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是清遠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清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 隸屬:清遠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
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參與制定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組織申報中央、省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生態環境專項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和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和重點流域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民用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規劃,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負責核應急管理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協助國家、省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組織開展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落實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承擔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合作和能力建設。
(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對接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三)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合作交流。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及對港澳台的合作交流,協助開展國家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五)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責任體系要求,依法負責生態環境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應當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嚴格執行國家進口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
2、承擔信息、安全生產、保密、政務公開工作。
3、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老幹部等工作。
4、指導、組織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5、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6、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7、負責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相關工作。
8、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生態環境專項資金。
9、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預算、決算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10、組織實施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
11、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12、組織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13、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14、承辦局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15、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負責生態環境技術規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二、生態環境綜合科
1、負責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日常工作。
2、負責組織起草生態環境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參與制定市主體功能區規劃。
3、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
4、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5、負責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並監督實施。
6、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7、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執法監督科)
1、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2、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3、組織開展普法教育,監督檢查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的執行情況。
4、承擔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5、負責全局依法行政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7、承擔生態環境標準管理工作。
8、對接指導環境監測有關工作。
9、負責監督各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
四、執法一科
1、對接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有關專項督察。
2、督查、督辦有關領導批示和生態環境保護監察重大問題的整改落實工作。
3、負責跟蹤落實省、市掛牌督辦、約談等事項。
4、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執法二科
1、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
2、組織擬訂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環境應急演練。
3、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
4、協調處理跨區域、重大生態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
5、協調交界區域污染聯防聯治。
6、組織開展跨區域、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場調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
7、組織有關生態環境執法專項行動。
8、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9、負責生態環境信訪等有關工作。
10、組織開展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六、水生態環境科
1、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
2、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市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
3、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七、大氣生態環境科
1、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等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2、組織實施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
3、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
4、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5、組織實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6、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和政策。
7、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8、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合作和能力建設。
9、承擔碳排放權交易組織協調工作。
10、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交流合作。
八、土壤生態環境科
1、組織起草全市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2、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
3、協調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污染防治規劃。
5、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污染防治規劃。
6、承擔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行政審批工作。
7、組織實施電子廢物拆解、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九、行政審批科
1、指導、監督全市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2、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3、組織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4、負責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5、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6、負責全市民用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及核應急管理工作。
7、承擔放射源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審批及放射性同位素轉讓、轉移的備案工作。
8、承擔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環評檔案初審及其日常監管工作。
9、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10、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11、協助做好省對省級產業轉移園的考核工作。
十、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直屬單位
(一)清遠市環境監測站
1、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和環境檢測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參與制定本市區域內環境監測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2、負責全市環境監測質量保證管理、監督工作;
3、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技術規範組織對全市的大氣、降水、水體、土壤、底泥、聲環境質量狀況開展監測工作,並逐步開展生物、振動、電磁、放射性的監測工作;收集整理、儲存各類環境要素質量狀況的監測數據資料;
