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新疆地區法律制度及其變遷研究

《清代新疆地區法律制度及其變遷研究》,楊軍著,方慧指導學術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代新疆地區法律制度及其變遷研究
  • 論文作者:楊軍
  • 導師:方慧
  • 學科專業:民族法學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楊軍著
導師
方慧指導
學科專業
民族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法制史 刑法 民法 司法制度 新疆 清代
館藏號
D929.49

內容簡介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史實際上是一部諸多法律文化的融合史,這種融合就地域和性質而言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中華民族內部的融合,如中原漢族地區法律文化同周邊少數民族法律文化的融合;另一種是中華本土法律文化同外部法律文化的融合,如清末以來引進西方法律文化的過程。儘管我們說中華傳統法律文化融合了農耕與遊牧多種法律文化,但不可否認,占主體的部分仍是起源於具有發展原始農業良好條件的黃河流域,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農耕文明色彩的法律文化。而新疆地區由於地處東西方交通樞紐,同時也是遊牧文明同農耕文明的交匯部,其社會文化同時受到東西、南北雙向的影響。東西向的影響使其帶來一些外來文化色彩,尤其是自公元十世紀伊斯蘭教逐步傳入後,該地區社會文化更多地打上了伊斯蘭文化的烙印,而南北向的影響又使之成為一種兼具遊牧與農耕色彩的文化。基於上述影響,新疆地區作為一種跨地域文化,一直就包含多種文化糅合的特徵,表現在法律文化方面,就是多種法律文化因素的共存。在清代統一新疆地區後,這種現象表現得更加明顯,如中原內地法、伊斯蘭教法、蒙古法以及伊斯蘭化前當地固有習慣法等,都可以找到例證。 本文以清光緒十年(公元1884年)新疆建省這一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事件作為論述清代新疆法制及其變遷的時間維度劃分,藉助了“國家法/民間法”這一二元法制模式作為研究的視角和分析框架,並通過綜合運用法學、民族學和歷史學等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分析研究整個清代新疆地區法律制度及其變遷。 論文第一章即文獻綜述,從論文的選題緣由、研究現狀、研究價值、難點及創新點、研究路徑等五個方面對本文的相關問題作了學術意義上的介紹。 論文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論述清代新疆建省前的法制狀況。一方面以現代法律體系劃分為標準,分別論述了清代新疆地區的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另一方面在“國家法/民間法”這一二元法制模式下,分析了“國家法”與“民間法”二者各自具有的鮮明特色,以及它們在這種多元同構格局下的各自分工、運作情況及其互動關係。 論文第八章至第九章主要論述了新疆建省後法制的變遷情況,分析了建省後新疆法制變遷所表現的在公法領域內的內地化趨勢、私法領域內的多元化趨勢以及國家法對新疆基層社會的深入等特點。論文還從國內外政治、人口經濟、文化教育因素等方面分析了上述變遷的動因。本文最終認為,由於上述“國家法”與“民間法”所代表的法律文化之差異,使得二者具有較強的互補性和包容性。清政府通過一系列措施,一方面強化公法領域內的內地化趨勢,即國家法對公法領域的控制,從而鞏固了其在新疆的統治地位,穩定了邊疆,促進了新疆社會經濟的進步;另一方面在私法領域內,清政府基於新疆特殊的歷史、宗教傳統繼續保留了“民間法”一定的適用餘地,從而有效地維護了新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