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圳青春志願者協會章程

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圳青春志願者協會章程

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圳青春志願者協會是由大浪地區熱愛公益志願服務的人士為弘揚志願服務精神,傳播公益服務理念,展示青春才華,傳播文化藝術,豐富民眾文化生活,促進社區融合與和諧而自願組成的公益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圳青春志願者協會是由深圳資深公益人士、打工作家、詩人、原大浪文化義工隊隊長付子龍發起組建。協會發展吸取了文化義工的傳統,並結合深圳公益發展的時代氣息,推出“圳青春藝術團”大型公益項目,目前,累積服務人群數萬人次。

圳青春志願者協會以走進社區、企業、青工為基本要求,以文化藝術宣傳交流為主導元素,以發揚無私奉獻的志願者精神為指導,積極開展各類志願服務,並嚴格遵守志願者服務理念,以“贈人玫瑰,手有餘香”為服務宗旨,切實落實“真誠志願正能量,愛心公益圳青春”的號召。

圳青春的誕生是社會賦予的神聖職責,我們堅信,在圳青春的帶領下,我們一定能走得更遠!愛心公益,圳青春在行動!

因為有愛,我們相聚;因為有情,圳青春引領!

趕快加入我們吧,讓我們與圳青春一起成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圳青春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Shenzhen Longhua new District Office of Dalang Zhenqingchun Volunteer  Association �
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圳青春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圳青春志願者協會,英文名稱為:
ShenzhenLonghuanewDistrictOfficeofDalangZhenqingchunVolunteer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ZLHDLZQCVA”。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大浪地區熱愛公益志願服務的人士為弘揚志願服務精神,傳播公益服務理念,展示青春才華,傳播文化藝術,豐富民眾文化生活,促進社區融合與和諧而自願組成的公益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志願服務精神,傳播公益服務理念,帶領會員積極參與公益服務,通過開展相關文化藝術服務活動,豐富民眾文化藝術生活,提升人民民眾的文化藝術品位和文明素質,樹立優良的社會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為大浪地區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辦事處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龍華新區社會建設局作為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為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街道華寧路頤豐華工業園17棟101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志願服務相關知識的宣傳,弘揚樂於助人無私奉獻的志願服務精神。
(二)招募和培訓志願者。
(三)積極與公益事業的基金會、企業、政府、媒體及其他社會慈善團體組織進行交流合作,積極承辦相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四)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各類文化藝術的培訓、交流、學習等公益服務活動。
(五)積極為社區、企業等提供相關公益服務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公益志願服務方面有一定興趣和愛好,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公布會員名單。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會長(或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元;
副會長(或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元;
理事(或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元;
一般會員(或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元。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變更名稱、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4年11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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