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秋審文獻(30冊)

清代秋審文獻(30冊)

《清代秋審文獻(30冊)》是2015年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楊一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代秋審文獻(30冊)
  • 作者:楊一凡
  •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6月
  • ISBN:9787516208045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清代秋審文獻》前言
楊一凡
有清一代,曾在長達二百餘年間實行秋審制度。何謂“秋審”? 康熙《大清會典》卷一三○《刑部?朝審》曰:“直隸各省重囚,比照在京事例,令督撫各官將情真、應決、應緩,並有可矜可疑者,分別詳審,開列具奏,候旨定奪,名曰‘秋審’。”董康輯《清秋審條例》第一章第一條云:“於霜降後審錄年度內判結監候之斬、絞人犯,曰‘秋審’。”清代法律文獻常用“覆核”一詞表述秋審制度的性質,會審則是秋讞的主要形式,故從其性質、運作方式方面表述也可以說,秋審是一種以會審為特色的死刑覆核制度。
清代秋審制度是在總結和吸取歷史上死刑覆核制度特別是明代朝審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起源於先秦並被後世繼承發展的“慎刑”、“天人合一”、“秋冬行刑”思想,是死刑覆核制度的思想基石。鑒於“人命至重”,自兩漢到明代,在司法審判過程中逐漸建立了“錄囚”、“覆奏”和“會審”等制度。“錄囚”之制始於西漢,後世相沿使用。南北朝時期,死刑覆核制度有了新的進展。據《魏書》卷一一一《刑罰志》載,北魏太武帝時規定:“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者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詞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隋唐時期,死刑覆核制度進一步完善。《隋書》卷二五《刑法》云:“(開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唐六典》卷六載:唐代“諸決大辟罪,在京者,行決之司五覆奏;在外者,刑部三覆奏。若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者,唯一覆奏”。《唐律疏議》卷三○“立春後秋分前不決死刑”條:“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者,各杖六十”;“死囚覆奏報決”條:“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宋、元沿襲唐制。明代中葉時,死刑覆核制度發展為朝審。明英宗天順二年(1458年)九月定會審之令,天順三年(1459年)始,每歲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後為累朝遵行。清建國之初,於順治十年(1653年)京師設朝審,直隸始設秋審,十五年(1658年)各地遍設秋審。歷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以刑部現監重囚為覆審對象的朝審和行之直隸、各省的秋審制度逐漸規範化。從清初至清末,中間或因帝王宣恩,或因戰爭等原因有過多次停審之年,但這一制度作為國家定製基本被堅持下來。
與歷代的死刑覆核制度比較,清代秋審制度堪稱中國歷史上空前完備的死刑覆核和會審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特徵,可以概括為三點:
