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價請求權是一種違約責任形態。《契約法》第111條以及《買賣契約解釋》第23條規定,在買賣契約中,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具有質量瑕疵,買受人可以主張出賣人承擔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減價請求權
- 科目:民法
- 二級科目:契約法
- 三級科目:買賣契約
- 法律法規:《契約法》111條
- 法律法規:《買賣契約解釋》23條
1.法律條文。,2.基本信息。,1.減價請求權的性質。,2.減價請求權的行使。,
1.法律條文。
《契約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契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
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
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
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
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
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契約定,買受人依照契約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契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後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基本信息。
1.減價請求權的性質。
(1)減價請求權是一種違約責任形態。《契約法》第111條以及《買賣契約解釋》第23條規定,在買賣契約中,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具有質量瑕疵,買受人可以主張出賣人承擔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2)減價請求權的性質為形成權。雖然關於其性質存在爭議(請求權說與形成權說的爭議),通說觀點認為,減價請求權系形成權。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時,無須出賣人的同意。
(3)適用範圍。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態的減價請求權,適用於出賣的標的物具有質量瑕疵,從而標的物價值因該瑕疵而減少的情形。須注意:買受人須履行及時檢驗並通知的義務,才能主張減價請求權(詳見“買賣契約”一章中關於“買受人及時檢驗通知義務”的說明)。此外,減價請求權也可類推適用於其他雙務有償契約(如租賃契約、加工承攬契約等)。
2.減價請求權的行使。
(1)若出賣的標的物具有質量瑕疵,買受人享有請求出賣人承擔減少價款責任的權利。因為減價請求權系形成權,買受人主張該權利無須得到出賣人的同意。
(2)但是,具體減少多少價款,不屬於形成權,而是適用法定標準。根據《買賣契約解釋》第23條的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減少的數額為“符契約定質量標準的標的物於交付時的市場價值”減去“具有瑕疵的標的物於交付時的市場價值”。注意兩點:①時間點是“交付時”;②是市場價值,而不是當事人的主觀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