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8月17日通過,於2017年8月21日公布。本條例共七章六十八條,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
- 發文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文號:公告第八十號
- 發文時間:2017年8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1日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解讀,出台背景,起草過程,主要亮點,
條例公告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八十號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8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8月21日
條例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人才發展,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為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和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建設提供智力支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培養、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和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作出貢獻的勞動者。
第三條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為人才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組織保障。
第四條 人才工作應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努力實現人才規模、質量和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人才發展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深度融合。
第五條 擴大人才開放,充分開發利用國內國際人才資源,不唯地域引進人才,不求所有開發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
第六條 突出市場導向,堅持以用為本,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人才供求、價格和競爭機制,保障和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加快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保障人才合法權益。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符合本地實際需要的人才發展專項規劃,並將人才發展列為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產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專項規劃應當將人才工作作為重要內容。
第九條 市、區設立人才工作領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進行巨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
(二)研究制定並指導落實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重大人才政策等;
(三)組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協調推進重點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並督促落實;
(五)研究決定有關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的牽頭抓總、協調督促、服務保障等具體工作,協調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市人力資源部門作為市人民政府人才工作管理部門,與市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創新、教育、衛生、文體旅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人才工作。
第十一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人民團體以及行業協會等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繫服務各類人才,開展相關領域的人才工作。
第十二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人才工作情況,定期發布本市人才工作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才政策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及時調整或者提出調整意見。
第十四條 每年11月1日為深圳人才日。
第二章 人才培養
第十五條 人才培養應當堅持德才兼備,加強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注重人才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培養,實現系統培養、整體開發,立足崗位成才,推進終身教育。
第十六條 建立基礎研究人才培養長期穩定支持制度,完善人才能力提升培養支持制度。符合條件的人才開展基礎研究、技術攻關、創新創業、國際交流等,可以由政府財政性資金給予補貼。
第十七條 統籌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開發規劃,加強產業人才需求預測,加快培育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推動人才工程項目與產業發展相銜接。
第十八條 注重吸引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合作建設特色學科、學院和高等院校,建立高等院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動態調整機制,構建國際化開放式創新型高等教育體系。
創新高等院校辦學體制,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出資、捐贈等方式參與創辦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發展。
第十九條 加強基礎教育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基礎教育水平。本市中國小校應當設定創新能力培養課程,提升學生綜合素質。
第二十條 推動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與企業以多種方式開展合作,促進形成企業和學校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產業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職業教育制度。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出資、捐贈等方式獨立、聯合舉辦職業院校,或者為職業院校學生提供實習、就業等服務。企業因接受實習生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依法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專項用於職工參加各類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經費使用情況應當向本單位職工公開。
在職業培訓補貼目錄範圍內的參加培訓人員或者培訓機構,以及用人單位和社會組織開辦的、面向社會開放的培養培訓平台,符合條件的,可以由政府財政性資金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設立技能大師工作室、技師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養平台,或者技術技能人才參與技術改造、技能競賽、技藝交流等活動,符合條件的,可以由政府財政性資金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完善博士後培養體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對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以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可以由政府財政性資金給予補貼,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四條 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經向教育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登記備案,可以實施非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