其一,秋審有其特定對象。清朝每年發生在各省的死刑案件,經過各級審判機構的審理,最終判決為“立決”和“監候”兩種,直隸、各省所有的監候死刑囚犯都是秋審的對象。刑部現監重囚適用於朝審,不包括在秋審之內。
其二,死刑覆核標準明確,並以秋審條款的形式把這些標準具體化,便於操作。清代秋審把死刑囚犯根據案情區別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清代前期的秋審,以審核案情為主,尚未形成系統的有明確區分標準的秋審條款。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參閱節年改定秋審條款,定《對比條款》四十則,刊刻頒行各省;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復行增輯,彚總通行;此後各朝迭次增加,作為辦理秋審的準繩。董康《秋審條款講義序》云:秋審條款“至光緒年間,增至一百八十五條。條款而外,又有阮吾山司寇《秋讞志稿》、王白香《秋審指掌》、謝信齋《秋讞條款》錄與各條款,互相發明,均稱善本”。宋北平著《秋審條款源流考》(收入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證續編》第十一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二○○九年版)統計的清代各朝秋審條款數為:乾隆末一百四十四條,嘉、道間一百九十七條,鹹、同間二百零三條,光緒朝二百一十七條,宣統朝二百零四條。已發表的著述對各朝秋審條款數說法不一,然條款日益增多這一點毫無疑義。清代秋審中適用的條款,除乾隆三十二年、四十九年刑部奏定頒行的“通行”條款及宣統間官修秋審條款外,其他均為刑部依據皇帝諭旨、條例、刑部奏定章程和歷年秋審慣例自擬自用,對於定擬死刑囚犯實、緩、矜、留有重要的參照作用。
其三,秋審時間和辦理秋審的官員職責固定,程式嚴密。規定在朝秋審於每年八月的某天進行。審錄由地方和中央兩級分階段進行,各省臬司核辦招冊、督撫具題本省秋審案犯、刑部刊印招冊進呈、皇帝勾到日期、勾到題本由刑部各司行文傳達執行等都有嚴格的時限。在外秋審,統歸督撫,其程式是州縣造冊、錄審、解囚,臬司審錄,督撫會同司道官會審、會題。在朝秋審,統歸刑部,其程式是刑部司議,刑部堂議,九卿、詹事、科道官會審、會題等。最後由皇帝在覆奏後勾決。實行慎密的秋審程式,旨在防範死刑覆核出現偏錯。
經過秋審的死刑囚犯,凡“情實”(情真罪當)且被皇帝“勾到”者,執行死刑;“情實”且“免勾”者,歸入“緩決”待明年再審。對於審錄為“緩決”、“可矜”、“留養承祀”三類囚犯的處理,《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三》作了這樣的闡述:“秋審本上,入緩決者,得旨後,刑部將戲殺、誤殺、擅殺之犯,奏減杖一百,流三千里;竊賊滿貫、三犯竊贓至五十兩以上之犯,奏減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餘仍舊監固,俟秋審三次後查辦。間有初次入緩,後復改實者,權操自上,非常例也。入可矜者,或減流,或減徒。留養承祀者,將該犯枷號兩月,責四十板釋放。”
現存的大量秋審文獻表明,自順治十五年(1658年)到清末,絕大多數年份每年進行了秋審。秋審的結果是大部分死囚受到延期再審或減輕刑罰等處理。本書收入的《秋審實緩比較成案》、《秋審比較彚案》、《秋審比較彚案續編》三部文獻,記錄了道光四年(1824年)至光緒九年(1883年)間秋審審錄的死刑案件九千九百六十四件,審錄監候死囚一萬零四十三人,經會審被確定為“照實”、“改實”者二千三百六十四人,佔秋審對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四,這其中還會有不少人被皇帝免勾留待下年再審。由此可見,被執行死刑的只是秋審對象的一小部分。秋審制度的實施,有助於最大限度保障死刑犯人得到公正判決,穩定社會秩序。清代秋審體現的“慎刑”、“恤刑”思想及許多成功的司法實踐經驗,至今仍有借鑑價值。
