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放租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減放租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劉輝、游文質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三
案件詳情
南宋嘉定十四年贛州旱災,有旨減放租稅,而“本州競不肯實減本年苗數,僅以十二、十三年十縣殘苗塞責,已非從實減放矣”。然“再責諸縣舉催,急於星火,……諸縣催剝如故,惟信豐寧知縣以撫字為心,不敢奉命。本州遂將縣吏李仲等一十四家抄估貲產,以償其數”。路提刑司認為,如此作法非但不合“抄估合申本司審覆”之近制,而且濫及無宰之人,使吏民皆受其禍,因當時書擬、判行等官各已離去,不合處理,將承吏劉輝、游文質各脊杖十五,配鄰,都吏程佾勘杖一百,勒罷。牒縣將所估賣到的家業錢,限一日發下原估官,給還買業之人,以原業歸其主。其已估未賣者,並與給還。所有已蠲之租,諸縣並不得再催。出榜告示於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