教育部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相關標準和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 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設立的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等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應當向相關人才開放共享。
鼓勵企業等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等向社會開放共享,建立相應的利益補償、後續支持機制。
第三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二十六條 人才引進應當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堅持精準施策、靶向引才,注重柔性引才用才,打破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中長期海內外人才和團隊引進計畫,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人才引進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人才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入戶,其配偶可以自願選擇直接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入戶。
第二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定期發布緊缺人才目錄。
緊缺人才目錄內的人才,可以在入戶、生活保障以及創新創業等方面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制定辦法,吸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提高在艱苦崗位和基層一線人才保障水平,引導人才向艱苦崗位和基層一線流動。
第三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業等在海外創辦或者共建研發機構,引進使用海外優秀人才。
第三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可以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研和技術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可以利用其專業特長到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照規定獲得報酬。具體辦法由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攜帶科研項目和成果在本市離崗創業;在規定期限內返回原單位的,接續計算工齡,並按照所聘崗位等級不降低的原則,結合個人條件及崗位空缺情況聘用至相應等級崗位。
第三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人才被本市用人單位聘請從事短期教學、科研、技術服務、項目合作等達到規定時間的,聘用期間可以享受本市相關人才政策待遇。
第三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發布具備境外專業資格的人才在本市執業的目錄。列入目錄內的境外專業人才,可以在本市執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第四章 人才評價
第三十六條 人才評價應當以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和貢獻為重點,突出用人單位等市場主體的主導地位,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機制及評價責任、信譽制度。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部門制定人才認定標準時,應當將同行評價、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納入評價要素。
對現有人才認定標準未涵蓋的人才,確有需要的,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認定。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部門認定人才時,可以採信風險投資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的評價意見,也可以授權行業協會、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直接認定。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部門可以設立由行業傑出人才和領軍企業管理人員等組成的人才舉薦委員會,推薦優秀人才,並對舉薦委員會推薦的優秀人才予以確認。
第四十條 具有較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可以承接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評定工作。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請評定為工程技術員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可以申請鑑定為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加強人才認定和評價的專家資料庫建設,並建立專家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
第五章 人才激勵
第四十三條 人才激勵應當以體現知識價值為依歸,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人才創新創業活力,使人才各盡其能、各展其長、各得其所,鼓勵創新、寬容失敗,讓人才價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實現。
第四十四條 鼓勵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創新智慧財產權投融資產品,引導企業科學核算和管理智慧財產權資產,完善智慧財產權信用擔保制度,促進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
加強智慧財產權代理、諮詢、鑑定、評估等專業服務機構建設。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運營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可以由政府財政性資金予以補貼。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績效工資制度規定,自主制定激勵人才的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辦法。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科技創新部門完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制度,強化績效激勵,合理補償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
第四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等股權形式給予本企業相關科研人員的獎勵,科研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遞延或者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有企業對其認可的科技研發、經營管理、高技能等人才可以採取股權、分紅等方式給予激勵。具體方式和內容由企業與當事人依法協商確定。
第四十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後,由單位向職務發明完成人員、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支付報酬、給予獎勵。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指引,制定本單位報酬和獎勵制度或者與科研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未制定或者未約定的,按照政府相關意見執行。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前款規定製定的報酬和獎勵制度,應當報送財政部門或者上級產權單位備案,並在本單位公示。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支出,可以一次性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
