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 作者:馬青連
- 首版時間:2016年12月
- 字數: 278千字
- 類別:法律史著作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把清代蒙古、回疆及西藏這三個非直省民族地區作為研究的地域範疇,具體分析清帝國如何通過理藩院的設定,賦予其針對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的法律功能,實現控制邊疆民族地區的政治目的。
作品目錄
緒論 | 上篇 理藩院的立法功能 | 下篇 理藩院的司法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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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選題的緣由及意義 二 基礎性史料、研究方法及進路 三 難點、創新及不足 四 相關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理藩院考察 第二章 理藩院對蒙古地區的立法 第三章 理藩院對清代回疆地區的立法 第四章 理藩院對清代西藏地區的立法 | 第五章 理藩院與刑部 第六章 理藩院對清代蒙古地區的司法 第七章 理藩院對清代回疆地區的司法 第八章 理藩院對清代西藏地區的司法 結論 |
創作背景
2007年,馬青連參與導師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元明清時期國家與邊疆民族地區基層社會關係的互動研究——以法制變遷為中心的考察》的部分研究工作,其主要關注國家和東北邊疆民族地區的法制互動,在這期間他注意到了作為清代管理民族事務的最高中央機構——理藩院,並對之產生濃厚興趣。他在徵求導師的意見後,以“理藩院對蒙古、西藏和回疆地區的立法與司法問題研究”作為他的博士論文選題。其在博士論文的基礎上,結合多年思考形成了專著《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作品思想
該書立足於理藩院這個機構,比較客觀地考察清代民族法治狀況。清帝國於崇德元年(1636年)設定了專門管理蒙古事務的理藩院,在其統治的兩百多年裡,隨著整個政權機構的調整以及管理藩部事務的不斷增多與複雜,理藩院本身的機構及功能設定也在不斷變化與完善,最終成為直屬於皇帝管理清代蒙古、回疆及西藏等非直省民族地區事務的最高中央機關。理藩院是清中央政府管理西、北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為了有效地治理這些地區,清中央政府賦予了理藩院很大的權力。其中,協助皇帝對這些非直省民族地區立法是理藩院的一項重要功能,其制定了一系列適用於這三個非直省地區的民族法律規範,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則例》《回疆則例》等。這些法規總的精神原則符合《大清律例》,是在其基本原則指導下的立法結果。但是,又允許這些非直省民族地區固有法的存在和適用,這樣就形成了清代民族法制的二元性。這種二元性在理藩院的司法審判中也有著充分的表現,因為案件審判也是理藩院的重要功能之一,理藩院對這三個非直省民族地區案件的審理體現出強烈的多元化特點。對有些案件是直接審理,有的則是間接參與審理,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理藩院是蒙古及回疆地區案件審理的抗訴審級。西藏地區較為特殊,理藩院對於西藏重大宗教案件是有權直接審理的,對於一般案件則是通過議覆程式或者審判監督程式實現對西藏地區案件的管轄。理藩院在各種形式的審理之中交叉適用國家法與民族地區的固有法,有效地解決民族地區的糾紛,客觀上維護了邊疆地區的穩定和發展,為大清帝國的穩定有序做出了貢獻。
該書對清代西藏地區司法終審權是否收歸中央給出了較有說服力的見解。法制史學界有些學者認為清代西藏地區的司法終審權沒有收歸中央,也有學者認為已經收歸中央,作者則認為對於清代西藏地區的司法終審權問題不能“一刀切”地下結論。一般而言,清代西藏地區發生的政治性案件和重大宗教案件是毫無疑問收歸中央政府管轄的,而西藏地區發生的所有民事案件及一般的藏民之間的刑事案件的終審權是沒有收歸中央政府的。值得注意的是,太平天國起義後的“就地正法”這種特別程式在全國推廣,而“就地正法”本身就是清中央政府把終審權下放的具體表現。但是也必須清醒地看到,隨著清王朝對西藏地區治理的不斷深入,在過去看來是普通刑事案件的終審權也有上收的趨勢。作者在專著中列舉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駐西藏糧員武雨來抓獲吸食鴉片菸民周文炳等六人”一案說明,此類案件的司法終審權已上收到中央政府。因此作者認為,應把西藏地區的司法終審權問題放在清中央政府治理西藏地區的歷史變遷中來考察,隨著政治勢力的不斷深入,司法終審權也在不斷地擴大範圍,再結合具體不同性質的案件來分析也許可以得出令人較為信服的結論。
出版信息
書名 | 出版時間 | 出版社 | ISB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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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 2016年12月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978-7-5203-0668-3 |
作者簡介
馬青連,男,1968年11月生,安徽省潁上縣人,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安徽醫科大學法學系主任,研究方向:法律史、法律社會學、衛生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