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教禁

清朝教禁,因羅馬教皇與清廷發生中國禮儀之爭,雍正二年(1724), 清政府下令禁止天主教,不許中國人信教;各省西方傳教士被遣往澳門、廣州,不許入內地傳教;各地教堂被改為公廨、倉庫、書院及廟宇等。只有在北京的傳教士沒有遭到驅逐。乾隆、嘉慶、道光各朝一直嚴厲執行禁令。在此期間,凡傳教士秘密進入內地傳教者,均遭清政府嚴厲鎮壓。乾隆十一年(1746)福建桑主教和4名教士, 十三年蘇州黃安多、談方濟二教士,嘉慶二十年(1815)四川徐德新主教皆因違禁傳教被處以極刑,並牽涉教徒多人。乾隆五十年(1785)全國大肆搜捕潛入內地的傳教士,解京治罪。嘉慶十年教徒陳若望為傳教士德天賜傳遞信件地圖,被追究治罪,並導致嘉慶帝發布上諭,重申教禁,各省紛紛搜捕傳教士和教徒。道光二十四年(1844),《中美望廈條約》、《中法黃埔條約》簽訂後,清政府正式允許傳教士在通商的五個口岸(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傳教,教禁漸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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