清王朝在長期實行秋審制度的過程中,形成了大量的檔案和其他文獻資料。現見的藏於國內外各地的清代秋審文獻二百餘種,其中抄本佔四分之三左右,有數十種文獻為中國大陸所不藏。這些文獻就生成途徑和內容而言,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曰秋審中形成的原始檔案,收入本書的《秋審檔案》和四種刑部重囚招冊就是這類文獻。二曰秋審指南性獻案,其中以秋審條款及其銓釋、秋審程式方面的文獻居多。本書收入的《歷年有關秋審欽奉上諭》《秋審事宜並歷年上諭》《秋審總例》《敘雪堂故事》《敘雪堂故事刪賸》《秋審指掌》《秋審條例》《秋審事宜》《秋審章程》《秋審實緩比較條款》《爽鳩要錄》《秋讞志》《秋審比較條款》《秋讞須知》《秋審條款附案》《秋審出語》《秋曹稿式》《秋審瑣言》《變通秋審緩決人犯辦法章程》《秋審條款案語》《新訂秋審條款講義》,就屬於秋審指南類文獻。三曰清人編纂的各種案例集。如本書收入的《秋讞輯要》《秋審成案》《秋審實緩比較成案》《續增秋審實緩比較成案》《秋審實緩比較彚案新編》《秋審實緩比較彚案》《秋審比較彚案續編》就屬於這類文獻。也有些文獻是秋審指南和案例二者合編,清人編輯此類文獻的意圖,主要是供官吏在審錄死囚過程中學習、研究、參考之用,故除那些基本內容是案例彚編的文獻外,我將其歸於秋審指南類文獻之內。
二十世紀四十年代初董康撰《秋審制度》一書,是近代人研究秋審制度的開山之作。此後的近半個世紀中,秋審制度研究極少有人問津,成果寥寥無幾。近三十多年來,隨著法律史學的繁榮,清代秋審文獻整理和研究愈來愈受到學界關注,有數十篇探討清代秋審制度的論文發表,宋北平著《秋審條款源流考》和孫家紅著《清代的死刑監候》對清代秋審制度作了比較深入的探討。宋北平點校的《秋審條款》(收入楊一凡主編《歷代珍稀司法文獻》第十三至第十五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二○一三年版),是當代中國學者首次對秋審條款比較系統的整理。所有這些成果,都為推動清代秋審制度研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總體來說,學界對秋審文獻的整理和研究還處於初步開拓階段,特別是對案例彚編類文獻甚少利用。為了給學界提供更為豐富的資料,我編輯了《清代秋審文獻》這部叢刊。
本書收入文獻三十八種,其中清人撰、輯的秋審文獻三十六種。這裡,將本書的選編原則、體例和需要向讀者說明的問題陳述於後:
(一)本書以蒐集有代表性、版本價值較高的秋審文獻為編編輯宗旨。考慮到現存秋審文獻彼此內容重複者較多,而刻本經過整理,卷帙齊全,文字相對完整,錯訛較少,故本書選編的文獻以刻本為主,對於有較高史料價值和特色的抄本也適當收入。全書收入刻本二十九種,抄本、稿本九種。
(二)許多秋審文獻未署撰、輯或抄錄者姓名。抄本均出於清人之手,不少同一文獻有多種抄本,抄錄的具體時間很難斷定。為此,本書的文獻目次,把秋審上諭、秋審總例和記述一代秋審事宜的文獻編入前四冊,其他文獻大體按內容記述的秋審年代及秋審制度形成的時期先後為序編排。為保證分冊均勻,對個別同一時期編纂的文獻的編排順序做了適當調配。
比如,本書所收四種刑部重囚招冊中,《刑部直隸司重囚招冊》係乾隆五十年(1785年)秋審招冊,其他三種係光緒年間秋審招冊,故把《刑部直隸司重囚招冊》乾隆刻本排列在主要內容是記述乾隆年間有關題奏、上諭的《秋審檔案》之後。
又如,清人潘駿德輯《秋審實緩比較彚案》十六卷,輯錄鹹豐三年(1853年)至光緒三年(1877年)秋審案例。該書於光緒六年(1880年)由京都擷華書局鉛印,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在書首增補《秋審實緩比較條款》一卷再次鉛印。《秋審比較彚案續編》八卷作為前書的續集,輯錄光緒元年(1875年)至九年(1883年)秋審案例。本書收入了《秋審實緩比較彚案》光緒三十三年鉛印本和《續編》光緒十年刻本。編輯全書目次時,按照文獻記述的秋審時間先後為序,把《秋審實緩比較彚案》十六卷本排列在《續編》之前。
