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
- 通過時間:2013年6月28日
- 簡稱:《保護規定》
- 省份:深圳
簡介,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具體條例,規定由來,
簡介
《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簡稱《保護規定》是全國首個保護救助人的專門立法,將為好人好事行為撐起一把保護傘,誣告陷害救助人將擔責。
深圳此次出台《保護規定》旨在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該規定全文僅10條,不足700字,是深圳市最短法規之一。
通過日期
《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8日通過。
施行日期
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具體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救助人,是指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對在緊急情況下遭遇人身損害或者人身損害危險的人,自願提供救助的自然人。
第三條 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四條 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人身損害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五條 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
第六條 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救助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
被救助人誣告陷害救助人的,處理機關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公共徵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第七條 知道救助情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救助人的救助行為提供合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的,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對證人予以獎勵。
第八條 救助人因救助行為與被救助人產生民事權益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第九條 對救助人的獎勵和其他保護,適用見義勇為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由來
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長周成新從2011年5月起著手擬定條例草案,期間得到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的大力支持,在先後修改了十幾個版本的條例後,市法制辦終於在2011年11月向社會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