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義務論是美國倫理學家弗蘭肯納的規範倫理學理論。在其代表作《倫理學》中提出。認為道義論在理論上是不徹底的,因為道義論為其“正當”和“善”的概念在根本上作辯護時,就不得不訴諸“最大的普遍善”,從而導向功利論。而功利原則有時不能解答什麼是正當的問題,因為公正的東西是不依賴於功利原則的。他認為比較令人滿意的是“混合義務論”。這是一種道義論,但它遠比大多數道義論更接近功利主義。混合義務論把善行原則和某種公正原則作為兩條基本的義務原則,其他一切更具體的義務規則,都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從這兩條原則中引申出來。
這一理論認為道德的建立是為了人,但不能說人的生存是為了體現道德,善行原則就是”做有益的事,防止或避免做有害的事這是自明的義務之一,是一條基本原則,也是功利原則的前提是善行原則不能導出一切自明義務,因而還需要公正原則,它意味著分配公正、平等待人,保持人們享有的生活的機會平等。當這兩種原則發生衝突時,一般而言公正原則可以優先於善行原則,但並沒有明確的標準可以說明什麼時候公正居於優先,什麼時候不居於優先。在具體道德境遇中優先套用何種原則,依靠善良意志、思想清楚以及對有關事實的了解。但這兩條原則在某種意義上最終是一致的,它們合二為一的理想情景就是每個人都享有他能夠實現的最好的生活。正如混合義務論本身所表明的,它是義務論和後果論的調和與折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