(三)本書收入的四種刑部秋審重囚招冊,原裝訂為多冊,大多冊前無目錄,少數冊封面有手寫的死囚姓名,不同時期各清吏司審核的“情實”、“緩決”、“可矜”囚犯招冊混雜在一起,顯然當時未精心整理。編入本書時,依據秋審的年代、承辦審核案卷和繕造清冊的清吏司、審錄結果屬於“情實”或“緩決”等重新分類整理,在各招冊前增寫了目錄。
(四)清人崇綱等輯《續增秋審實緩比較成案》二十四卷清光緒七年刻本,全書約三千餘頁。此書是利用英祥、林恩綬輯《清代實緩比較成案》原版,把《續增》的死囚人犯及案情、秋審結果分類補刻,在各葉中縫標明篇名和新增後的頁碼,分別裝訂在原書相應條款的頁碼之後。書前《目錄》僅列《清代實緩比較成案》篇目,無《續增》篇目。若全部收入原書,勢必出現大量重複,故本書僅收入了《續增》部分,並在書前新編了《續增》目錄。
(五)清人英祥、林恩綬輯《秋審實緩比較成案》二十四卷(清同治十二年刻本)、佚名輯《秋審比較彚案續編》八卷(清光緒十年刻本)、潘駿德輯《秋審實緩比較彚案》十六卷(清光緒三十三年鉛印本),是收集清代秋審案例較多的三部大型文獻,卷帙浩繁,輯錄秋審重囚人數眾多,為方便讀者閱讀和研究,我和學術助手王若時編寫了《三部秋審案例文獻所載死刑人犯罪名及秋審結果一覽表》附於書後。
(六)不少秋審文獻的作者和版本,多家圖書館和已發表的著述寫法各異,失錯頗多,我在核對和鑑定版本之後予以釐正。原想寫一篇《清代秋審文獻作者和版本訂誤》附於書後,因時間所限未能如願。本書所寫文獻作者、版本如有不當之處,望讀者不吝指正。
(七)近代人董康著《清秋審條例》,概述清朝秋審制度之大要,其纂輯的《秋審制度》一書,專講明代朝審故事,旨在揭示清代秋審制度之淵源。這兩書均為研究清代秋審的必讀之書,特附錄收入。
(八)編者很期望能夠把所有的重要的清代秋審文獻都收入本書,由於本書冊數所限,加之複製資料困難,又有一些文獻原係殘卷,《秋審總例》《秋審檔案》《秋審成案》以選編形式收入。還有一些重要文獻未能收入,有待編輯《續編》時再饗讀者。
2015年6月

圖書目錄

第一冊
歷年有關秋審欽奉上諭 (清)不著撰者 清刻本
秋審總例 雍正 (清)不著撰者 抄本
秋審總例 乾隆十四年(清)不著撰者 抄本
秋審總例 乾隆二十二年至二十八年(清)不著撰者 抄本
秋審總例 乾隆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 (清)不著撰者 抄本
第二冊
秋審總例 乾隆三十七年至四十二年 (清)不著撰者 抄本
敘雪堂故事 (清)沈家本撰 稿本
敘雪堂故事刪剩 (清)沈家本撰 稿本
第三冊
秋審指掌 (清)王有孚輯 清嘉慶十二年刊《不礙軒讀律書六種》抄本
秋審檔案 雍正 乾隆元年至二十五年 (清)不著撰者 抄本
秋審檔案 乾隆二十七年(清)不著撰者 抄本
第四冊
秋審檔案 乾隆二十八年至三十四年(清)不著撰者 抄本
秋審檔案 乾隆五十二年 (清)不著撰者 抄本
秋審檔案 乾隆五十五年 (清)不著撰者 抄本
秋審檔案 乾隆五十六年 (清)不著撰者 抄本
秋審檔案 乾隆五十八至六十年 (清)不著撰者 抄本
刑部直隸司重囚招冊(一) (清)刑部纂 清刻本
第五冊
刑部直隸司重囚招冊(二) (清)刑部纂 清刻本
第六冊
刑部直隸司重囚招冊(三) (清)刑部纂 清刻本
第七冊
刑部直隸司重囚招冊(四) (清)刑部纂 清刻本
秋審條例 (清)不著撰者 抄本
秋審事宜 (清)刑部總辦秋審處纂 清同治刑部總辦秋審處刻本
秋審實緩比較條款 (清)謝誠鈞輯 清光緒四年江蘇書局刻本
爽鳩要錄 (清)蔣超伯輯 清光緒六年《明刑弼教錄》天壤閣刻本
第八冊
秋讞志 (清)許仲望輯 清光緒六年刻本
秋審比較條款 (清)不著撰者 清光緒六年刊悔不讀書齋本
秋讞須知(上) (清)沈家本撰 稿本
第九冊
秋讞須知(下) (清)沈家本撰 稿本
秋讞輯要 卷首 卷一卷二 (清)剛毅輯 清光緒十年刻本
