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地信局關於印發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測繪地信局關於印發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通知
  • 發文機關:測繪地信局
  • 發文字號:國測管發〔2014〕31號
國測管發〔2014〕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本著簡政放權、寬進嚴管、強化服務的原則,為了規範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對《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進行了重新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測繪地信局
2014年7月1日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範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範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製作、網際網路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範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第五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託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線上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檔案;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契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條 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契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三)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四)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與所申請升級專業範圍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證明材料。
申請新增專業範圍的單位,應當提供第(一)至(五)項材料。
第十一條 擬從事生產、加工、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範圍測繪成果的單位,其保密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情況;
(二)依照國家有關保密和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崗位職責,設定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措施;
(五)與涉密人員簽署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
第十二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調查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並於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級行政區編號+順序號+校驗位。
第十六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不得超過乙級。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晉升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取得乙級測繪資質滿2年。
申請的專業範圍只設甲級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七條 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核准完成變更後30日內,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變更申請檔案;
(二)有關部門核准變更證明;
(三)測繪資質證書正、副本。
第十八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60日前,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繼續符合測繪資質條件的單位,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續。
第十九條 測繪資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申請補領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補領證書申請等材料到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辦理補領手續。
第二十條 測繪資質單位轉制或者合併的,被轉制或者合併單位的測繪資質條件可以計入轉制或者合併後的新單位。
測繪資質單位分立的,分立後的單位不受本規定第十六條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和專業範圍的測繪資質。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行政,堅持公開透明、便民高效、規範統一,加強對測繪資質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通過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按照規定格式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測繪資質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
第二十三條 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本單位符合測繪資質條件、遵守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上一年度單位名稱、註冊地址、辦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流動、儀器設備更新、基本情況變化(含上市、兼併重組、改制分立、重大股權變化等)、測繪地理信息統計報表報送情況、測繪項目質量(用戶認可或者通過質檢機構檢查驗收)、誠信等級等情況。
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對測繪資質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的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測繪資質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相應處罰。
對未按規定期限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的單位,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醒其履行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義務。
第二十四條 實行測繪資質巡查制度。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對測繪資質單位執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有關情況進行巡查。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指導全國測繪資質巡查工作,並對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巡查工作進行抽查。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巡查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於本行政區域內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總數的5%。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工作,應當事先向被巡查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巡查時間、巡查內容和具體要求。巡查結束後,應當向被巡查單位書面反饋意見。
第二十五條 實行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營造依法經營、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六條 測繪資質單位違法從事測繪活動被依法查處的,查處違法行為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報告上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測繪資質單位違法從事測繪活動的,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測繪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在測繪資質申請和日常監督管理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測繪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二)兩年未履行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
(三)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等級評定為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條 測繪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辦理註銷手續: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二)測繪資質單位法人資格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測繪資質證書所載各專業範圍均不再符合法定條件的;
(六)測繪資質單位申請註銷的。
第三十條 測繪資質單位的部分專業範圍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核減相應專業範圍。
第三十一條 測繪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視情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將承攬的測繪項目轉包的;
(四)測繪成果質量經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質檢機構判定為批不合格的;
(五)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測繪資質證書的;
(六)違反保密規定加工、處理和利用涉密測繪成果,存在失泄密隱患被查處的。
第三十二條 測繪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有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的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且經暫扣測繪資質證書6個月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
第三十三條 測繪資質單位在從事測繪活動中,因泄露國家秘密被國家安全機關查處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註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依照本規定作出的核減專業範圍、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辦理註銷手續等決定,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實施,其他決定由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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