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若干措施

深圳市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若干措施

《深圳市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若干措施》是深圳市發展改革委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暨省委經濟工作會議、市委七屆八次全會暨市委經濟工作會議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持續增強民間投資意願和能力,努力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推動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提出的措施。

2024年4月9日,《深圳市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若干措施》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9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發展改革委
  • 發文字號:深發改﹝2024﹞246號 
全文,內容解讀,發布信息,

全文

深圳市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若干措施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暨省委經濟工作會議、市委七屆八次全會暨市委經濟工作會議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持續增強民間投資意願和能力,努力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推動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確促進民間投資任務目標。通過加強民間投資投向引導,降低民間投資成本,提高民間投資收益,提升民間投資管理服務水平,形成促進民間投資長效機制,民間投資信心顯著增強。全市民間投資占比穩中有升,基礎設施中民間投資增速不低於基礎設施投資增速。各區民間投資占比與全市民間投資占比提升幅度基本同步。
二、拓寬民間投資領域範圍。支持民間投資開展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深度參與極速寬頻先鋒城市、數字能源先鋒城市、人工智慧先鋒城市和數字孿生先鋒城市建設,加快構建自主可控智算設施和套用生態。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最大程度鼓勵民間投資通過特許經營模式,參與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建設運營。引導民間資本加大在“20+8”產業集群的投資力度,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工業上樓項目建設,為優質企業提供更多產業發展空間。積極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城中村改造建設和運營。有效撬動民間資本參與實施“百千萬工程”,鼓勵民間投資發展養老托育等“一老一小”業務,投資興辦職業技術教育及培訓、實訓基地、外籍子女教育等,參與新時代重大文化設施以及體育設施建設運營。
三、引導民間投資加速集聚。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我市總部經濟集聚區獨立或聯合申請總部用地建設自用總部大廈,並按相關規定享受地價優惠。引導民間投資加大市級重點區域建設力度,將民間投資占比納入市重點區域績效考核指標。鼓勵設立園區投資發展基金,引導民間投資參與先進制造業園區建設。
四、建立重大民間投資項目庫。依託市區重大項目庫,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明確市區兩級重大民間投資項目標準,編制重大民間投資項目計畫,建立重大民間投資項目庫,加強與全國重點民間投資項目庫的對接,強化重點民間投資項目的要素保障。
五、向民間資本常態化推介項目。落實國家建立統一的向民間資本推介項目平台要求,搭建專業民間投資推介平台,及時更新項目清單,動態發布地方政策、推介活動、項目進展等信息,全力吸引民間資本參與投資推介項目。增加推介項目總量,建立民間投資項目梯級儲備推薦機制,按照項目成熟度,成熟一批、推薦一批。
六、提升民營企業對國有項目參與度。落實民營企業參與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相關支持政策,招標人對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應當採取國有和民營分類的方式進行入圍淘汰,原則上民營企業入圍數量占比不低於1/3。招標人不得設定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民營企業參與投標採購活動,設定投標人資質條件一般不得高於該工程所需要的最低資質要求。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政府採購的採購人應當依法加強採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採購份額和價格評審優惠等政策,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中的份額。
七、加大民間投資財政支持力度。鼓勵民間投資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布局投資項目,積極支持民間投資參與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全力支持民間投資項目申請符合相關規定的專項資金,各行業主管部門持續加強政策宣講、輔導等服務,在專項資金項目遴選和資金安排上,加大民間投資項目支持力度。民間投資參與的政府投資資本金注入的項目,項目建成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政府在收益分配方面給予適當支持。進一步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
八、推動重大民間投資項目用地成本下降。對民間投資的重點產業項目和城市更新項目等市重大項目,可按規定分期繳納地價款,首期繳納比例不低於地價的50%,餘款自簽訂契約之日起1年之內交清,不計利息。
九、降低民間投資用工成本。加強民間投資用工服務保障,定期收集並發布企業招聘信息,適時舉辦公益專場招聘、校企對接和直播帶崗活動。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至2024年底。對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企業招用畢業兩年內高校畢業生的,可享受最長兩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十、降低民間投資用水用電用氣成本。推動實現企業辦理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等紅線外管線連線工程零投資。支持民間投資企業採用綠色低碳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節能降耗,引導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和需求側回響,鼓勵有條件的工商業園區建設“光儲超充車網互動”一體化項目並接入虛擬電廠,全面清理規範非電網直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按照“一企一策”原則對民間投資工業企業的燃氣氣價實行談判定價,對價格敏感的企業給予適度氣價優惠。