4、對下級環境監測站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負責本市轄區內環境監測網路的組織協調;組織環境監測技術交流和技術培訓及業務考核;
5、匯總本地區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建立健全環境監測數據技術檔案,開展污染源評價和區域環境變化趨勢分析;參加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及編制環境監測簡報、月報、季報、年鑑等;負責編寫環境空氣品質日報、北江水質自動監測周報;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和上級有關部門上報各類環境監測報表或報告;
6、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珠江綜合整治考核及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要求,開展相關監測工作並上報監測數據;
7、承擔市級審批的擴建、新建、改建及限期治理項目“三同時”的竣工驗收監測;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和後評價監測;
8、對外提供技術服務,在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過程中,承擔對“排污許可證”的申報單位進行技術檢查,接受申報單位的委託,對其排污情況進行監測;
9、對市屬及市轄區污染源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性監測,對國控及省控污染源進行定期監督性監測和比對監測,逐步完善以監測為基礎的重點污染源動態檔案庫;
10、承擔國家和地方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環境測試、新技術、新方法的驗證任務;承擔或參與完成國家和地方下達的環境監測科研課題及其他環境科研課題;
11、承擔環境污染事故調查監測和環境污染糾紛仲裁監測以及本市環境行複議案件中的仲裁監測;
12、建立轄區內應急環境監測網路,參與並協調應急監測工作;
13、負責清遠市減排監測體系的數據收集和上報工作;
14、組織編制環境狀況公報;
15、負責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核發,黃標車淘汰及淘汰補貼工作,黃標車資料庫的動態更新;
16、負責機動車檢驗機構的委託檢測,機動車檢測人員的培訓與考核,機動車檢測數據聯網及數據系統維護;
17、負責機動車尾氣抽檢工作。
18、完成局黨組及局領導下達的其他任務。
(二)清遠市固體廢棄物處理中心
1、參與工業固體廢物、重金屬、土壤等環境風險防控和污染治理的政策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範和規劃的研究和擬訂;
2、指導全市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及處理處置單位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工作;
3、協助開展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
4、開展全市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處理處置單位和進口固體廢物單位的技術指導工作;
5、指導工業固體廢物分類管理及收集、運輸、處理、處置工作;
6、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先進技術和重金屬、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的推廣套用。
(三)清遠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加掛清遠市環境保護信息中心)
1、承擔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的具體工作及指導縣(市、區)的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2、擬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環境新聞出版社計畫;
3、發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4、負責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5、負責市環保網站內容的更新、維護工作;
6、承辦環境保護宣傳表彰工作;
7、組織開展“綠色學校(幼稚園)”、“綠色社區”、“綠色教育基地”等創建工作,配合教育部門在中國小開展環境教育;
8、負責環境標準的宣傳工作。
9、承擔市環保網路系統的建設、維護,指導縣(市、區)環保網路系統的建設管理,推進全市環境信息的標準化、規範化工作;
10、負責全市污染源線上監控網路的管理與維護,負責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系統網路的日常管理工作;
11、負責全局辦公室自動化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
12、負責本局及指導縣(市、區)環保部門做好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四)清遠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控中心
1、承擔全市機動車環保監管信息系統運維;
2、參與在用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抽測工作;
3、組織實施油氣回收工作,對車用油品和添加劑實行抽檢;
4、協助開展機動車技術鑑別、非道路移動式機械的監管、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申請的審核、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核發、黃標車淘汰和市機動車尾氣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5、協助處理機動車排氣污染有關投訴和機動車排氣污染違法違規問題的調查工作。
(五)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城分局
1、負責派駐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2、協助當地政府對轄區內環境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4、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5、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信訪投訴工作,協助處理轄區內涉及生態環境的應急事件;
6、負責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7、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清新分局
1、負責派駐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2、協助當地政府對轄區內環境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4、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5、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信訪投訴工作,協助處理轄區內涉及生態環境的應急事件;
6、負責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7、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英德分局
1、負責派駐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2、協助當地政府對轄區內環境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4、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5、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信訪投訴工作,協助處理轄區內涉及生態環境的應急事件;
6、負責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7、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連州分局
1、負責派駐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2、協助當地政府對轄區內環境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4、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5、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信訪投訴工作,協助處理轄區內涉及生態環境的應急事件;
6、負責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7、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清遠市生態環境局佛岡分局
1、負責派駐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2、協助當地政府對轄區內環境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4、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5、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信訪投訴工作,協助處理轄區內涉及生態環境的應急事件;
6、負責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7、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連山分局
1、負責派駐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2、協助當地政府對轄區內環境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4、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5、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信訪投訴工作,協助處理轄區內涉及生態環境的應急事件;
6、負責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7、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連南分局
1、負責派駐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2、協助當地政府對轄區內環境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4、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5、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信訪投訴工作,協助處理轄區內涉及生態環境的應急事件;
6、負責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7、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陽山分局
1、負責派駐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2、協助當地政府對轄區內環境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4、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5、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信訪投訴工作,協助處理轄區內涉及生態環境的應急事件;
6、負責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7、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現任領導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劉新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