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崗是指集體所有制職工混雜在國營企業從事經常性的生產勞動。造成混崗的原因主要有:(1)國營企業為解決本企業職工子女的待業問題,以舉辦集體企業的名義,直接將他們安排在本企業勞動;(2)企業生產確實需要增加勞動力,而國營企業又沒有增人指標,只好招收集體所有制職工來代替,而形成混崗。
這種不正常的現象,在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和事業單位已經是普遍行為;在法律上沒有準確的定義。
2000年機關人事改革後,各單位行政人員基本上能夠控制在編制數額內,所以通過增加或減少編制來解決人手問題的辦法越來越不可行。部分單位便以工作任務重,行政人員少。忙不過來等為原因,調配幹部職工。事業人員當作行政人員用,形成了混編混崗的嚴
重現象。這樣,一方面由於隨意混編,混崗造成了行政人員隱性超編。另一方面混編混崗現象的存在致使部分單位人手相當緊缺有事沒人乾。從而不得不要求招收機關編外聘用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