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農副產品拍賣規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拍賣規定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農副產品拍賣規定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4-01-25
- 生效日期:1994-01-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發布日期】1994-01-25
【生效日期】1994-0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發布日期】1994-01-25
【生效日期】1994-0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8號)
《深圳經濟特區農副產品拍賣規定》已經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厲有為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經濟特區農副產品拍賣規定
市長 厲有為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經濟特區農副產品拍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對農副產品拍賣市場的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農副產品拍賣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特區內拍賣農副產品,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農副產品拍賣,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拍賣品種、質量、計量和價格
第四條拍賣農副產品,應當依照《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的規定設立拍賣機構。
第五條拍賣機構應當提供農副產品拍賣場所。
拍賣農副產品,除法定節假日外,應當每天舉行,具體的拍賣時間和場次由拍賣機構確定。
拍賣農副產品,除法定節假日外,應當每天舉行,具體的拍賣時間和場次由拍賣機構確定。
第六條依本規定拍賣的農副產品包括即時交割的現貨和交割期在30日以內的農副產品買賣契約(以下簡稱農副產品買賣契約)。
農副產品買賣契約為標準契約,由拍賣機構擬訂,並經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後由拍賣機構印製。
可以拍賣的農副產品品種由市政府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農副產品買賣契約為標準契約,由拍賣機構擬訂,並經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後由拍賣機構印製。
可以拍賣的農副產品品種由市政府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七條拍賣的農副產品的質量等級,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腐敗變質或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農副產品,一律不準拍賣。
腐敗變質或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農副產品,一律不準拍賣。
第八條拍賣的農副產品實行計量規範化或計量標準化,交易單位以每500克計算或以件計算。
第九條競買人最高應價為成交價格,拍賣計價貨幣為人民幣。
第十條農副產品買賣契約拍賣成交後,拍賣機構應當在契約上背書並加蓋公章。
農副產品買賣契約拍賣成交後,當事人應按契約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違反者,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農副產品買賣契約拍賣成交後,當事人應按契約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違反者,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委託人、競買人
第十一條凡委託拍賣機構拍賣農副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稱委託人,凡參與拍賣競價購買農副產品的單位或個人稱競買人。
第十二條競買人為單位的,應持營業執照或有效的證明檔案向拍賣機構申領《競買證》。競買人為個人的,應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向拍賣機構申領《競買證》。
第十三條委託人和競買人必須遵守如下規則:
(一)競買人憑《競買證》參與競買;
(二)拍賣的農副產品必須符合拍賣機構規定的規範品種、規格、包裝、計量,按指定位置順序存放,並在指定地點交割;
(三)拍賣成交當場次結清貨款。
(一)競買人憑《競買證》參與競買;
(二)拍賣的農副產品必須符合拍賣機構規定的規範品種、規格、包裝、計量,按指定位置順序存放,並在指定地點交割;
(三)拍賣成交當場次結清貨款。
第十四條委託人和競買人參加拍賣,應當遵守拍賣機構的管理規定和拍賣守則。
第十五條競買人參加競買農副產品,應當按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拍賣機構交納保證金。
第十六條每場次拍賣結束後,競買人不參加以後場次拍賣的,拍賣機構應一次性退回競買人所交納的保證金,並同時收回《競買證》。競買人參加以後場次拍賣的,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 拍賣方式和程式
第十七條拍賣機構應當公布當日拍賣的農副產品的品種、規格、價格、質量、數量。
第十八條農副產品拍賣由拍賣機構指派拍賣員主持。拍賣員應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並持有主管部門發給的拍賣員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拍賣員職責如下:
(一)主持開市、收市;
(二)安排各場次農副產品拍賣順序,並主持拍賣;
(三)確認成交,開具交易清單;
(四)維持拍賣場所秩序。
(一)主持開市、收市;
(二)安排各場次農副產品拍賣順序,並主持拍賣;
(三)確認成交,開具交易清單;
(四)維持拍賣場所秩序。
第二十條拍賣開始,拍賣員可以以委託人報價或前一交易日該種農副產品拍賣的平均成交價作為開叫價。
第二十一條拍賣競價應按拍賣機構規定的價位規則進行。
第二十二條拍賣的主要程式:
(一)委託人向拍賣機構申報委託拍賣的農副產品的品名、數量、規格、質量等級、價格;
(二)競買人在拍賣員主持下公開競價;
(三)交易成交,競得人在交易清單上籤字;
(四)委託人和競得人通過拍賣機構進行交割、結算;
(五)拍賣機構按規定收取佣金及代收稅金等。
(一)委託人向拍賣機構申報委託拍賣的農副產品的品名、數量、規格、質量等級、價格;
(二)競買人在拍賣員主持下公開競價;
(三)交易成交,競得人在交易清單上籤字;
(四)委託人和競得人通過拍賣機構進行交割、結算;
(五)拍賣機構按規定收取佣金及代收稅金等。
第二十三條每筆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應向拍賣機構支付佣金。
佣金的收取標準由市政府物價部門核定。
拍賣機構因拍賣活動向委託人提供了裝卸、包裝、儲藏、加工、清潔等必要服務的,可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費用。
佣金的收取標準由市政府物價部門核定。
拍賣機構因拍賣活動向委託人提供了裝卸、包裝、儲藏、加工、清潔等必要服務的,可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費用。
第五章 交割結算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所稱交割是指每交易場次的實物交收及貨款支付。
拍賣成交後委託人和競得人應通過拍賣機構統一結算貨款。
即時交割的現貨,委託人和競得人應於拍賣機構指定的地點進行實物交收。農副產品買賣契約拍賣成交後的實物交收,按契約的約定履行。
拍賣成交後委託人和競得人應通過拍賣機構統一結算貨款。
即時交割的現貨,委託人和競得人應於拍賣機構指定的地點進行實物交收。農副產品買賣契約拍賣成交後的實物交收,按契約的約定履行。
第二十五條競得人拒不支付貨款的,委託人可要求拍賣機構中止辦理交割手續,拍賣機構應收回競得人的《競買證》,取消其競買資格。
第二十六條拍賣成交後,交易發票須加蓋拍賣機構財務專用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拍賣成交後委託人交付的農副產品與提交的樣品規格、標準不一致的,由拍賣機構責成委託人退回貨款,委託人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八條競得人於拍賣成交後反悔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另行拍賣的差價損失。
第二十九條拍賣機構違反本規定,造成有關當事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拍賣員在主持農副產品拍賣中違反本規定,造成有關當事人損失的,由拍賣機構和拍賣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拍賣員在主持農副產品拍賣中違反本規定,造成有關當事人損失的,由拍賣機構和拍賣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市政府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有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