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船船才汗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改革完善預算管理。逐步將
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燥兆雅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
(三)圍繞推進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
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增加按規定監管縣級國有文化資產職責。增加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職責。
(五)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
(六)強化
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稅收、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管理,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旋,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擬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縣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起草有關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參與涉外財政、債務等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定;在國家規定許可權內,提出地方性稅收政策調整建議。
(二)負責全縣財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擔縣級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財政收支管理制度建設、日常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提出統影影境籌安排政府財力的建議;負責編制年度縣級財政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
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擬訂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制定完善財政體制和轉移支付制度;組織實施
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三)負責
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
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有關政策和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辦法,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
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全縣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
非貿易外匯管理。
(五)擬訂促進全縣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制定全縣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辦法;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
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相關制度辦法,編制縣級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統一管理政府性債務,執行國家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擬訂
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
(七)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負責國有資本收益的徵收和監繳;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監管縣級國有文化資產;參與擬訂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及預算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之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根據縣政府授權,依和恥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屬企業(根據縣政府授權監管相關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監督所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恥邀指標體系,制定設煮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參與指導所監管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捉閥求膠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縣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監督國有資本收益使用。
(十一)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及相關制度並監督實施,依法對全縣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二)承擔“金財工程"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財政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管理政府財政信息系統,負責網路運行維護工作。
(十三)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和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綜合管理工作。
機構簡介
機關內設股室13個:辦公室、綜合股、預算股、國庫股、公共支出股、經濟建設股、農業股、企業股、社會保障股、會計股、人教股、採購辦公室、鄉財政股。二級機構9個,
國庫支付中心、
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村財政管理局、非稅收入管理局、
政府採購中心、國有資產開發公司、會計服務中心、財政監督辦公室、資管中心。
(七)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負責國有資本收益的徵收和監繳;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監管縣級國有文化資產;參與擬訂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及預算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之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屬企業(根據縣政府授權監管相關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監督所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參與指導所監管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縣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監督國有資本收益使用。
(十一)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及相關制度並監督實施,依法對全縣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二)承擔“金財工程"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財政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管理政府財政信息系統,負責網路運行維護工作。
(十三)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和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綜合管理工作。
機構簡介
機關內設股室13個:辦公室、綜合股、預算股、國庫股、公共支出股、經濟建設股、農業股、企業股、社會保障股、會計股、人教股、採購辦公室、鄉財政股。二級機構9個,
國庫支付中心、
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村財政管理局、非稅收入管理局、
政府採購中心、國有資產開發公司、會計服務中心、財政監督辦公室、資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