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縣自然資源局(清水縣自然資源局)

清水河縣自然資源局

清水縣自然資源局一般指本詞條

清水河縣自然資源局是清水河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水河縣自然資源局
  • 上級單位:清水河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和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國土資源事業科學發展,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全縣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的執行情況;監督指導鄉鎮國土資源中心管理所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土地礦山衛片執法檢查工作。
承擔全縣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全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參與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資源等相關規劃的審查。
(三)負責規範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組織實施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四)承擔全縣耕地保護責任,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落實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五)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會同農牧業部門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辦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六)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規範和監管與國土資源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管理。對管理許可權內的礦業權出讓、延續、變更、轉讓進行初審並上報;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實施監督管理;自治區管轄礦業權的延續、變更、轉讓審查上報工作和日常監督管理,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
(七) 承擔全縣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承擔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監督縣轄區所有地質勘查項目的實施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負責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監管。
(八)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
(九)推進全縣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要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承辦市國土資源局和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李 強(局長、黨組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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