第四十八條 市、區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研究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可以約定由研究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和所在單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
提高市、區財政性資金資助研究項目的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績效支出在間接費用中不設比例限制。績效支出納入單位獎勵性績效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第四十九條 建立人才榮譽和獎勵制度,由市、區人民政府對有重大貢獻的各類人才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設立“人才伯樂獎”,由市人民政府對在本市人才培養、引進過程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五十一條 建立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許可和行政收費事項。
第五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業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經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機構應當在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備案。
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組織制定相關標準和指導意見。
第五十三條 發展人才專業化服務機構,放寬人才服務業準入限制。積極培育各類專業社會組織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等職能。
第五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才專項資金,用於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服務以及支持人才創新創業。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為人才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和保障。
第五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揮政府投資引導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設立人才創新創業基金,通過階段性持有股權等多種方式,支持海內外創新創業人才在本市創新創業。
第五十六條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編制人才住房發展規劃,通過以租賃為主,租賃、出售、補貼相結合的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
建立健全人才安居政策體系,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情況,及時對人才安居的標準、條件等事項予以調整。
第五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人才入戶、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健以及外國人才來華簽證、居留等提供便利化服務,落實相關待遇。
第五十八條 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並在本市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隨遷配偶和未滿十八周歲未婚子女,在教育、就業、社保、醫療、住房購置等方面可以享受市民待遇。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人才綜合服務平台,為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務。
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制定人才公共服務清單,明確提供人才公共服務的種類、性質、內容和方式。
第六十條 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人才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台的,可以由政府財政性資金給予補貼。
第六十一條 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和應對機制,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營造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公平競爭環境。
對符合條件的重大智慧財產權保護活動,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二條 建立人才創新創業維權援助機制。人才因創新創業需要相關法律服務或者法律幫助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機構安排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服務或者法律幫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條 建立人才信用徵信系統,完善人才失信懲戒機制, 將人才信用作為人才引進、評定、培養、財政資金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建立行業性或者企業間的誠信聯盟,支持聯盟成員制定信用行為規範。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人才政策優惠或者扶持資金的,由政策實施部門或者扶持資金審批部門取消其獲得的榮譽、獎勵,追回其所獲得的資金;該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五年內不得參加人才獎項評選或者享受本市人才優惠政策和資金資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可以開展人才創新政策先行先試,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人才管理體制機制。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區,包括市轄各行政區及光明、大鵬等管理區。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條例解讀
出台背景
深圳是一座因人才而興、因人才而盛的城市。一直以來,深圳市委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人才工作,特別是近幾年,陸續出台了“促進人才優先發展81條”、“十大人才工程”等人才政策,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政策體系,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亟需以立法的方式固化下來,將人才政策優勢努力轉化為人才立法優勢,為廣聚“天下英才”提供法治保障。
深圳的人才立法,最早追溯到2002年7月出台的《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隨著形勢的發展,人才工作的內涵和對象不斷拓展,僅針對人才流動制定的人才市場條例,顯然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隨著深圳城市的發展,人才規模不斷壯大特別是海外人才的大量引進,對人才政策賦予法治剛性的渴望和呼聲越來越高,所以,深圳人才工作條例因時而生、應勢而為,發揮人才立法的“定海神針”作用成為了現實的需要。
剛剛勝利閉幕的黨的十九大,宣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旗幟鮮明地提出要實行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可以說,《條例》的出台既是深圳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海內外廣大人才的殷切期盼,同時也符合新時代深圳發展的需要。
起草過程
