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聯清華園企業家商會(清華園商會)成立於2006年1月6日,由一批在清華大學進行過高層系統培訓的北京地區企業家發起並成立,在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註冊。清華園商會特聘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黨組書記、第一副會長吳傑先生為名譽會長,特聘國家發改委小城鎮司李鐵主任,清華大學吳緒模教授、嚴鳶飛教授為顧問,特聘中華名人書畫研究院王永瑞先生為藝術顧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華園企業家商會
- 簡稱:清華園商會
- 時間:2006年1月6日
- 名譽會長:吳傑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清華園商會會員經過清華大學“自強不息,厚德載物”文化的薰陶和系統培訓,是一群有共同價值觀取向的青年企業家方陣隊伍。
清華園商會目前擁有會員約600名,並與全國14000名在清華學習過的企業家同學有著天然親密聯繫。
清華園商會下設四個地區委員會,又先後組織成立了投融資專業委員會、法律專業委員會、高爾夫專業委員會、戶外運動專業委員會、教育專業委員會、健康專業委員會 、公共關係專業委員會、餐飲娛樂專業委員會、總裁藝術團、人脈服務中心等十個專業委員會。地區會和專業享承委員會在秘書處指導下,立足自身資源優勢,舉辦各種有益的活動,極大的增進了團隊凝聚力和影響力。
清道埋槳己華園商會會員企業涉及金融投資、房地產開發、食品工業、醫藥醫療、美容保健品、汽車銷售、建築及裝潢、規劃設計、通訊器材、文化諮詢、教育、法律、建材、服裝等行業。這些會員基本上都是公司的董事長或總裁。根據對全國上萬名學員的統計,其構成比例;企業董事長和組陵墊總裁89%,地市級幹部7%,其餘4%。
清華園商會曾發起並組織會員駕車萬里赴雲南、西藏捐資助學活動,曾與雲南省團委和雲南省青聯聯合舉辦“雲南馬幫 瑞貢京城”老舍茶館捐資助學大型義賣活動,兩項活動共籌得義款達270多萬,救助了大量貧困地區失學兒童,產生了極大的社會反響。這些活動體現了清華園商會倡導的價值取向,得到了廣大會員的積極支持。
清華園商會根據辦會宗旨,正積極為會員和會員企業提供一系列優質和務實的服務。希望通過我們的努力,為首都經濟市場繁榮與和諧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清華園商會願意與國內各地方政府和商會建立對接平台,願意與海內外各商(協)會建立友好合作關係。我們希望通過自身的實踐體現並詮釋清華大學的校訓“自強不息 厚德載物”!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清華園企業家商會” ,隸屬於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
第二蘭影故酷條 本會的宗旨是:傳承清華優良傳統,加強會員之間溝通、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共同為首都經濟的繁榮與和諧社會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的領導。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資格
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成為會員:
(1) 清華大學職業經理訓練中心的北京地區學員。
(2) 在北京地區註冊登記或工作的清華總裁學員及學員企業。
第五條 凡符合第四條資格要求,承認本會章程,並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定通過後,
即可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參加本會組織的虹盛促各種活動;
(3) 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4)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第七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凡觸犯訂戒刪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符辨格者,經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理事會;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三條 理事的任職資格和職權:
1、任職資格:
理事應對商會工作有熱情,在會員中有凝聚力,且能拿出時間為會員服務。
2、理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常務理事會;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任免;
(6) 推舉本會名譽會長、名譽理事或顧問、特別顧問等;
(7)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1)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2) 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常設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九條 秘書處負責開展日常工作,接受常務理事會領導。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任期為三年,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2)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 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二條 顧問監事委員會
1、顧問監事委員會委員產生及構成
顧問監事委員會委員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清華大學職業經理訓練中心、清華總裁同學聯誼會和清華園企業家商會中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2、顧問監事委員會行使如下職權:
(1) 監督商會會長對理事會議決議的執行;
(2) 監督商會的運行,評估和監督會長工作;
(3) 當理事、常務理事、會長的行為損害本會權益時,有向理事會提議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的權利;
(4) 監督本會財務收支狀況;
(5) 必要時提請召開理事會議;
(6) 列席理事會會議;
3、顧問監事委員會義務:
(1) 向理事會匯報監事情況;
(2) 支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組織並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議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活動費;
(2) 國內外的團體和個人捐贈;
(3)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置
第三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在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下開展清算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3) 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4)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第七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理事會;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三條 理事的任職資格和職權:
1、任職資格:
理事應對商會工作有熱情,在會員中有凝聚力,且能拿出時間為會員服務。
2、理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常務理事會;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任免;
(6) 推舉本會名譽會長、名譽理事或顧問、特別顧問等;
(7)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1)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2) 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常設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九條 秘書處負責開展日常工作,接受常務理事會領導。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任期為三年,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2)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 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二條 顧問監事委員會
1、顧問監事委員會委員產生及構成
顧問監事委員會委員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清華大學職業經理訓練中心、清華總裁同學聯誼會和清華園企業家商會中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2、顧問監事委員會行使如下職權:
(1) 監督商會會長對理事會議決議的執行;
(2) 監督商會的運行,評估和監督會長工作;
(3) 當理事、常務理事、會長的行為損害本會權益時,有向理事會提議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的權利;
(4) 監督本會財務收支狀況;
(5) 必要時提請召開理事會議;
(6) 列席理事會會議;
3、顧問監事委員會義務:
(1) 向理事會匯報監事情況;
(2) 支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組織並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議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活動費;
(2) 國內外的團體和個人捐贈;
(3)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置
第三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在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下開展清算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