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卷分為“上篇”和“下篇”,“上篇(清江四案)”分為“第一部分(皇木案)”、“第二部分(夫役案)”、“第三部分(爭江案)”、“第四部分(白銀案)”。“下篇(清江四案與清水江流域的糾紛解決及市場秩序)”具體分為“第一章(清水江流域及清初的統治)”、“第二章(清代中期開闢苗疆及清水江流域的社會變動)”、“第三章(清代官法在清水江流域的推行)”、“第四章(清水江流域人工林業背景下的糾紛解決)”、“第五章(清江四案與清水江流域的市場秩序)”。
具體而言,“上篇(清江四案)”,皇木案是指明清兩代王朝政府為興建宮殿向清水江下游地區不斷征派皇木而引發的訴訟案件。夫役案是指自雍正九年(1741年)開始,錦屏縣茅坪、王寨、卦治等寨之間為卸輕夫役而長達六七十年之久的激烈爭控。卦治行戶龍世昌於嘉慶二十四年(1819年)將歷次爭訟的壯詞抄錄成冊,名為《夫役案》。爭江案是指自雍正王朝以來,茅坪、王寨、卦治三寨輪流值年當江的制度一直被相關各級政府不斷地認可或一再重申,但由於當江設市的豐厚利潤的巨大誘惑、地方社會形勢的不斷變化,同時當江制度本身也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弊端或漏洞,有清一代爭江事件不斷發生。民間流傳的手抄說唱本《爭江記》對這一系列事件有詳細的描述,黎平、鎮遠、錦屏、天柱等地的地方志及碑刻等材料也多涉及這一系列事件。白銀案是指發生在清代的中後期,因下游木商使用“傾鑄沖鉛”的低潮銀進入清水江買木,坑害上游山客,以致上游山客控告之案。
“下篇(清江四案與清水江流域的糾紛解決及市場秩序)”,“第一章(清水江流域及清初的統治)”具體包括(一)清水江流域及清水江流域的少數民族、(二)明代及清初對清水江流域的統治等內容。“第二章(清代中期開闢苗疆及清水江流域的社會變動)”具體包括(一)改土歸流與開闢苗疆、(二)苗疆開闢後清水江流域的社會變動等內容。“第三章(清代官法在清水江流域的推行)”具體包括(一)“因俗而治”:地方官府對民間糾紛的管轄立法、(二)“官法”的推行等內容。第四章(清水江流域人工林業背景下的糾紛解決)”具體包括(一)清代清水江流域人工林業的興起、(二)人工林業背景下的糾紛解決等內容。“第五章(清江四案與清水江流域的市場秩序)”具體包括(一)市場制度的構建、(二)爭江案視角下的市場秩序、(三)夫役案所見清水江流域地域秩序、(四)關於木材水運的紛爭等內容。
作者簡介
潘志成,法學博士,貴州民族大學民族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法學院副教授。近年來一直在西南民族地區從事少數民族傳統法文化的調查與研究工作,主要著作《西南民族傳統文化的歷史與現狀的考察》等。
吳大華,貴州省社會科學院院長、黨委副書記;法學博士後、經濟學博士後;二級研究員;先後出版《民族法學通論》、《依法治省方略研究》等個人專著11部、合著《犯罪與社會》等35部;主編23部;發表法學論(譯)文300餘篇;主持《西部大開發的法律制度建設研究》、《中國共產黨民族法制思想研究》、《侗族習慣法研究》等國家級科研課題4項,《中國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中國少數民族犯罪問題及對策研究》、“循環經濟法治之構建”等省部級科研課題 10餘項。被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山大學、西南政法大學、雲南大學、西北民族大學、貴州大學、廣西民族大學、山東大學、昆明理工大學、天津大學等20所院校聘為兼職(客座)教授(研究員)。
CIP及館藏信息
索書號:# G279.277.32/1
《清江四案研究》 潘志成,吳大華,梁 聰編著
主題詞:文書檔案 研究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明清時代
——貴陽:貴州民族出版社,2014.1
145頁;24cm
ISBN:978-7-5412-2101-9 CNY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