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深圳港口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是:Shenzhen Ports Association(縮寫SZPA)。
第二條 協會是由深圳從事港口行業的單位及與港口行業相關的其他單位自願聯合結成的地方性社會組織,是以研究、推動港口發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港口行業協會。
第三條 協會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努力實踐 “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紮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努力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進一步解放思想,勇於改革進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進行合法的活動。
協會應根據深圳市的實際情況,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與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港口的聯繫,促進橫向交流和合作,成為港口服務的視窗,為深圳經濟特區的建設和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協會是中國港口協會和廣東省港口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深圳市交通局(港務管理局)和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地址是:廣東省深圳市濱河路229號海安中心15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部門協調一切與港口行業有關的經濟技術合作,推動港口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的現代化,推動和促進深圳港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二)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在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監督指導行業內產品價格,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三)由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書面委託,配合、協助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活動,進行資質審查、制訂行業技術標準、行業培訓、質量管理監督、行業評比評估等。
(四)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和參與研討、編制港口發展規劃,協助做好深圳港口立法工作。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本行業發展,向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政策。
(五)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港口生產技術、安全質量、經營管理、工程技術、港口運輸、貨源、設備、運力及聯合運輸的信息資料和方案。
(六)組織港口發展的經濟論證、科研成果的評審;
(七)組織港口技術考察和學術報告,擴大學術交流,提高港口工作者的專業水平;
(八)發揮協會民間組織的作用,加強對港、澳、台地區的港口及其他國內外港口的聯繫,促進技術、信息和人才的交流;
(九)承辦深圳市政府、深圳市交通(港務管理)局、深圳市民組織管理局、中國港口協會、廣東省港口協會或其他有關單位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只設單位會員,不設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港口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港口建設、經營、管理、科研、設計、工程、教育等單位及與港口行業相關的其他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初步審核後,授權會長主持的協會工作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協會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有關經濟技術信息和刊物資料等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協助研究解決重大課題;
(六)要求享受協會的有關福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提交統計資料和其他協會要求提供的必要資料;
(四)提供研究成果(包括撰寫的論文、報告、資料和情況反映等);
(五)提供經濟技術信息和港口建設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議;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解散與清算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超過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一)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協會章程的修改;
(二)會員的除名;
(三)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的選舉、罷免;
(四)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履行職責。
理事從各單位會員中協商產生。擔任理事等協會有關職務的人員如離開會員所在單位,其理事等職務將自動免除,由會員單位另行推薦人選頂替其所擔任的職務,報會長主持的協會工作會議通過,由協會秘書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名譽理事長、顧問的聘任;
(八)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過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依協會章程規定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在理事中協商提出候選人,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協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港口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選舉時不超過68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七)沒有在黨政機關現任公職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立常務副會長,其職責是:協助會長開展協會工作;協助會長具體領導秘書處工作;根據會長的授權,處理協會的事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授權常務副會長主持。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其他職位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屆.確需超過三屆的,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能連任,並報市社團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協會工作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協會工作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涉及重大財務支出的,應由理事會作出決議;
(四)直接領導秘書長的工作;
(五)可授權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臨時代行其職權;
(六)需由理事長處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實行聘任制. 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的產生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列席理事會。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協會工作會議的決議事項;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提出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名單,報協會工作會議研究聘用。
(七)可指定副秘書長臨時代行其職務;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協會工作會議協商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列席協會重大會議及活動。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行業協會財務主管人員變更時,由監事主持財務審計,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審計報告,並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行業協會理事會成員,秘書長,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章 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舉辦與協會宗旨相符的經濟實體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中止協定。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在三十日內報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深圳港口協會會員大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架構
■名譽會長:
郭榮俊
■協會顧問:
金長安 、張炳漢 、傅育寧、王芬(女)、何立基 、鄭宏傑、謝錦添
■會長:
羅慧來
■副會長:
奚治月(女)、鄭少平、李開封、王志賢、嚴剛、徐雲國、屈建東、周擎紅、周鵬、余錦華、王任遠、姚際平、高月珍(女)、黃秉煒
■理事:
石教超、鄧小華、張劍、梁志義、劉金水、關英橋、趙麗君(女)、張建強、王雪(女)、丁曉方、方思忠、陳海松、李國瑞、錢小彬、屈建平、雷正卿、陳計林、呂秋林、吳少聰、徐長青、黃勇、施建才、劉偉、沈誠、楊欣、儲昕、潘科、周端標、凌哲民、聶琦、彭莉(女)、肖波、姚曉、李華生、吳淑儀(女)、陸尚斌、郭旭明、王雲峰、張新
■監事會
主席:林慶文
監事:王一泓、陳敏(女)、吳久春、郭亞麗(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