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質量檢驗協會

深圳市質量檢驗協會

深圳市質量檢驗協會成立於1989年,是由華南、華東等地區從事檢驗檢測認證標準計量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全產業鏈的生產銷售服務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協會,是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定的深圳市檢測質量投訴中心、消費者權益服務站,是深圳市知識產權局授牌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協會在業務指導部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關心指導下,致力於成為全市“質檢機構共同利益的代言人、質量管理部門的參謀與助手、企業質檢能力提高的推動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質量檢驗協會
  • 外文名:Shenzhen Quality Inspection Association
  • 簡稱:深圳質檢
  • 主管單位: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及單位
  • 登記單位:深圳市民政局
  • 屬性:深圳市質量檢驗檢測企事業的行業協會
  • 社團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園嶺街道益民路8號301、302、313、329室
  • 評估等級:深圳市AAAA級社會組織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1989年10月,深圳市質量檢驗協會成立大會召開,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委主任岳定倫到會祝賀,正式成立了全國地方的第一個質量檢驗協會。
深圳市質量檢驗協會
深圳市質量檢驗協會
深圳市質量檢驗協會始終遵循著“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的基本宗旨,多年來在政府各級部門的正確領導和關心支持下,充分發揮了行業協會的優勢,在協助政府監管部門管理、規範質檢行業市場、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供技術及管理諮詢服務、組織質檢人員培訓、促進行業各方交流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成為了華南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質量檢驗協會。
為了更好地服務計量認證實驗室,協會成立了計量認證專家庫,現有專家110名。協會會員單位的服務領域廣闊,涵蓋了建築工程、特種設備、藥品藥械、環境衛生、機動車輛、電子電器、食品飲料、黃金珠寶及鐘錶眼鏡等方面,覆蓋了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領域,檢驗檢測行業已經成為了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質量技術支撐。

協會宗旨

核心價值觀:客觀公正、誠信務實、精益求精、嚴謹高效
願景:為政府、檢測機構、企業、消費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使命:為全市質量檢驗行業發展提供全方位服務,促進全市檢驗檢測行業在建設先行示範區中發揮支持功能,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作出更大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正式名稱為深圳市質量檢驗協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Quality Inspection Association(縮寫:SQIA)。
第二條 深圳市質量檢驗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成立於1989年,是由全市各類從事質量檢驗檢測與計量測試的機構、具備產品檢驗能力的企業、檢測儀器設備的生產經銷企業及其它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及行業發展;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會員間及會員與政府、社會的關係,反映行業意見;協助政府管理,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營造公平、公正的檢驗檢測市場環境;提高各專業領域的質量檢驗檢測能力,使其更好的服務於全市的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 本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在協會黨組織領導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體制,設立行業自律機構,推進行業誠信自律建議;行業自律機構主要負責人原則上由行業協會黨組織負責人(設立行業紀委的由紀委書記)兼任。
第六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協會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民路8號301-3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與質量檢驗檢測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政策,宣傳檢驗檢測在質量工作及經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
(二) 開展本行業狀況調研與數據統計,組織或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管理規範與標準。
(三) 代表本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合理意見,提出促進本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並推動落實。
(四) 協調本行業內、外部關係,建立並不斷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評選、表彰對本行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
(五) 開展檢驗檢測技術及管理培訓,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技能與素質。
(六) 組織開展檢驗檢測技術、檢驗檢測標準化研究、開發、諮詢和服務,提供與檢驗檢測相關的資質認定、生產許可、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準規程、質量控制等方面的技術諮詢服務。
(七) 蒐集國內外最新行業信息,編輯會刊及行業資料,建設及維護本會網站,為會員、政府及社會各界提供檢驗檢測信息服務。
(八) 組織檢測實驗室間比對試驗、企業檢驗檢測能力評價、市場產(商)品質量比對檢驗等活動。
(九) 組織開展檢測實驗室之間及檢測實驗室與企業間的參觀、考察活動;舉辦與檢測技術、實驗室管理及檢測儀器設備相關的講座、論壇、展覽;開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交流合作。
(十) 組織會員開展或參加公益性質量活動,普及檢驗檢測知識;受理檢驗檢測相關投訴,調解會員單位與企業、消費者的檢測質量糾紛。
(十一) 研究制定行業誠信“紅黑榜”制度,構建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約機制,建立檢驗檢測行業公共服務平台。
(十二) 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政府部門委託的事項與工作。
(十三) 為生產安全、民生安全及特種設備安全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十四)為食品安全和農業、農產品高質量發展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十五)為實施品牌與信用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網際網路套用與電子商務、產品與服務高質量發展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十六)為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增效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十七)為促進高新技術、先進管理、卓越績效、創新成果的推廣套用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團體會員,會員吸收對象包括各專業領域的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計量測試機構、具備產品檢驗能力的企業、檢測儀器設備生產經銷企業及相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諮詢服務機構等。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合法註冊,依法獲得相關經營許可、資質。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對本協會各項工作的知情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 執行本協會決議;
(三)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完成本協會所委託的工作;
(六)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提出聲明及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的,暫停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及不參加協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自律性行規行約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決定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改變或撤銷理事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延期不可超過 1 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量的 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決定會長、副會長的提名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選舉常務理事;
(三)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 決定其它除需要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事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涉及協會的重大事項(本章程第十九條中的第二、六、七項),需要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是其常設機構,執行理事會決議。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數量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監事組成, 成員總數三名以上奇數。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的職權為: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本協會的理事會成員及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專職,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的管理,出席各類會議等會長職責。本協會的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屆滿後符合第二十六條條件經選舉後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的聘任人選;
(四)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設專職秘書長,負責處理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可以連聘連任;秘書長的聘用和解聘由會長或 1/4 以上理事提名或提議,理事會多數表決通過。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會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根據協會發展需要及會員單位意見,會員單位會費標準如下:
(一)副會長單位:20000元/年;
(二)常務理事單位:8000元/年;
(三)理事單位:5000元/年;
(四)普通會員單位:3000元/年。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財政部門與主管部門的撥款;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有關單位資助,國內外團體或個人捐贈;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經費支出:
(一) 開展業務活動、舉行會議的費用及日常辦公費用等;
(二) 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補貼;
(三) 出版刊物、編印資料、訂購業務書報、資料等費用;
(四) 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作學術報告、講課等所需開支;
(五) 其他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30 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對外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六屆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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