會員才能申請擔任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基本要求如下:
一、常務副會長單位:年營業額2億元以上,信用評級AA以上,在行業樹立了誠信的標桿,有相當的影響力。
二、副會長單位:年營業額1個億以上,在行業內講誠信,信用級別AA級以上。
三、常務理事單位:年營業額5000萬以上,信用級別A級以上。
四、理事單位:年營業額3000萬以上,企業信用級別A級以上。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會長審批;
三、認繳入會費用;
四、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協會推介及提供的信息、資料、培訓和諮詢方面的服務;
四、向協會諮詢企業信用及相關業務的有關情況;
五、向本會反映、舉報與企業信用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六、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七、會員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力;
八、推薦會員發展對象。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宣傳本協會的宗旨,自覺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根據協會服務會員的需要,授權協會查詢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信息;
六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逾期1年不繳納會費或1年不參加協會活動的,或被吊銷或註銷工商營業執照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協會會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違反本章程,經勸說後仍不改正;
(二)有重大違法經營活動被行政處罰或因重大信用問題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的;
(三)企業內部管理機制混亂,在經營過程中資產負債率100%以上;
(四)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設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聘請有關領導、專家為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本業務領域內學有所長,或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並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定會費標準;
六、審議並通過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決策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任免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審議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負責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制定協會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九、組織向金融機構推薦誠信中小企業工作;組織對企業的信用資質進行評審,向金融等部門推薦包括貸款融資等方面業務的項目;
十、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協會理事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設立協會辦公會制度對理事會職責範圍內的事務進行討論、審核、決策,行使第二十一條的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項職責。協會辦公會由會長主持,經會長授權,也可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立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受會長領導,在秘書長的主持下開展日常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批准產生。
第二十五條 理事和常務理事的候選人由協會秘書處與會員協商推薦,或由會員自薦或推薦,分別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理事和常務理事由於工作變動或其它原因在任期內不能繼續擔任理事工作時,由理事單位提出新的人選,報協會辦公會批准更換。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交秘書長人選;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一、主持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理事會提供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
三、協調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負責受理入會申請;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需
求,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批;
七、負責協會日常資金的管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專業工作部門
第二十九條 由協會秘書處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設立相應的專業工作部門和專家團。所設立的專業工作部門和專家團,受理事會領導,其工作由協會秘書處協調。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利息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支出:
一、學習、交流、會議和宣傳培訓費用;
二、涉及公共信用有關業務的費用;
三、常設機構的辦公經費支出。
第三十二條 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經營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協會收取的會員會費,經費限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五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0 0九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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