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雲南地方法治運行及相關問題研究

關鍵字

地方法規 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雲南 清後期 民國

館藏號

D929.5

館藏目錄

2010\D929.5\2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馬雁著
導師
方慧指導
學科專業
民族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內容簡介

清末民初的地方法律改革,是法律近代化開端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國際化壓力的同時,社會領域也在極力維護和保留本土的法文化,兩種力量的較量與抗衡始終存在,並處於博弈變動的狀態,雲南地方的治理過程也明確反映出這兩種力量的對比關係。 本文以清末民初雲南的地方法治及其實際運作為個案,對這個歷史時期的雲南地方與中央關係做深入的實證研究,闡明法治運行時空界定的文化意義。從對清末民初雲南地方法治運行的條件、民商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和訴訟法律制度運行的歷史考察中,分析以國家法及其延伸作為行政統治手段的政治支配空間、以社會交往關係為媒介形成的經濟生活空間的共同存在,以及此空間下各方力量的關係與相互作用。具體研究以下問題:清末民初的雲南地方法治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作用和功能;國家治理秩序和社會自生秩序關係格局中,雲南地方法治的發展和運作;清末民初雲南地方法治秩序中,中央政府的法律制度、地方機構制訂的地方法規、民間社會的自治或半自治規則相互作用的狀態和形成因素;地方各種法治力量與基層民眾之間的關係,及其對國家法制近代化改革的不同態度和策略。研究的重點放在清末民初雲南地方與中央關係在地方法治運行問題上的反映和原因分析。在雙重作用和各方力量相互作用的過程中,中央與雲南地方關係的法治格局。研究認為,法律制度構建和推行本身很重要,但在向地方下滲的過程中,往往獲得二次發展,並且在地方文化、習俗等非制度因素背景下獲得在地化的二次解釋,是被地方基層社會所接納和消融的法治型態。 本文從法律文化整體同構性的角度,分析法治本土資源和外來法治資源的差異,及其在清末民初雲南地方政治結構中獲得相互容忍、共同存在,形成互補和互動格局的原因。關注事件和過程方面的連續性,重視中間階層和交融領域的研究,關注中央、地方和民眾之間互動的法治領域。從政治組織、成本效益、文化理解、社會功能、機制運行以及語境分析等方面組織和闡釋歷史材料,梳理清末民初雲南地方法律關係結構中的多元同構問題。在對這些動態關係的探討中,考察清末民初雲南地方與中央關係的結構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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