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城市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編報並組織實施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規劃、計畫;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經費的年度使用計畫;參與編制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景觀等專項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督查和考核;負責組織全縣性綜合行政專項執法和其他重大執法活動;負責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並對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負責全縣“數字城管”的建設、運行、監管和考核工作;負責相關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設標準、規範的編制工作;參與市容環衛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標準制定。
(三)負責城鎮建成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審批、養犬許可、工程渣土準運證核准、城鎮建成區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建築物和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審批、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臨時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審批、臨時堆放物料或其他設施審批等職責。
(四)行使以下綜合行政執法職權:
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城鄉規劃、城市綠化、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城市道路、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行為)、公安交通(侵占城市人行道行為)等21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根據上級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和環保管理體制改革等工作部署,結合淳安實際,按照“成熟一批,劃轉一批”的原則,有序推進實施,並同步調整、公布有關部門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具體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的職權事項以縣政府公告為準。
(五)承擔千島湖沿湖沿線綜合巡查工作。
(六)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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