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黃金大劫案
- 發生時間:2013年9月23日
- 發生地點:深圳市寶安區
- 參案人員:張景光、賴乙金、賴長金
- 宣判時間:2014年11月28日
案件,一審宣判,
案件
在關押地點,賴乙金、張景光、賴長金3人與張某就贖金展開商談,最終以5000萬元成交。根據被告人的要求,張某隨後聯繫了黃金珠寶公司和公司財務人員。當晚7時30分許,張某的司機陳某將由珠寶公司拿到的185公斤黃金(經鑑定,黃金價值人民幣48729000元)送至寶安機場停車場內交予賴乙金、張景光、賴長金。次日凌晨3時許,張景光在逃離深圳後通知龍大成釋放了張某。
案發一個月後,案件成功告破,所有黃金均被追回,相關20人落入法網。
一審宣判
2014年11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張景光、賴乙金、賴長金3人因暴力劫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搶劫罪,被分別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其他17名被告分別因非法拘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窩藏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3個月到4年不等。
宣判後,張景光等11名被告提出抗訴,但最終被廣東高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