第十冊
秋讞輯要 卷三卷四 (清)剛毅輯 清光緒十年刻本
第十一冊
秋讞輯要 卷五卷六 (清)剛毅輯 清光緒十年刻本
秋審條款附案 卷一卷二 (清)沈家本撰 清光緒三十二年刻本
第十二冊
秋審條款附案 卷三至卷五 (清)沈家本撰 清光緒三十二年刻本
秋審檔案 嘉慶元年至四年 (清)不著撰者 抄本
秋審成案 嘉慶二十一年 (清)不著撰者 抄本
第十三冊
秋審成案 嘉慶二十二年 (清)不著撰者 抄本
第十四冊
秋審成案 嘉慶二十三年 (清)不著撰者 抄本
秋審實緩比較條款 (清)不著撰者 抄本
秋審出語 (清)不著撰者清刻本
秋審鎖言 (清)馮鐘岱原輯(清)慶善庭增輯 抄本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卷一卷二 (清)林恩綬輯 清同治十二年刻本
第十五冊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卷三至卷八 (清)林恩綬輯 清同治十二年刻本
第十六冊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卷九至卷十三 (清)林恩綬輯 清同治十二年刻本
第十七冊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卷十四至卷十九 (清)林恩綬輯 清同治十二年刻本
第十八冊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卷二十至卷二十四 (清)林恩綬輯 清同治十二年刻本
秋曹稿式 卷一 (清)熙楨輯 抄本
第十九冊
秋曹稿式 卷二至卷四 (清)熙楨輯 抄本
陝西秋審榜示 (清)不著撰者 清道光刻本
續增秋審實緩比較成案卷首、卷一卷二 (清)崇綱等輯 清光緒七年刻本
第二十冊
續增秋審實緩比較成案卷三至卷二十四 (清)崇綱等輯 清光緒七年刻本
第二十一冊
秋審實緩比較匯案新編 (清)桑春榮輯 清光緒十年刊《駁案彚編》本
秋審比較匯案續編 卷一至卷四 (清)不著撰者 清光緒十年刻本
第二十二冊
秋審比較匯案續編 卷五至卷八 (清)不著撰者 清光緒十年刻本
秋審實緩比較 (清)刑部纂 《大清律例彙纂大成》清光緒二十九年石印本
秋審實緩比較匯案 卷首 (清)桑春榮輯 清光緒三十三年京都擷華書局排印本
第二十三冊
秋審實緩比較匯案 卷一至卷七 (清)桑春榮輯 清光緒三十三年京都擷華書局排印本
第二十四冊
秋審實緩比較匯案 卷八至卷十六 (清)桑春榮輯 清光緒三十三年京都擷華書局排印本
第二十五冊
刑部各司重囚招冊 (一) (清)刑部纂 清光緒刻本
第二十六冊
刑部各司重囚招冊 (二) (清)刑部纂 清光緒刻本
第二十七冊
刑部各司重囚招冊(三) (清)刑部纂 清光緒刻本
刑部重囚招冊 (一) (清)刑部纂 清光緒刻本
第二十八冊
刑部重囚招冊 (二)(清)刑部纂 清光緒刻本
刑部直隸各省重囚招冊(一) (清)刑部纂 清光緒刻本
第二十九冊
刑部直隸各省重囚招冊(二) (清)刑部纂 清光緒刻本
第三十冊
刑部直隸各省重囚招冊(三) (清)刑部纂 清光緒刻本
變通秋審緩決人犯辦法章程 (清)法部等奏定 清光緒三十四年廣東學務公所排印本
秋審條款按語 (清)沈家本等纂清宣統鉛印本
秋審條款講義 (清)吉同鈞編 清宣統三年石印本
律學館秋審條款講義 (清)吉同鈞纂輯 清宣統三年石印本
清秋審條例 董康著 民國刻本
附錄一
秋審制度第一編 董康輯 民國三十年刻本
附錄二
文獻作者簡介
附錄三
三部秋審案例文獻所載死刑人犯罪名及秋審結果一覽表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清同治十二年刻本)
《秋審比較匯案續編》(清光緒十年刻本)
《秋審實緩比較匯案》(清光緒三十三年排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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