按照市第六次黨代會提出的要求,自2015年4月中旬起,由市委組織部牽頭,市人大法工委、內司工委和市科技創新委、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法制辦等單位共同參與,共同組成人才立法調研起草小組,啟動了《條例》制定工作。《條例》制定中堅持開門立法,累計召開專題座談會20餘場,徵詢100多位專家學者和海內外各級各類人才意見,並廣泛徵求社會的意見建議,歷時2年多時間,數易其稿,於今年8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於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亮點
《條例》立足深圳實際,堅持問題導向,充分發揮“敢闖敢試”的特區精神,勇於改革創新,在人才培養、人才引進與流動、人才評價、人才激勵、人才服務與保障等各方面都有很多突破和亮點。
(一)確立最具剛性的約束要求。人才競爭,從根本上來說是人才制度的競爭。以人大立法形式推動人才工作,就是希望提升人才制度的剛性約束力。《條例》全文出現“應當”這個詞有20多處,這個詞的含義從法律層面理解就是:“一般情況下必須遵守”。比如在領導機構方面,第十條明確了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以及各級各部門人才工作的法定職責,以立法形式推動人才工作齊抓共管、整體聯動;在規劃編制方面,第八條明確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還規定 “產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專項規劃應當將人才工作作為重要內容”,從“規劃先行”的層面保障人才工作的前瞻性和可持續性;在責任追究方面,第六十五條明確要追究未依照《條例》規定履職的單位和個人的相應責任。
(二)構建最開放活躍的市場機制。《條例》圍繞人才作為最重要、最活躍、最具效力的市場要素,著力消除制約人才發展的各種障礙,最大限度激發人才活力。這裡重點體現三個關鍵字:
第一個關鍵字是“放權”,即充分向用人主體放權。例如,第二十四和五十二條規定,取消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和人力資源服務兩項行政許可事項,改為登記備案制;第四十條明確,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評定工作,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可以承接。
第二個關鍵字是“鬆綁”,即放寬或取消對人才的各種限制。如第三十二條,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吸引企業創新人才兼職;第三十三條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等。
第三個關鍵字是“破壁”,即破除各種壁壘,暢通各類資源流動渠道。如第二十五條,要求由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科研設備與儀器應當向相關人才開放共享;第三十條,要求打破體制壁壘,吸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第四十一條,打通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稱互評通道,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技能人才可申請評定工程技術員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可申請鑑定高級工以上的職業資格。
(三)實行最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深圳是一座創新之城,集聚了華為、騰訊等一大批創新企業,PCT國際專利申請量2016年近2萬件、占全國的46.6%,連續13年居國內第一。為營造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公平競爭環境,《條例》集中在第四十四、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條中,對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進行明確的指引。一是明確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和應對機制,營造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公平競爭環境;二是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建立人才信用徵信系統,實行人才失信懲戒機制;三是明確對重大智慧財產權保護活動,可由政府提供支持和幫助;四是鼓勵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創新智慧財產權投融資產品,完善智慧財產權信用擔保制度。
(四)釋放最大範圍的人才激勵因子。《條例》堅持物質獎勵與榮譽激勵並重,實行更具競爭力的高、精、尖、缺人才激勵政策,加大對做出突出貢獻人才的獎勵力度。
一方面,注重物質獎勵。如第四十七條,提出由市政府發布“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指引”,單位按照指引制定本單位獎勵和報酬制度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第四十六條,鼓勵國有企業採取股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研、經營管理、高技能等人才。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市、區財政性資金資助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可約定項目科研負責人及其團隊和所在單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
另一方面,強化精神激勵。《條例》第十四條,明確每年的11月1日為“深圳人才日”,目的就在於營造尊才愛才的良好社會氛圍。我在這裡插一句:後天就是我市首個法定人才日,屆時將在人才公園舉辦開園儀式以及“人才嘉年華”系列活動。歡迎大家提前“踩點”,前往人才公園參觀採風,我們準備了中巴車,等會發布會結束後,可以集中坐車出發。《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立人才榮譽和獎勵制度,由市、區人民政府對有重大貢獻的各類人才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讓人才“名利雙收”。還在第五十條規定市政府設立“人才伯樂獎”,對在本市人才培養、引進過程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讓舉才薦才成為社會風尚。
(五)營造最具吸引力的人才軟環境。《條例》堅持服務人才就是服務發展的理念,根據人才發展的特點和需要,促進人才服務提質提效。
一是建立人才服務清單。第五十一條提出建立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許可和收費事項;第五十一條明確制定人才公共服務清單,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內容和方式。通過清單式地梳理和規範,明確政府對人才服務事項的範圍和職責,讓人才對政府服務“瞭然於胸”。
二是發展專業服務機構。第五十三條提出,放寬人才服務業準入限制,積極培育人才獵頭等各類專業社會組織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為人才提供更具活力、更具個性化的服務。
三是全方位支持服務。如,第五十四、五十五條提出設立人才發展基金和人才創新創業基金,為人才提供資金支持和保障,目前市創新投、高新投、中小擔等企業已設立了三支人才創新創業基金。第五十六條提出把提供人才安居保障納入市、區住房保障部門的法定職責,規定人才安居政策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時調整,就此,我市“十三五”期間將為人才提供30萬套人才住房,是過去五年的4.5倍。
四是建立綜合服務平台。第五十九條明確提出構建全市統一的人才綜合服務平台,整合相關職能部門的人才認定、項目申報、配套待遇落實、創業扶持服務等職能,建立“一口受理、一口對外,內部聯動”的人才服務機制,為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務。
各位媒體朋友,《條例》的頒布,是我市人才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是我市人才工作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標誌著我市建立現代法治化人才法規體系邁出了更加堅實的一步。我們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在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共同努力和廣大人才的積極配合下,《條例》一定能夠開啟我市人才工作新篇章,為建設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先行區提供堅實的人才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