渉外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在對爭議的案件進行審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責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爭議的事項作出的書面認定。仲裁庭不僅應對當事人爭議的客體問題作出裁決,還有權就仲裁協定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仲裁庭的裁決,除了由獨任仲裁員審理的情況外,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的案件,應進行評議,依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決定。仲裁裁決書應在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作出。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成為終局的、有約束力的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向法院起訴,也不能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當事人應當依照裁決書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裁決書未規定期限的,應當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