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築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建築業協會
  • 成立:1988年12月28日
  • 註冊登記機關:深圳市民政局
  • 會員單位:400餘家
協會簡介,發展現狀,組織機構,協會章程,協會領導成員,

協會簡介

深圳建築業協會成立於1988年12月28日。業務指導部門是深圳市建設局,註冊登記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
協會設秘書處、專家委員會、三個分支機構(註冊建造師分會/建築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總工程師委員會)和三個法人單位 (深圳市建築培訓中心/深圳市建築施工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所 /深圳市昌河物業管理公司 )。

發展現狀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做出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積極發展獨立公正、規範運作的專業化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做出的《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專門論述:“發揮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中央把發揮行業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當成是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以李宇明同志為首的建協第四屆理事會(2002年元月24日換屆)、第五屆理事會(2007年4月10日換屆),堅持促進行業發展、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辦會宗旨、堅持“會員辦會、專家治會、社會監督”的辦會方針,逐一落實“服務、代表、協調、自律”的職能,在開展創優、創先活動,提高企業管理水平,開展企業調研,為會員服務,開展行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行業自律和自身建設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
近幾年來,協會緊緊圍繞 “十一五”規劃和市建設局“建設支柱產業、打造建築之都”的戰略目標,積極為企業創造可持續發展環境,推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提高,創精品工程、樹品牌建築,推動技術創新、推廣新技術,創品牌企業、樹行業優秀人才,擴大對專業隊伍的服務範圍,業務滲透建築機械和周轉材料領域。積極為企業創造生產環境、著力解決了大型施工企業的生活生產基地問題。連續兩年被市建設局授予“服務先進單位”。
協會堅持“會員辦會,專家治會,社會監督”的辦會方針,真誠為會員單位和行業發展服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會員監督。實行專家治會,開展工作依靠專家。協會設立了專家委員會,實施專家評審制度,專家對業務決策的結果負責。辦事程式公開,機會公平,結果公正,協會的工作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社會公信力得到增強。專家委員會下設了若干個專業委員會,並建立了協會專家庫,專家庫專家為專業委員會和職能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服務。目前專家庫有專家423人,共分為建築、結構類、諮詢、培訓類、市政工程類、電氣、自動化類、暖通、燃氣、給排水類、建築機械類、法律類和其它類專業。
協會設秘書處、專家委員會、三個分支機構(註冊建造師分會/建築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總工程師委員會)和三個法人單位 (深圳市建築培訓中心/深圳市建築施工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所 /深圳市昌河物業管理公司 )
我協會在有關協會的任職:
·中國建築業協會常務理事
·中國建築業協會質量分會常務理事
·中國建築業協會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常務理事
·中國施工企業協會常務理事
·廣東省建築業協會常務理事
·廣東省建設教育協會副會長
·深圳市新聞出版協會副會長
·深圳市質量協會理事
經過四屆五屆協會的積累,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註冊資金100萬元,自有房產3500多平方米,主要用於辦公和開展培訓工作,固定資產總值約400萬元。
新一屆協會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在廣大會員單位的努力下,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牢牢把握協會發展的歷史機遇,在創新中發展,在規範中前進。

組織機構

協會秘書處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現有專職人員16名,建立了一系列的內部管理制度,辦公自動化水平明顯提高,所有部門負責人實行崗位輪換。秘書處設一室三部,其職能為:
辦公室職能:
1、人事勞資管理;
2、秘書處黨務管理;
3、公文、會務管理;
4、車輛、辦公用品管理;
5、會刊編輯、發行管理;
6、財務管理;
7、接待、交流、聯絡、考察等事務;
8、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培訓鑑定部(對外掛市建築培訓中心和市建築施工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所是兩塊牌子),其職能:
1、編制年度培訓、鑑定計畫,並組織實施;
2、基層管理人員培訓;
3、操作工人技能掊訓及鑑定;
4、建造師考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
5、工程技術標準、法律、法規培訓;
6、其他有關培訓;
7、開展各類型講座;
8、組織行業各工種比武競賽;
9、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工程技術管理部(對外掛總工程師委員會牌子),其職能:
1、工程項目質量管理(優質結構、市優質專業工程、 市優質工程評選);
2、安全與文明施工管理(市文明工地、市雙優工地評選);
3、四新、節能、環保技術的推廣和套用管理;
4、優秀QC小組成果、市級工法的評審及發布;
5、工程技術諮詢管理;
6、用戶滿意工程的評選;
7、組織優質工程、雙優工地的現場觀摩交流;
8、總工程師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9、向省、部級推薦優質工程、雙優工地、QC成果、先進工法、用戶滿意工程等事務,並組織、接待各上級部門的複查工作;
10、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企業與執業資格管理部(對外掛建造師分會和建築機械 管理與租賃分會兩塊牌子)其職能:
1、會員會籍管理(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2、行業自律管理;
3、行業統計;
4、品牌企業評選管理;
5、“三優”評選管理(優秀企業經理、項目經理、總工);
6、專家庫管理;
7、網站管理和建築法律諮詢工作委員會管理;
8、會費繳納管理;
9、建造師分會管理和執業經理人分支機構管理;
10、建築機械設備、周轉材料租賃工作委員會的管理;
11、在政府與企業間上傳下達、反饋信息;
12、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協會章程

