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分機支票
- 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 時間:2011年3月1日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據介紹,新版票據憑證的防偽工藝有明顯調整: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匯票、非清分機本票紙張使用新型專用水印紙;清分機支票、清分機本票紙張使用新型專用清分機紙;所有紙張中增加了新型螢光纖維;匯票、非清分機本票紙張中增加了安全線;所有票據憑證均採用雙色底紋印刷。
在印製標準的方面,所有票據的號碼調整為16位,分上下兩排。使用支付密碼器編制密碼的支票,仍以票據號碼後8位流水號作為編碼要素;統一支票底紋顏色,不再按行別分色;現金支票的主題圖案為梅花,轉賬支票、清分機支票主題圖案為竹;支票號碼前不再冠地名;現金支票上的“現金支票”字樣改為黑色印刷;統一匯票(含華東三省一市銀行匯票)底紋顏色,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不再按行別分色;匯票主題圖案為蘭花;銀行匯票號碼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銀行承兌匯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銀行行徽;取消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左上角無色螢光暗記;本票主題圖案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統一徽記;號碼前不再冠地名。所有票據小寫金額欄分隔線由實線改為虛線。
在憑證格式、要素內容的調整方面,一是支票:取消小寫金額欄下方支付密碼框,調整為密碼和行號填寫欄(現金支票只有密碼欄);將“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調整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聯“附加信息”欄由三欄縮減為兩欄,相應擴大收款人填寫欄;背面縮小附加信息欄,背書欄由一欄調整為兩欄;“附加信息”欄對應的背面位置加印溫馨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簽發空頭支票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二是匯票:取消銀行匯票收款人賬號;小寫金額欄增加億元位;將左上角“付款期限壹個月”調整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個月”,並移置票據左邊款處;印製企業名稱改印在票據背面左邊款;銀行承兌匯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欄。三是本票:增加小寫金額欄;將左上角“付款期限貳個月”調整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貳個月”,並移置票據左邊款處;印製企業名稱改在票據背面左邊款;金額欄右下方增加密押欄和行號填寫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