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奸細”罪研究

清代“奸細”罪研究

《清代“奸細”罪研究》是南開大學的博士論文,作者是崔永生。

本文梳理分析了清代有關“奸細”罪的律例和事件,評價了其對當時國家安全和社會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代“奸細”罪研究
  • 作者:崔永生
  • 導師:柏樺
  • 學科專業:政治學理論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論文作者 崔永生
導師 柏樺
學科專業 政治學理論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南開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館藏號 D924
館藏目錄2010\D924\6

內容簡介

本文以清代“奸細”罪為研究對象,在梳理清代有關“奸細”罪的律例基礎上,將與“奸細”罪相關的律,即:漏泄軍情大事、盤詰奸細、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乾名犯義;與“奸細”罪相關的例,即:漏泄軍情大事、盤詰奸細、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盜賊窩主、應捕人追捕罪人等進行分析;此外,還將一些相關的事例、則例、章程、成案等相應的法規進行梳理分析。進而看到這些法規既有罪名的界定與懲治,又有控告與審理,還有防範與緝拿,將罪責、程式與防範、緝捕等內容融為一體。 清代的司法程式是承審官司遵照一定程式去審理案件。清代地方審級按照州縣、府、道、司、院區分;中央最高審級是刑部,而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組成的“三法司”主要會審,其他部院衙門也兼理一些司法審判。各審級裁斷處罰等級不同,因此輕重案件的處理程式也不同。“奸細”罪屬於重罪,因此在許多方面是不同於一般司法程式。本文在講述一般司法程式時,重點分析“奸細”罪的處置程式。 清王朝編立保甲、團練,利用民間力量參予防奸與緝奸;加強文武官弁的防奸與緝奸責任,以汛兵捕役為防奸與緝奸的主力;立足官民相得而構建的防奸與緝奸體系,在防範與緝拿“奸細”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致力於分析這種防奸與緝奸體系的特點,指出官民協防的防奸與緝奸體系雖然很嚴密,但也不是沒有制度設計上的失誤,不但有制度本身的失誤,而且有實施上的偏差,還有與其他制度共同的缺陷,更有決策者認識的偏差。 傳統的立法精神是“寓刑於教”,刑懲處於既犯法之後,禮防範於未萌發之前,因此立法重視防範。本文從立法技術和社會層面分析與評價了“奸細”罪相關的律例;從國家安全保障的角度,分析官民協防的防奸與緝奸體系所存在的各種問題;探討了“奸細”罪相關律例的價值,分析了防奸與緝奸的效果,以期根據當時尺度衡量當時的制度,用當時社會發展形勢考察具體實施,儘可能地做出客觀與公正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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