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取保候審研究》是法律出版社2020年12月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本照。取保候審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至遲在唐代就有了相關規定。取保候審在清代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適用,其與收禁、管押是清代三種主要的候審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代取保候審研究
- 作者:張本照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51555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取保候審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至遲在唐代就有了相關規定。取保候審在清代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適用,其與收禁、管押是清代三種主要的候審方式。它們在司法實踐中的關係非常複雜。清代律例有多條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這些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被變通適用。取保候審在清代中國台灣地區和四川地區的運行有不同的表現,這反映了區域社會背景對法律運行的影響。所以,在清代法律的研究中,歷史學區域社會史的研究路徑應受到充分重視。
圖書目錄
緒 論
一、選題意義
二、研究現狀
(一)與中國古代取保候審直接相關的研究
(二)清代州縣司法的相關研究
(三)清代法律社會的相關研究
(四)其他相關研究
三、主要資料
四、研究方法和一點思考
第一章 取保候審概說
第一節 取保候審的理解
一、取保的理解
二、候審的理解
三、取保候審存在的必要
第二節 取保候審的歷史
一、唐代的情況
二、宋代的情況
三、元代的情況
四、其他
第三節 取保候審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一、取保候審與取保釋放
二、取保候審與取保候批
第二章 清代取保候審與收禁、管押
第一節 清代三種主要候審方式
一、收禁
二、取保候審
三、管押
(一)管押存在的必要
(二)班房等管押之所的存在
(三)班房的弊端與屢禁不止
(四)差帶的存在
四、其他
第二節 取保候審與收禁
一、應被取保候審者常被收禁
二、被收禁之人常被取保候審
第三節 取保候審與管押
一、取保候審與管押對象的重合
二、取保候審與管押的現實分工
三、被管押者常被取保候審
四、對監犯、押犯和被取保候審之人的管理
第三章 清代取保候審的有關律例
第一節 “被取保人”的有關律例
一、輕犯及乾連人取保候審
(一)明代取保候審範圍的確定及對清代的影響
(二)清代其他相關律例
二、徒罪以下人犯因病取保候審
三、女犯取保候審
四、監候待質人犯取保候審
第二節 “保人”的有關律例
一、乾連、輕罪人犯取保候審的“保人”
二、女犯取保候審的“保人”
三、其他“保人”
第三節 取保候審程式的有關律例
一、因病取保候審等律例
二、有關官員擅行取保的規定
第四章 取保候審在中國台灣地區的實踐
第一節 中國台灣地區的相關背景
第二節 《淡新檔案》所見取保候審的“被取保人”
一、輕犯取保候審
(一)應被取保候審輕犯常被管押與台地管犯之多
(二)台地管犯之多的原因與中國台灣地區地方官“化大為小、化小為無”的辦案成見
二、乾證取保候審
三、人犯因病取保候審
四、涉訟婦女取保候審
五、命案人犯取保候審
(一)命案拖累與取保候審
(二)具體個案
六、盜案人犯取保候審
(一)竊盜、強盜取保候審的有關規定
(二)一名盜案人犯被取保候審的過程
七、涉訟生員取保候審
第三節 《淡新檔案》所見取保候審的“保人”
一、“保人”的充當
二、“保人”的責任
第四節 《淡新檔案》所見取保候審的程式
一、取保候審的提起
(一)主動具保投到
(二)地方官命令具保
(三)當事人或其他人請求取保
二、當事人具保狀
三、地方官批准
第五章 取保候審在四川地區的實踐
第一節 四川地區的相關背景
第二節 四川檔案所見取保候審的“被取保人”
一、輕犯取保候審
(一)應被取保候審輕犯常被管押卡房
(二)卡房的產生
(三)卡房的弊端與治理
(四)作為往來解犯中途棲宿之所的卡房
二、人犯因病取保候審
三、涉訟婦女取保候審
四、州縣自理詞訟原告、被告取保候審
五、涉訟生員取保候審
第三節 四川檔案所見取保候審的“保人”
一、“保人”的充當
二、“保人”的責任
第四節 四川檔案所見取保候審的程式
一、取保候審的提起
(一)地方官命令具保
(二)當事人或其他人請求保領
二、當事人具保狀
三、地方官批准
第六章 上控案件和京城取保候審
第一節 上控案件取保候審
一、上控案件取保候審的必要
二、上控案件取保候審的辦理
三、上控案件中店保的普遍性
第二節 京控交審案件取保候審
一、嘉慶四年後京控交審案件的增多與對當事人的對待
二、京控交審案件中乾連人證的取保困難與省城待質等所的設立
三、待質等所的弊端與針對“未便取保”人犯看守所的設立
第三節 京城取保候審
一、五城司坊官對取保候審與否擁有決定權
二、京城取保候審的弊端
第七章 有關清代取保候審的三個其他問題
第一節 中國台灣地區與四川地區取保候審實踐的差異與相關啟示
一、“被取保人”的差異
二、“保人”的差異
三、取保候審程式的差異
四、相關啟示
第二節 取保候審中的“歇家”保人
一、有關“歇家”保人的先行研究
二、在清代州縣司法中“歇家”充當保人的情況
(一)“歇家”並非清代的法定承保之人
(二)在清代的州縣司法中少見由“歇家”充當保人
(三)“歇家”不充當保人的另一證據——一些地方的保戳人實際充當了保人
(四)詞狀“歇家”並非必填與詞狀設“歇家”的原因
三、“歇家”充當保人的表現
(一)保押店與保歇
(二)上控領域中的“歇家”保人
四、相關啟示
第三節 差役在取保候審中的作用
一、明代的情況
二、清代的情況
第八章 晚清法律改革時“取保候審”的相關變化
第一節 相關法律的修改和制定
第二節 晚清法律改革時有關“取保候審”具體規定的變化
一、“保釋”一詞的終採納
二、“被取保人”的變化
三、“保人”的變化
四、物保的採用
五、取保候審程式的變化
六、增加了無保或不便取保的規定
結 語
參考文獻
後 記
作者簡介
張本照,男,1980年生於安徽六安,2014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歷史系,獲歷史學博士學位。現為哈爾濱師範大學教師,主要從事法律史的教學和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