淹禁罪囚又稱淹禁或淹滯。中國古代法律指對罪情已實的未決犯不在限內判決或對應予執行的已決犯不在限內執行。《舊唐書·刑法志》記載,長慶元年御史中丞牛僧儒奏日:"天下刑獄,苦予淹滯,請立程限。”《唐律疏議·斷獄》曰:“諸徒、流應送配所,而稽留不迭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明律·刑律·斷獄》曰:“凡獄囚情犯已完,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冤,別無追勘事理,應斷決者,限三日內斷決。應起發者,限一十日內起發。若限外不斷決、不起發者,當該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四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清之規定略同。
明代淹禁的問題很重。例如,明代在每年秋後會對“斬監候”“絞監候”的死刑犯人進行一次重審,這時三分之一的人都能免死。剩下少部分執行死刑,大多都是不執行,一拖再拖,甚至皇帝不勾決,拖個二十幾年都是有可能的事情。清代吸取了明代的教訓,改革制度,從此這樣的事情便很少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