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下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招標、拍賣、掛牌範圍和程式,第三章 招標、拍賣、掛牌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下發《淳安縣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辦法(試行)》的通知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09-2-20 |
實施日期:2009-2-20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
杭府法備告[2009]6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下發<淳安縣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辦法(試行)>的通知》(淳政辦發[2008]226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淳政辦發〔2008〕226號 關於下發《淳安縣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下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集體森林、林木、林地流轉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改革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是指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將其可以依法流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的集體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適用本辦法。
依法徵收、徵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改變林地用途,進行非林業建設的林地使用權流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縣鄉紀檢監察機構依法對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監督指導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是指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將其可以依法流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的集體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適用本辦法。
依法徵收、徵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改變林地用途,進行非林業建設的林地使用權流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縣鄉紀檢監察機構依法對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監督指導工作。
第二章 招標、拍賣、掛牌範圍和程式
第六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應當招標、拍賣、掛牌:
(一)用材林幼齡林面積100畝以上,中齡林、近成過熟林連片立木蓄積300立方米以上;
(二)經濟林價值5萬元以上;
(三)薪炭林、竹林面積100畝以上;
(四)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面積100畝以上。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及其方式,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鄉鎮共有和鄉村共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及其方式,由共有人協商同意。
第八條 山林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招標、拍賣、掛牌。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鄉鎮共有和鄉村共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前,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招標、拍賣、掛牌的標底或底價應當以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為依據。
第十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可以由原所有人或權力人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但應當在統一建立的縣鄉森林資源流轉平台上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的,具體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掛牌的,出讓方發布掛牌公告,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具體辦法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一)用材林幼齡林面積100畝以上,中齡林、近成過熟林連片立木蓄積300立方米以上;
(二)經濟林價值5萬元以上;
(三)薪炭林、竹林面積100畝以上;
(四)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面積100畝以上。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及其方式,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鄉鎮共有和鄉村共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及其方式,由共有人協商同意。
第八條 山林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招標、拍賣、掛牌。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鄉鎮共有和鄉村共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前,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招標、拍賣、掛牌的標底或底價應當以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為依據。
第十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可以由原所有人或權力人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但應當在統一建立的縣鄉森林資源流轉平台上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的,具體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掛牌的,出讓方發布掛牌公告,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具體辦法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招標、拍賣、掛牌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鄉鎮共有和鄉村共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前,應當通過縣林業行政主管理部門對山林權屬、流轉目的、林業規劃、森林採伐計畫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後,出讓人和受讓人必須簽訂書面契約,並在10日內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契約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出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
(二)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林地類型、座落位置、面積及四至界線地形圖、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株數等;
(三)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
(四)流轉期限及起止時間;
(五)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責任;
(六)契約期滿時森林、林木和林地存量的處置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十四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契約期限不超過70年。
受讓人再行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應當徵得原所有權人以及原權利人同意,並不得超過原契約的剩餘期限。
流轉不得損害原所有權人以及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後,受讓人應當會同出讓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成交後,其森林、林木的採伐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後應當進行更新造林的,受讓人應當於當年或者次年內,按照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完成跡地更新造林,並通過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造林質量驗收。
第十三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後,出讓人和受讓人必須簽訂書面契約,並在10日內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契約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出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
(二)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林地類型、座落位置、面積及四至界線地形圖、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株數等;
(三)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
(四)流轉期限及起止時間;
(五)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責任;
(六)契約期滿時森林、林木和林地存量的處置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十四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契約期限不超過70年。
受讓人再行流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應當徵得原所有權人以及原權利人同意,並不得超過原契約的剩餘期限。
流轉不得損害原所有權人以及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後,受讓人應當會同出讓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招標、拍賣、掛牌成交後,其森林、林木的採伐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後應當進行更新造林的,受讓人應當於當年或者次年內,按照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完成跡地更新造林,並通過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造林質量驗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流轉而採用其他方式流轉或採用化整為零及其他方式規避招標、拍賣、掛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在招標、拍賣、掛牌過程中,出讓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競得人和中介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干涉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以及在該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在招標、拍賣、掛牌過程中,出讓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競得人和中介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干涉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以及在該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集體森林、林地、林木流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