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滿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清原滿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清原滿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在2013.06.09由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原滿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清原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06.09
  • 實施時間:2013.07.01
條例正文,條例說明,審查情況說明,

條例正文

《清原滿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已於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經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二○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六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自治縣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加工或經營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土資源部門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加工、經營等正常秩序,協助國土資源部門查處違法勘查、開採行為。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自治縣外的單位和個人到自治縣依法開辦礦山和礦產品深加工企業。
自治縣對運往縣外的鐵、銅、金、鉛、鋅、鉀、泥炭、沙石等礦產品徵收其銷售額15%至30%的礦產資源保護費,具體徵收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持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勘查、採礦許可證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到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備案相關手續,方可施工。
第六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月、季、年度開採量、損失量及保有儲量台帳,每年向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填報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表。
第七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設計規定的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的考核指標。禁止采富棄貧、采易棄難,濫采亂挖,破壞、浪費礦產資源。
嚴禁無證勘查或者越界勘查礦產資源。
嚴禁無證開採或者越界開採礦產資源。
嚴禁非法買賣、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轉探礦權和採礦權。
第八條 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河道外普通建築用的沙、石、粘土等採礦許可證,並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勘查、開採規模為小型以下的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經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授權,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礦業權的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
第九條 從事開採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依法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義務。
第十條 開辦礦山企業應向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交納閉坑抵押金。礦山企業關閉或停止開採的,閉坑後的坑井回填、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植被恢復、不安全隱患消除等措施,經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辦理註銷採礦許可證等相關手續,並返還抵押金及利息。
第十一條 礦山企業應當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從事礦產品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自治縣相關部門辦理準銷手續,併到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準運手續。
禁止無準銷、準運手續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運輸礦產品。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礦產品檢查站和計量站,檢查核實礦產品準銷、準運證件和稅費票據。
第十三條 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政府相關部門對礦山企業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實地界定並埋設界樁,設定地面標誌。界樁和地面標誌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對礦山企業的界樁和標誌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備案。逾期未備案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礦石損失量的(按銷售價折款)30%至50%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扣押或者沒收勘查、開採、運輸工具和設備,沒收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1、無證勘查的,依據情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越界勘查的,處以其勘查項目資金30%的罰款,最多不超過8萬元;2、無證採礦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依據情節,並處以違法所得20%至50%的罰款;無法確定違法所得的,依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3、越界採礦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依據情節,並處以違法所得20%至30%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規定,非法買賣、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轉探礦權和採礦權,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請發證部門吊銷勘查、採礦許可證。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治琨,其費用從保證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採礦權人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依法吊銷採礦許可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閉坑工作未達到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達標準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提請相關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或直接予以關停礦山企業。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扣押運輸工具,沒收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其礦產品總價款30%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範圍界樁或者地面標誌的,責令限期恢復,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在執行本條例過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0530(批准時間)
清原滿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條例說明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礦產資源,促進自治縣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清原滿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條例》的有關問題,做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原則和目的
制定本《條例》的原則是依靠黨的領導和走民眾路線;立足實事求是和可操作性;突出重點和便於管理;明確執法主體和增強執法能力;確保礦產資源的依法保護和合理有序開發,促進縣域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
清原滿族自治縣地處遼寧東部山區,礦產資源比較豐富,全縣已發現的礦產25種,礦產地14處,中型礦床3處,小型礦床51處。現已開發利用了16個礦種,54個礦山企業,57個勘查項目。礦業經濟在我縣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是我縣經濟發展的重點,礦業經濟雖然取得了可喜發展,但是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管理方面,在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生態保護等方面,仍然存在著一些新情況和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無證開採、亂采濫挖礦產資源,破壞、浪費資源現象嚴重;二是過度無序開採使山體遭到破壞,植被被毀,水土流失嚴重;三是開採行為不規範,開採布局不科學,私挖盜採導致安全隱患十分突出,礦政管理難度越來越大。因此,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一部保護礦產資源的單行條例,對於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加強礦產資源管理,促進自治縣經濟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經過
《條例》的起草是從2011年12月初開始起草。為使我縣礦產資源立法紮實有效進行,成立了條例起草領導小組、組織有關人員到外地學習考察,到縣屬有關單位、鄉鎮政府和礦山企業進行走訪調查,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進行起草工作。《條例》第一稿於2012年4月15日形成後,即印發全縣相關領導和有關單位,請他們提出意見並參與修改。在此基礎上召開了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會議,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地梳理,對需要進一步弄清楚的問題,再次組織人員到有關單位進行專題調研,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再次對《條例》進行了認真的修改。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分別正式報請市人大民僑外委和省國土資源廳徵求意見。市人大民僑外委組織市相關部門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論證,省國土資源廳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在《條例》起草過程中省人大民僑外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研究、論證,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據此,人大牽頭、政府相關部門配合,對《條例》進行了十餘次修改,使《條例》內容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縣實際,更具權威性。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本《條例》未設章節,只設條款,共十六條,在整體內容上力求重點突出,切合實際,針對性強,利於執行,便於操作。其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問題是:
1《條例》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了制定《條例》的目的、適用範圍以及執法主體。
2《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主要是借鑑了湖南湘西等外地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和本省喀左、寬甸、岫巖等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相應規定,突出了保護自治縣重點礦產資源和促進礦業發展,確定徵收礦產資源保護費的比例。
3《條例》第五條規定建立並完善礦業“兩權”市場。充分體現了行使管理和保護礦產資源方面的自治權。
4《條例》第六、七、八、九、十條分別對礦業權人界樁埋設、三率考核、統計台賬、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閉坑抵押金提出了管理要求。其目的是防止礦業權人越界勘查開採、破壞浪費礦產資源;更好地履行礦業權人法定義務,使國土部門及時準確掌握礦業企業生產經營、儲量變化動態;從而使礦山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
5《條例》第十一條明確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在確保全全生產的前提下從事礦產資源的開發。
6《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是基於礦產資源的開採造成植被的破壞和環境的污染,私挖盜採礦產資源,使我縣礦產資源遭到破壞和流失。為此,我們借鑑了喀左、寬甸、新賓自治縣的規定,設立礦產品檢查站。其目的:一是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嚴厲懲治、依法打擊非法採礦行為;二是加大資源保護投入力度,加強對生態環境的管理、保護和治理,保護好我縣的青山綠水,發揮綠色屏障的作用;三是加強管理促進合理開發,支持鼓勵初級礦產品精深加工和提高級次,防止稅費流失。
7《條例》第十四條是處罰規定,共七項。根據國家、省關於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我縣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方面存在的違法行為做出了更加具體的處罰辦法,其處罰的幅度都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內,使處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罰則和禁則相對應。

審查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於2013年5月6日召開會議,對清原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清原滿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
清原滿族自治縣地處我省東部山區,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礦業經濟在該縣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長期以來,由於自治縣礦業管理工作的特殊性,上位法中的相關規定並不完全適合自治縣的具體情況,在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管理,以及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生態保護等方面,存在著許多難以明確依法解決的問題。因此,為了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加強礦產資源管理,促進自治縣經濟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就《條例》的內容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調研,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提前介入,與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共同研究,反覆溝通論證。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認為,《條例》的內容不違背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建議本次常委會批准這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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