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試院條規碑

清代試院條規碑原位於清豐縣衙舊址,現已移運至縣文物管理所妥善保管。碑高1.2米,寬1.5米,厚0.2米,八字首,碑首線刻二龍戲珠及祥雲紋,碑底部線刻海浪紋。碑文36行,滿行25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代試院條規碑
  • 地點:清豐縣文物管理所
清豐縣文物部門在田野零散石刻調查工作中發現了一通清代光緒年間的試院條規碑,其全文如下:
“壬辰秋新修試院‘棟比宇連,几案森列’。回憶去歲縣試時‘葦藩泊幕,諸童雜坐,日光中考試,答卷欲飛,墨池糝糝半泥沙,不能作字’。試院落成後,諸紳耋欣然建議制定條規於石。
——試院為論才而設,除縣考課每月三次,俱移試院,不借作衙署,有妨課期,並紳士不準在院內肄業教都。
——每課期諸生分坐東西,不準繼燈,官課由官監視,齊課由學長監視。
——試院重地除官齊兩課外,學長及院役將各層門戶嚴加封鎖,不準擅開,令閒雜人等出入。
——院內設設有焚化字紙爐兩所,每逢考課諸生童務將詩文草稿投置其中,慎勿任意拋棄散失。敬惜之義。
——院役每屆考課,需先期逐處打掃乾淨,並撿拾字紙,不得拋擲,一次玩忽扣工食一月。連至二次除革另換。
——院內所存桌、椅、條、凳、床、幾等無論官紳概不得移除借用。
——院內器具等物,每課檢點,一次稍有失錯立差院役查明追究。
——每屆考試糊窗,龍自大堂前,蠟燭由試院備辦。
——考試需用□圍、椅披、椅墊、燈台墨硯筆架銀珠廚房一切器具木桶、茶爐、煤炭,後院蠟燭各件由官自備。
——考試時吹手炮手及張榜等役舊有工食,不得因存有公款,而所要費用。
——存歲修大錢若干交學長發爾生息,著取其連,妥保備案,專為茸補試院石橋及考試套用。公費不挪款借用,倚生息繞多,公同酌辦。
——試院約十年修補一次,倘未及十年有損壞緊要之處,宜即時修,毋庸拘年數。
以上所列各條務必認真遵辦,毋得視為故事。
知清豐縣胡良駒監視並序。
光緒十八年歲次壬辰十月 旦”
此碑為清豐知縣胡良駒於光緒十八年所立,碑文中對試院課考制度、日常使用規則、維修制度等做了詳細的規定,對我們研究清代縣學狀況、基層考試制度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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