深圳建築業協會章程
(二 00 五年七月八日四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深圳建築業協會”。深圳建築業協會的英文譯名是“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CIATION ”,縮寫“ SCIA ”。
第二條 深圳建築業協會是由在深圳地區註冊登記的建築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自願結成的建築行業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深圳建築業協會經深圳市建設局審批成立,在深圳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深圳建築業協會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
深圳建築業協會應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建築行業發展,促進深圳市現代化建設。
第四條 深圳建築業協會接受主管單位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深圳市建設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深圳建築業協會的住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紅荔西路 7024 號魯班大廈,郵政編碼: 51803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深圳建築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供有關建
築市場的管理意見和建議; 參與制定、修改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的
政策法規,並在本行業組織貫徹實施;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依照法律法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三)溝通本行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向企業宣傳和傳遞政府的政策意圖,維護會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行業信息數據統計,編輯印發會刊、資料,定期交流行業及企業發展情況,建立行業信息網路、信息培訓,為政府和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五)開展企業員工的培訓工作,提高企業員工的整體素質;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的職稱評定、勞動技能鑑定評級等工作;
(六)根據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指導和督促本行業宣貫 ISO 系列的質量、安全、衛生體系標準的認證認可諮詢活動,組織開展工程評優和本行業企業評優等活動;
(七)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布置,組織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年檢的初審;
(八)組織先進技術和管理交流,開展技術和管理諮詢,推廣套用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總結推廣現代化管理經驗,推動全行業技術和管理進步;
(九)開展對內對外交流,發展同國內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區以及國外同業組織機構的聯繫,組織各種參觀、考察活動,促進經濟和技術的合作和交流;
(十)受政府和業主的委託,對沙河和南山兩個外駐施工企業
生產、生活基地實行管理,營造一個安全、文明、整潔、舒適的社區環境;
(十一)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深圳建築業協會的會員一般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深圳建築業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遵守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三)在深圳地區註冊登記的建築企業、與建築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設計、教育部門。
(四)對深圳地區建設有一定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應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本協會的理事為會員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再由理事會提名 70 名有代表性的非理事會員為代表候選人,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章程或對章程重要內容的修改;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會員提案;
(五)決定會費標準的變動;
(六)會員的除名;
(七)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全體會員或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贊成方能生效;對第十四條(一)、(二)、(三)、(六)、(七)款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3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成員不超過全體會員數額的 40% 。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協會章程履行職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對章程非重要內容的修改;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全部理事人數 1/2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原則上須由理事本人參加,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可由書面授權人參加,如連續兩次未參加理事會議,則視為自動失去理事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理事在各會員單位或個人中產生,理事單位應指定主要負責人擔任;擔任理事的人員如有變更,理事單位須提交書面的變更材料,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替補。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 1/3 。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款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全部常務理事人數 1/2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協會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所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為社會各界(包括本行業)關心建築行業和支持建協工作的資深知名人士。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心本協會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選舉時年齡不高於 68 周歲。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協會法定代表人連任不超過兩屆,其他職位連任原則上不超過三屆。其他職位連任確需超過三屆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後方能連任,並報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會長 1 人;設副會長 4 人。本協會會長不兼任秘書長。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提名,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的罷免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並報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和市民政局備案。
本協會設監事,監事人數為 2 名,監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提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應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行業協會財務主管人員變更時,由監事主持財務審計,並向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提交審計報告,並可直接向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和市民政局報告。
行業協會理事會成員、秘書長、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可授權副會長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負責處理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的產生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或分支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式設立和開展活動。
本協會工作人員面向社會招聘,實行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本協會按勞動法規定與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工作人員按有關法規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本協會工作人員也可向會員單位借聘。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收取會費。各單位會員應按其資質等級繳納會費。
借聘人員單位免交借聘期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
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和深圳市戶口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及財務主管人員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報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審查同意,並報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深圳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 , 在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2005 年 7 月 8 日 四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領導成員

深圳建築業協會領導及職務
部門或機構
姓名
職務
領導班子
尹劍輝
會長
彭迎祥
秘書長
張志強
副秘書長
趙正明
副秘書長
潘小兵
副秘書長兼工程部部長
綜合辦公室
黎軍
主任
鄭阿曼
副主任
胡曉萍
副主任
劉志彬
副主任
周業兢
秘書
卜慶忠
司機
工程技術部
黃友義
副部長
關偉晉
副部長
任霏
秘書
市場發展部
王娜
部長
陳克旺
副部長
苗 靖
副部長
何錦瓊
主辦秘書
李孔炎
秘書
培訓中心
田 力
副主任(主持工作)
林小庭
副主任
趙麗娟
副主任
黃 浩
主辦秘書
肖 陽
主辦秘書
馬星星
秘書
張楚東
秘書
王 力
秘書
楊歡歡
秘書
陳 鵬
秘書
劉艷華
秘書
滕 蓉
會計
於紅軍
出納
財務部
蘭麗娟
部長
譚麗婭
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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