十一、加強重大民間投資項目融資服務保障。對列入市重大項目計畫的民間投資項目,協助開展融資對接活動,統籌利用好各種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資源,對項目全生命周期融資提供顧問式服務,鼓勵開展銀團貸款,充分運用規劃合作貸款、保債計畫、研發貸款、設備更新貸款、融資租賃,以及央行抵押補充貸款資金(PSL)、碳減排支持工具等金融產品和工具,滿足相應類型重大項目在不同階段的融資需求。鼓勵金融機構為重大民間投資項目設立專營機構,組建專人團隊,開通貸款審批綠色通道,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項目以及先進制造業和基礎設施項目等發放優惠貸款。
十二、加強民間投資數據共享套用。進一步推廣“信易貸”模式,更好發揮深圳地方徵信平台作用,以信用信息共享和大數據開發利用為基礎,加快民營企業信用畫像系統建設,為金融機構開展風險研判提供支持。建立健全投貸聯動試點合作機制,強化政府與銀行間重大民間投資項目信息互聯,加強項目投資主體、建設內容、審批事項、貸款進度、建設進度等信息交流共享。
十三、完善民間投資融資擔保體系。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小微民營企業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按規定將擔保費率降低至1%以下,積極培育民營企業“首保戶”。推動各金融機構深化“政銀擔”合作模式,擴大批量“見貸即擔”服務覆蓋面。推廣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擔保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增信業務。在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依法合規免除投標擔保。
十四、加大民間投資REITs培育發行力度。支持金融機構創新“REITs+”組合融資工具,通過設立Pre-REITs基金、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方式支持民間投資項目。加強民間投資項目REITs前期輔導,鼓勵民營企業盤活倉儲物流、產業園區、消費基礎設施等存量資產,積極謀劃優質前期項目,形成以“存量帶增量”的民間投資良性發展局面。依法依規加強存量資產盤活涉及的前期手續完善、土地使用、投資管理、產權確認等合規性前置條件協調,支持更多的民間投資項目發行基礎設施REITs。
十五、引導民間投資合理決策。行業主管部門在制定中長期規劃和政策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本領域內民間投資發展基礎和環境,明確民間投資的重點投向。適時完善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指導目錄,引導民間投資合理控制債務融資規模和比例。加強《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參考大綱(2023年版)》宣傳解讀,引導民間投資做深做實做細項目前期工作。
十六、提升民間投資審批效能。對重大民間投資項目實施“拿地即開工”,實施並聯評審,推行告知承諾、容缺辦理、區域環評,2024年前實現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全市域覆蓋,鼓勵民間投資採用CIMBIM報批報建。對民間投資項目探索採取分層供地等創新模式,分棟、分段進行預驗收,分層進行分部驗收,壓縮竣工驗收時間。
十七、最佳化民間投資協調機制。依託市重點投資項目總指揮部“1+10+22”協調調度機制,在各專項指揮部、各分指揮部新設民間投資項目協調推進專班,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存在的問題,加快辦理民間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規劃選址、用地用海用林、環境評估、節能審查、施工報建等手續。
十八、暢通問題反映和解決渠道。落實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我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要求,全面消除行業投資壁壘,依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和“深i企”民生訴求服務平台,加強民間投資問題協調服務。設定民間投資訴求收集及存在問題反饋渠道,建立問題首問負責制,切實提升訴求回響率、問題辦結率和企業滿意率。構建問題線索“收集—反饋—解決”的閉環管理通道。對民間投資遇到的共性問題,各部門依職責主動研究提出解決措施。
十九、加強民間投資企業權益保護。支持民營企業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投資項目糾紛,持續最佳化立案服務,加快處理民間投資訴訟案件。加大拖欠民營企業賬款清理力度,清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切實有效防止建設領域工程款拖欠導致欠薪。
二十、強化民間投資工作激勵。對民間投資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強,推介項目工作有力、成效好的區,在市投區建項目和重點區域資金補助方面予以傾斜。對出台民間投資政策及時、協調項目服務效果顯著的部門予以通報表揚。積極向國家報送典型示範項目案例,爭取全國範圍內推廣其經驗做法。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區結合實際發布相應領域的實施細則。

內容解讀

《若干措施》提出,拓寬民間投資領域範圍,支持民間投資開展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深度參與極速寬頻先鋒城市、數字能源先鋒城市、人工智慧先鋒城市和數字孿生先鋒城市建設,加快構建自主可控智算設施和套用生態。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最大程度鼓勵民間投資通過特許經營模式,參與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建設運營。引導民間資本加大在“20+8”產業集群的投資力度,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工業上樓項目建設,為優質企業提供更多產業發展空間。積極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城中村改造建設和運營。有效撬動民間資本參與實施“百千萬工程”,鼓勵民間投資發展養老托育等“一老一小”業務,投資興辦職業技術教育及培訓、實訓基地、外籍子女教育等,參與新時代重大文化設施以及體育設施建設運營。

發布信息

2024年4月9日,深圳市發展改革委發布《深圳市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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