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是為了培育一批競爭力強的重點物流企業,形成具有強大影響力的世界級物流產業集群,推動我市形成完善集約高效的現代物流服務體系,支持我市加快建設具有全球重要影響力的物流中心,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一批競爭力強的重點物流企業,形成具有強大影響力的世界級物流產業集群,推動我市形成完善集約高效的現代物流服務體系,支持我市加快建設具有全球重要影響力的物流中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物流企業,包括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企業。
第三方重點物流企業,是指為客戶提供整體物流組織或者多環節物流服務,為製造或者商貿企業提供採購、運輸、分撥、配送、庫存管理、信息等服務,有效連結生產製造和終端客戶,開展實體物流運作的物流服務企業。
第四方重點物流企業,是指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為客戶提供物流信息系統服務,開展物流技術設備的研發與推廣套用,以及提供物流解決方案的技術服務型企業。
第三條 重點物流企業認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企業自願申報、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監管的制度。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四條 重點物流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在我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並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運營時間。
第五條 重點物流企業在申報、認定及結果公示期結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六條 重點物流企業申請之日起的前兩年企業未發生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未引發較大影響的社會突發事件並被我市或者省級及以上部門通報。
第七條 第三方重點物流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於95%,第四方重點物流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於90%。
第八條 第三方重點物流企業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總資產5000萬(人民幣,下同)以上;
(二)企業自申請之日起的前兩年內滿足以下條件:
1.年經營收入超過8000萬元,或者超過6000萬元且年增長率不低於10%;
2.主營物流業務收入占營收比例不低於70%;
3.年利潤總額不低於150萬元;
4.每年在我市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不低於100萬元。
企業屬於我市多式聯運和運輸代理業、裝卸搬運和倉儲業納統資料庫企業的,不對其年利潤進行考核。
第九條 第四方重點物流企業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
(二)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且處於有效期內;
(三)企業運維數據存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嚴格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經營活動,未發生因數據安全、信息安全等原因被國家、省、市相關部門通報和處罰的情形,或申報時已針對通報和處罰完成整改;
(四)企業自申請之日起的前兩年內滿足以下條件:
1.年經營收入超過1000萬元,或者超過600萬元且年增長率不低於10%;
2.主營物流業務收入占營收比例不低於60%;
3.年利潤總額不低於100萬元,或者不低於 80萬元且年增長率不低於30%;
4.每年在我市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不低於50萬元。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條 重點物流企業的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市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入口網站上公布年度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的申報通知。申報通知應包含申報對象、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方式及時間、諮詢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自願填寫和提交申報材料,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受理工作。
第十二條 申報時間截止後,市交通運輸部門應及時開展審核工作。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總資產、營收、 納稅、信用等情況進行審核。確有必要的,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對企業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審核結果確定當年擬授予重點物流企業名單,並將結果在本部門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有投訴舉報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在 20 個工作日核心實處理,並將處理決定公布於本部門入口網站。
公示期屆滿無投訴舉報,或雖有投訴舉報但經查證不屬實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向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重點物流企業認定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相關企業可按相關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重點物流企業出現破產清算、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或者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情形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其重點物流企業資格。
第十六條 企業有虛假申報行為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認定為重點物流企業的,取消其重點物流企業資格。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市交通運輸部門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的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與申報企業串通作弊等行為的,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