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和砂漿用天然沸石粉(JG/T 3048-1998)》由建設部標準定額所提出。由建設部建築工程技術標準歸口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歸口。附錄A,附錄B,附錄C都是標準的附錄。清華大學,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北京中建建築科學技術研究院,山東建材學院,北京市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山東青島套用化學建材廠,深圳大學,唐山中建工程技術研究所主要起草。北京住宅建設設備物資公司,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院,吉林省第二建築公司構件廠,山東萊西市套用技術研究所,黑龍江省交通科學研究所,三河雷捷水泥工業公司,東北電業管理局三公司,河北建築工程學院,黑龍江省勃利縣科委參加起草。
基本介紹
- 書名:混凝土和砂漿用天然沸石粉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出版日期:1998年9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2332
- 外文名:Natural Zeolite Powder Used in Concrete and Mortar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5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
文摘
6試驗方法
6.1吸銨值按附錄A(標準的附錄)的規定進行。
6.2細度按GB 1345的規定進行。
6.3沸石粉水泥膠砂需水量比按附錄B(標準的附錄)的規定進行。
6.4沸石粉水泥膠砂28天強度比按附錄C(標準的附錄)的規定進行。
7檢驗規則
7.1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7.2型式檢驗
7.2.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正常生產時,每6個月檢驗一次;
b)正式投產或工藝有較大改變而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停產超過3個月,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等級差異時;
e)法定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2.2型式檢驗項目見表2,按本標準第6章進行檢驗。
7.3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應在型式檢驗結果有效期內進行,否則出廠檢驗結果無效。
7.3.1出廠檢驗項目見表2,按本標準第6章進行檢驗。
7.3.2沸石粉出廠應有檢驗合格證,內容包括:廠名、合格證編號、沸石粉等級、批號、出廠日期和出廠檢驗結果。
7.4取樣方法
7.4.1型式檢驗取樣方法
以每120t相同等級的沸石粉為一批,從每批不同部位隨機抽取10份試樣,每份不少於1.0kg,混合均勻,按四分法縮取至比試驗所需量大一倍的試樣。
7.4.2出廠檢驗取樣方法
以每120t相同等級的沸石粉為一批,5天的產量不足120t者按一批計。
散裝沸石粉的取樣:應從不同部位取10份試樣,每份不少於1.0kg,混合均勻,按四分法縮取。
袋裝沸石粉的取樣:應從每批中隨機抽取10袋,並從每袋中各取不少於1.0kg的試樣,混合均勻,按四分法縮取。
7.5判定規則
根據表2規定的項目進行型式檢驗或出廠檢驗。當有任一項目達不到規定要求時,應從同一批中重新取樣,對不合格的項進行復驗。復驗仍達不到要求時,則該批沸石粉應降級處理或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8包裝、運輸和儲存
包裝、運輸和儲存參照GB 6388和GB 191執行。標誌FS·Ⅰ用紅色,FS·Ⅱ用綠色,FS·Ⅲ用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