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儀器設備是測繪工程質量管理的關鍵,是測量人員對工程施控的有力武器。
第二、儀器在箱中取出前,應鬆開各制動螺旋,提取儀器時,要用手托住儀器的基座,另一手握持支架,將儀器輕輕取出,嚴禁用手提望遠鏡和橫軸。儀器及所用部件取出後,應及時合上箱蓋,以免灰塵進入箱內。儀器箱放在測站附近,箱上不許坐人。
第三、、安置儀器時根據控制點所在位置,儘量選擇地勢平坦,施工干擾小的位置,安置儀器時一定要注意儀器,檢查儀器腳架是否可靠,確認連線螺旋連線牢固後,方可鬆手。但應注意連線螺旋的鬆緊應適度,不可過松或過緊。
第四、觀測結束後應將腳螺旋和制動、‘微動各螺旋退回到正常位置,並用擦鏡紙或軟毛刷除去儀器上表面的灰塵。然後卸下儀器雙手托持,按出箱時的位置放入原箱。蓋箱前應將各制動螺旋輕輕旋緊,檢查附屬檔案齊全後可輕合箱蓋,箱蓋吻合方可上蓋,不可強力施壓以免損壞儀器。
測量儀器設備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新購儀器、工具,在使用前應到國家法定計量技術檢定機構檢定。新購置的儀器,應結合儀器認真閱讀說明書,從初級到高級,先基本操作後高級操作,反覆學習、總結、力求做到“得心應手”最大限度地發揮儀器的作用,不熟悉儀器操作的人員不得盲目用機。
第三、各種測量儀器設備使用前後必須進行常規檢驗校正,使用過程做好維護,使用後及時進行養護。
第四、各種儀器設備必須定期送到具有資質的部門進行鑑定。周期為一年,鑑定時間不宜超過規定時間,以確保測量的準確和精度。
第五、嚴禁使用未經檢驗和鑑定、校正不到出廠精度、超過鑑定周期,以及零配件缺損和示值難辯的儀器。
第六、使用全站儀、光電測距儀,在無濾光片的情況下禁止將望遠鏡直接對準太陽,以免傷害眼睛和損害測距部分發光二級管。
第七、在強烈陽光、雨天或潮濕環境下作業,務必在傘的遮掩下工作。
第八、對儀器要小心輕放,避免強烈的衝擊震動,安置儀器前應檢查三腳架的牢固性,整個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不得離開儀器,防止意 外發生。
第九、轉站時,即使很近也應取下儀器裝箱。測量工作結束後,先關機卸下電池後裝箱,長途運輸要提供合適的減震措施,防止儀器受 到突然震動。
第十、測量儀器設備要設定專庫存放,環境要求千燥、通風、防震、防霧、防塵、防鏽。儀器應保持乾燥,遇雨後將其擦乾,放在通風 處、晾乾後再裝箱。各種儀器均不可受壓、受凍、受潮或受高溫,儀器箱不要靠近火爐或暖氣管。
第十一、儀器長途運輸時,應切實做好防震、防潮工作。裝車時務必使儀器正放,不可倒置。測量人員攜帶儀器乘汽車時,應將儀器放在防震墊上或腿上抱持,以防震動顛簸損壞儀器。
第十二、必須建立健全測量儀器設備台帳、精密測量儀器卡,儀器檔案等制度,儀器出庫、入庫,應辦理登記、簽認手續。
第十三、對測量儀器設備的管理,由項目部制定檢查評比辦法,對維護儀器設備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因使用不當、保管不良造成儀器損壞,應及時追究責任,根據情況給予處罰。
第十四、當測量儀器,工具出現下列情況為不合格:已經損壞;過載或誤操作;功能出現了可疑;顯示不正常;超過了規定的周檢確認時間間隔;儀表封緘的完整性已被破壞;光電類、雷射類儀器超過使用壽命,零點漂移嚴重,測量結果不穩定,測量結果可靠性低時,必須申請報廢;常規儀器損壞後無法修復,或儀器破舊、示值難辯、性能不穩定,影響測量質量時,必須申請報廢。
第十五、測量儀器設備的申請購買及報廢由項目部上報,由總工程師及主管領導負責審批,項目部對全項目的儀器配備和管理情況每半年檢查一次,要求做到帳、物、卡相符,技術檔案齊全。
第十六、測量儀器設備必須定人保管,對貴重精密測量儀器(如GPS接收碩士學位論文第二章測繪工程質量管理的要素分析機、全站儀、精密水準儀)應規定專人保管,專人專用,專人送檢,他人不得隨意動用,以防損壞,降低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